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策性奶牛保险条款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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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应将符合条件的奶牛全部投保。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奶牛死亡,保险人负责赔偿:
(1)在分娩过程中,因胎儿不能顺利娩出,造成子宫破裂或穿孔大出血;
(2)产后72小时以内因患产后瘫痪或产后败血症,经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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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但仍无效的;
(3)火灾、雷击、爆炸、淹溺、野兽伤害、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或固定物体倒塌;
(4)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冰雹、暴风、暴雨、龙卷风、台风、山体滑坡、泥石流;
(5)创伤性网胃炎、创伤性心包炎和奶牛肺炎;
(6)中毒、互斗、触电、摔跌;
(7)显性乳腺炎。
责任免除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其饲养人员的违法、故意、重大过失行为;
(二)冻、饿、中暑、走失、被盗。
(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四)在观察期内患保险责任中所列疾病;
(五)保险奶牛没有佩戴国家规定动物标识的;
(六)由于政府为防止疫情扩散而要求对未患病的保险奶牛进行捕杀、掩埋、焚烧,以及其他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
第四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的损失;
(三)为救治保险奶牛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第五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限
第六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具体起止日期由双方协商确定,
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七条 从保险单生效日起五日内为疾病观察期。
被保险奶牛在观察期内因疾病死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退还保险费。
检验合格的奶牛,续保时可免除观察期。
第八条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拟将保险奶牛部分或全部出售、转让、调离保险单中约定的饲养地点,应报保险人和畜牧部门核查同意,否则该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第九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当地市场奶牛价格的五至七成内由投保人和保险
人协商确定,被保险人自保三成至五成。
保险金额和保险成数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数字为准。
第十条 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保险人约定的费率标准计收,保险费率为3%。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奶牛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自解约通知书送达投保人、被保险人时解除。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因此造成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按约定的交费期限支付保险费。
除本保
险人同意延期交付外,对于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事故本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必须遵守有关部门对奶牛饲养管理的各
项规定,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关于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及时做好防疫、治疗及安全工作,做好配种、妊娠等生产记录。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被保险奶牛所佩戴的动物标
识,不得涂改、毁坏、撕损,若发现掉落、裂损应及时通知保险人,报当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更换。
第十五条 在保险期限内,若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
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保险人会同畜牧部门核实后给予办理变更手续。
符合承保条件的奶牛数量有新的增加时,应补交相应保险费。
第十六条保险奶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
应积极救治,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立即通知保险人及畜牧兽医部门协助查勘;
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
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得擅自处理死亡的保险奶牛。
否则保险人将不予赔偿。
第十七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
条约定的任何一条的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并从解约通知书送达投保人之日起解除本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正本、损失清单、配妊证明或生产证明、事故证明书(两位具有政府畜牧兽医部门颁发行医资格证书的兽医师出具的真实合法的诊
疗记录、死亡证明,气象、消防部门的证明)。
第十九条 保险奶牛发生部分死亡,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数量、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并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第二十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保险人应及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如被保险人有重复保险的情
况,本保险人仅负按比例赔偿的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份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争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 市(县、区)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工作委员
会协调处理。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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