CJJ-36-2016-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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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路面状况指数pavementconditionindex(PCI)
表征路面完好程度的指标。
2.1.2路面行驶质量指数ridingqualityindex(RQI)
表征路面行驶舒适度的指标。
2.1.3路面综合评价指数pavementqualityindex(PQI)
表征路面完好与行驶舒适程度的综合指标。
2.1.4人行道状况指数footpathconditionindex(FCI)
表征人行道完好程度的指标。
2.1.5预防性养护pavementpreventivemaintenance
在道路结构强度足够、仅表面功能衰减的情况下,为恢复路面表面的服务功能而采取的养护措施。
2.1.6矫正性养护correctivemaintenance
在道路设施出现明确病害或已部分丧失服务功能的情况下,采取相应的功能性或结构性恢复措施。
2.1.7应急性养护emergencymaintenance
在突发状况下采取的养护措施。
2.1.8保养小修minorrehabilitation
为保持道路功能和设施完好所进行的日常保养。
2.1.9中修工程medium-sizedrehabilitation
对一般性磨损和局部损坏进行定期的维修工程。
2.1.10大修工程majorrehabilitation
对道路的较大损坏进行的全面综合维修、加固,以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进行局部改善以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的工程,其工程数量大于8000m2或含基础施工的工程大于5000m2。
2.1.11改扩建工程modificationandextensionproject
对道路及其设施不适应交通量及载重要求而需要提高技术等级和提高通行能力的工程。
2.2符号
2.2.1城镇道路养护状况的评定指标和符号:
CL——车行道完好率;
F1——检查单元车行道总面积;
F1i——检查单元车行道各类破损的实际面积;
F2——检查单元人行道总面积;
F2i——检查单元人行道各类破损的实际面积;
Ki——车行道各类破损换算系数;
PL——人行道完好率;
QL——其他设施完好程度;
SDL——路基与排水设施完好程度;
Ssd——路基与排水设施破损扣分累积分值;
Sf——其他设施破损扣分累积分值;
β——路龄系数;
λbi——道路各类设施合格率;
λz——道路综合完好率;
μi——各类设施综合比例系数。
3基本规定
3.0.1城镇道路的养护应包括道路设施的检查评价、养护工程和技术档案管理。
3.0.2城镇道路应根据养护等级和技术状况进行养护和评价。
3.0.3根据各类道路在城镇中的重要性,宜将城镇道路分为下列三个养护等级:
Ⅰ等养护的城镇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广场、商业繁华街道、重要生产区道路、外事活动路线、游览路线;
Ⅱ等养护的城镇道路:
除Ⅰ等养护以外的次干路、步行街、支路中的商业街道;
Ⅲ等养护的城镇道路:
除Ⅰ、Ⅱ等养护以外的支路。
3.0.4城镇道路的技术状况评价应分为四级:
A-优、B-良、C-合格、D-不合格。
3.0.5城镇道路应定期进行日常巡查、检测评价,并应根据评价结果制定年度维修计划及中期道路养护规划。
3.0.6城镇道路养护工程应根据其工程性质和技术状况分为预防性养护、矫正性养护、应急性养护。
矫正性养护包括保养小修、中修、大修和改扩建工程,中修、大修和改扩建工程应进行专项设计。
3.0.7人行道改扩建工程中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有关要求。
3.0.8城镇快速路的养护作业宜采用机械化施工工艺。
3.0.9城镇道路养护应制定特殊气候、突发事件等应急预案,备有应急站点、人员、设备、物资,并应定期组织演练。
3.0.10城镇道路养护应按养护面积配备养护设备、检测设备及专业养护技术人员。
3.0.11每条城镇道路应建立养护技术档案。
3.0.12城镇道路养护宜建立城镇道路养护管理系统。
3.0.13重要交通节点或维修时限要求较高路段的修复,宜采用快速修复技术。
3.0.14城镇道路养护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
4道路检查、评价和养护对策
4.1一般规定
4.1.1对使用中的城镇道路应按规定进行检查和评价,及时掌握道路的技术状况,并应采取相应的养护措施。
4.1.2城镇道路检查和评价的对象应包括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和砌块路面等类型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以及沥青类、水泥类和石材类等铺装类型的人行道。
4.1.3城镇道路检查应分为日常巡查、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宜建立信息管理系统。
4.1.4城镇道路的技术状况应根据检测和评价结果按本规范第4.5节的规定评定等级,并应根据等级制定养护对策。
4.1.5定期检测应分为常规检测和结构强度检测。
常规检测应由具有5年以上道路养护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或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结构强度检测和特殊检测应由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并应由具有城镇道路养护、管理、设计和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参加,检测负责人和参加人员应具有5年以上城镇道路专业工作经验。
4.2日常巡查
4.2.1日常巡查应由经过培训的专职道路管理人员或养护技术人员负责。
4.2.2日常巡查应对路面外观变化、结构变化、道路施工作业情况及附属设施等状况进行检查。
4.2.3日常巡查宜以目测为主,并应做好相关记录。
4.2.4日常巡查应按道路养护等级分别制定巡查周期。
Ⅰ等养护的道路宜每日一巡,Ⅱ等养护的道路宜二日一巡,Ⅲ等养护的道路宜三日一巡。
日常巡查记录应定期整理归档,并提出处理意见。
如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应适当增加巡查频率。
4.2.5在巡查过程中,对发现设施明显损坏或影响车辆和人行安全的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养护措施。
特殊情况可设专人看护,并应按本规范附录A填写设施损坏通知单。
4.2.6日常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路面外观的完好情况。
路面主要损坏类型按表4.2.6分类。
表4.2.6路面主要损坏类型
2路基的完好情况。
主要包括:
路基、路肩、边坡、挡土墙等。
路基的主要损坏类型包括:
翻浆、沉陷、空洞、塌陷、滑移等。
3附属设施的完好情况。
声屏障、标志牌、分隔带、护栏和隔离墩、涵洞、边沟、排水沟、截水沟、检查井、雨水口等。
4道路范围内的施工作业对道路设施的影响。
5道路积水及其他不正常损坏现象。
4.2.7日常巡查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巡查人员应立即设置警示防护标志并上报,在现场监视直至应急处置人员到场;
相关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1道路出现异常沉陷、空洞;
2路面出现大于100mm的错台;
3井盖、雨水口箅子丢失;
4路面出现严重积水、结冰等严重影响道路正常使用的现象。
4.3定期检测
4.3.1定期检测前应做好下列工作:
1记录道路当前状况;
2调查交通量及车型组成的变化给设施运行带来的影响;
3跟踪结构与材料的使用性能变化。
4.3.2定期检测应分为常规检测和结构强度检测。
常规检测应每年一次。
结构强度检测,Ⅰ等养护的道路应2年~3年一次,Ⅱ等、Ⅲ等养护的道路宜3年~4年一次。
4.3.3定期检测的评价单元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的每两个相邻交叉口之间的路段应作为一个单元,交叉口本身宜作为一个单元;
当二个相邻交叉口之间的路段大于500m时,应每200m~500m作为一个单元,不足200m的应按一个单元计。
2每条道路应选择总单元数的30%及以上进行检测和评价,应采用所选单元的使用性能的平均状况代表该条道路路面的使用性能。
当一条道路中各单元的使用性能状况差异大于两个技术等级时,应逐个单元进行检测和评价;
对总单元数小于5的道路,应进行全部检测和评价。
3历次检测和评价所选取的单元应保持相对固定。
4.3.4常规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车行道、人行道、广场铺装的平整度;
2车行道、人行道、广场设施的病害与缺陷;
3基层损坏状况;
4附属设施损坏状况。
4.3.5常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照城镇道路资料卡的基本情况,现场校核城镇道路的基本数据,资料卡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中表B-1至表B-4的规定;
2应检测损坏情况、判断损坏原因,并应确定养护范围和方案;
3对难以判断损坏程度和原因的道路,应提出进行特殊检测的建议。
4.3.6常规检测可采用下列设备:
1平整度的检测宜采用激光平整度仪等检测设备;
次干路和支路可采用平整度仪或3m直尺等常规检测设备;
2路面损坏的检测宜采用路况摄像仪等检测设备。
4.3.7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和人行道路面的损坏类型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并应分别按本规范附录D和附录E填写损坏单项扣分表和损坏调查表。
4.3.8城镇快速路和主干路应进行路面抗滑性能检测,次干路和支路宜进行路面抗滑性能检测。
检测项目宜包括摆值(BPN)、构造深度(TD)和横向力系数(SFC),可采用摆式仪、铺砂法和横向力系数自动检测车等进行检测。
4.3.9结构强度检测宜以路面回弹弯沉值表示。
检测设备宜采用落锤式弯沉仪、贝克曼梁或自动弯沉检测仪等检测设备。
4.3.10根据定期检测的结果,应按本规范第4.5节进行道路评价和定级。
4.3.11定期检测的情况记录、评价及对养护维修措施的建议,应及时整理、归档、上报。
4.4特殊检测
4.4.1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特殊检测:
1道路进行改扩建前;
2道路发生不明原因的沉陷、开裂或冒水;
3在道路下进行管涵顶进、降水作业或隧道开挖等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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