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工作的通知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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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工作的通知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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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做好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管理工作,建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长效机制,改善建筑施工企业作业环境条件,防止和减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和省住建厅《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第28号公告)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市开展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定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费用。
凡在我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工程项目,都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列支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二、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管
(一)工程招标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以工程类别和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作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取依据,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将意外伤害保险、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列人建安工程造价的通知》(云建标〔2005〕661号)规定的计价方式编制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招标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工程变更造成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调整的,应重新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二)经审定的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措施费中单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参与工程施工投标竞争,不得下调。
建设业主(代建)单位应到指定的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按审定的金额全额缴存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按规定计取。
(三)建设工程项目在办理工程安全报监备案时应出示专户银行提供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存款凭证,未按要求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存入监管专户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四)各县(市)区、国家和省级开发(度假)园区住建局及所属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管工作,每月按统一、规范的格式书面向市住建局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上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督使用情况。
(五)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拨付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提取必须由项目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制定专项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并书面提出申请,根据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计划清单,按要求填写《昆明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申请表》(详见附件),同时提供经施工企业自评和监理单位考核的《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阶段核查情况表》,经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业主(代建)单位审查批准后,由项目所在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签署意见,分三个阶段拨付给项目施工企业。
1.开工建设之日(施工许可证办理完成)起15日内暨开工阶段,施工企业可申请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40%。
2.工程项目工程量完成50%以上时暨工程量完成过半阶段,施工企业可第二次申请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申请额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总额的40%。
3.剩余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在该项目工程验收后暨竣工阶段,施工企业可申请20%,一次结清,总额不得超支。
三、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职责
(一)招标代理机构应按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单列。
(二)施工企业在建工程项目部必须建立本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的支出台账,做到有计划支出和足额投入,完成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所列的全部工作。
(三)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对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理,督促施工企业按规定使用。
发现违规使用的,应要求施工企业改正,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并及时向建设业主(代建)单位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建设业主(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未完成工作内容的《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阶段核查情况表》审查并批准同意的,将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告诫约谈;
情节严重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造成重大隐患和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将建议上级主管部门降低责任单位资质直至取消资质,对责任人执业资格进行相应限制或取消。
四、昆明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开户行为昆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账号:
0100026323908012。
五、本通知自2013年5月1日起实行。
工程已在此前签订施工合同或已开标、评标、定标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施工合同或招标、投标文件的约定(规定)执行。
附件:
1.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第28号公告)
2.关于将意外伤害保险、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列入建安工程造价的通知(云建标〔2005〕661号)
3.昆明市建设工程安全措施费用使用申请表4.昆明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措施项目开工阶段核查情况表
5.昆明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措施项目工程量完成过半阶段核查情况表6.昆明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措施项目竣工阶段核查情况表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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