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法课后题目参考答案名词解释简答题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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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法课后题目参考答案名词解释简答题资料
第一章物流法律规范概述
1.上海某制衣厂于2006年11月11日与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的代理人签订了包括自燃等保险事故在内的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合同,该厂将自有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全部投入保险,保险费3万元,保险期限一年。
在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单及所附财产明细表中,均写明投保的流动资产包括产成品、原材料和产品存放在本厂库房,并标明了位置。
投保后,制衣厂先后于2007年7月8日、12日两次将保险产成品发往其驻南京的销售部,共计2000件,价值35万元。
2007年8月10日,南京气温连日持续高温,引起南京库房的货物自燃,全部被毁。
对此损失,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问题:
1.本案物流保险合同关系中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分别是什么?
2.本案中引起物流保险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
参考答案:
1.主体是投保人上海某制衣厂和保险人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
客体是上海某制衣厂投保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内容是投保人的权利:
当投保的标的发生保险合同中承保的保险事故而造成损失时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给予补偿;
投保人的义务:
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人的权利:
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人的义务:
当投保人的财产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时而承担补偿的义务。
2.产生:
保险合同的签订;
变更:
保险标的转移储存场所;
终止:
保险标的转移储存场所而未取得保险人的同意。
2.2006年10月6日是中秋佳节。
8月15日,某食品配送中心通过E-mail向某月饼生产企业订购月饼,具体内容是:
订购贵厂月饼10000盒,每盒月饼6块,每块250克,每盒价格80元,交货时间是9月25日前,以保证节前连锁店的销售。
月饼生产企业接到订单后,同意订购但要求食品配送中心先行支付总价20%的定金。
食品配送中心于8月20日向月饼生产企业支付了合同定金。
9月28日,食品配送中心未收到货物,申请人又通过E-mail方式向月饼生产企业表示解除合同,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和赔偿损失。
月饼生产企业不同意,10月5日将货物发送到食品配送中心。
食品配送中心拒绝收货。
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食品配送中心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为什么?
参考答案:
食品配送中心有权解除合同。
因为月饼生产企业没有按期交货的违约行为,已经够成根本违约,影响了食品配送中心实现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以解除合同。
3.甲公司在天津设立的物流服务分理处管理不严,经营状况恶化,甲公司决定撤销该分理处,取消其代理权,并于2007年9月正式撤销该机构。
2007年10月,该分理处原负责人在未征得甲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与某进出口公司签署了国际物流服务合同,并加盖了保存在其处的甲公司的公章。
如果履行该合同对甲公司极为不利,所以甲公司不承认该合同。
某进出口公司诉至法院。
问题:
甲公司与某进出口公司签署了国际物流服务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参考答案:
有效。
因为这种情况属于“表见代理”,虽然该分理处原负责人不具有代理权限了,但是由于其持有公司的公章,表面上有代理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表见代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所以本案中签署的合同是有效的。
第二章物流企业法律规范
1.甲物流综合服务公司下设六大部门,包括包装部、运输部、装卸部等。
2008年6月,该公司运输部在进行运输服务时与某货站取得业务联系,某货站许诺从2008年7月起其所有运输业务都委托给该运输部做,双方签订简单协议,该运输部为确保,特别使用了其随带的部门印章,某货站也表示同意。
但2008年9月,甲公司运输部发现其承接某货站的运输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同时还有另两家货运公司在承做,于是问及某货站,某货站否认,进而否认双方协议的效力,于是起了纠纷。
问题:
运输部与某货站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参考答案:
签订的合同无效。
因为,甲物流综合服务公司作为一家物流企业,符合法人的条件。
其下设的部门只是其组织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本身具备法人条件,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所以以某部门的名义签订的合同由于主体不合格而无效。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法律规范
王某为甲物流公司在上海港的代理人。
2008年春节期间,因事务过于繁忙,王某又恰逢身体不适,遂委托赵某代理其处理日常业务。
代理中因赵某业务不熟,将一批业务错发他处,造成货主37万元的直接损失,给物流公司的运营声誉造成恶劣影响,导致物流公司被货主追究赔偿责任。
问题:
本案中,物流公司的经济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
为什么?
参考答案:
物流公司的经济损失应该由王某和赵某承担连带责任。
王某做为物流公司的代理人,有亲自履行代理职责的义务,如果确有必要转委托应该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物流公司)的同意,或事后通知被代理人,而且有义务选择适格的转委托人,本案中,王某并未履行相关程序,且选择的转委托人业务不熟,结果导致物流公司的经济损失,所以代理人和转委托人都有义务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第四章货物采购与销售法律规范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有长期供货协议:
甲公司必须在收到乙公司订单后两个星期内答复,如果甲公司在两个星期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已接受订单。
2月1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订购1000套服务的订单,2月25日甲公司通知乙公司无法供应1000套服装。
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认为合同未成立,不是违约,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
参考答案:
合同已成立。
因为两家公司有长期供货协议,这种情况下,默示也可以成立合同,所以双方合同已经成立。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供货合同,规定:
一切更改或终止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甲公司应分批供货,每月供应1000打。
当甲公司按规定供应第一批货物后,乙公司口头通知甲公司更改货物的规格,否则拒收。
甲公司按乙公司口头更改的规格供应了第二批货物和第三批货物,乙公司照收无误,并按时付清每一批货款。
但当甲公司按更改的规格供应第四批货物时,乙公司拒收,理由是甲公司供应的货物规格与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不符,乙公司口头更改的规格应属无效。
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问题:
本案中,乙公司口头更改规格的行为是否有效?
为什么?
参考答案:
有效。
虽然双方有约定更改合同应该签订书面通知,但是前三次都是口头更改而对方也予以确认,说明双方已经确认口头更改同样是有效的。
3.一份成本、保险费加运费合同订于1月,买卖1000吨一级大米,每吨200美元,6月交货,订立合同时二级大米的价格是每吨150美元。
卖方6月实际交付的是二级大米,假定有下列三种情况:
第一,交付货物时市场价格没有发生变化,一级大米仍为每吨200美元,二级大米仍为150美元;第二,交付货物时市场价格下跌,一级大米每吨100美元,二级大米每吨75美元;第三,交付货物时市场价格上涨,一级大米每吨400美元,二级大米每吨300美元。
问题:
在上述三种情况下,对买方来说,要求降低价格与要求损害赔偿两种补救措施,哪一种更有利?
参考答案:
(1)第一种情况:
降低价格50+1000-50000美元
损害赔偿50+1000–50000美元
两种方法的补救措施结果是一样的。
(2)第二种情况:
降低价格(100-75)+1000-25000美元
损害赔偿(150-75)+1000–75000美元
损害赔偿的方式补救比较有利。
(3)第三种情况
降低价格(400-300)+1000–100000美元
损害赔偿(400-200)+1000+200000美元
降低价格的方法补偿比较有利。
1.我国某公司应荷兰某商人要求,报出某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CIF鹿特丹人民币195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对方接到我方报盘后,没有表示承诺,而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有效期,我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公吨,价格每公吨CIF鹿特丹人民币1900元,有效期两次延长,最后延至7月25日,荷商于7月22日来电接受该盘,但附加了包装条件为“需提供良好适合海洋运输的袋装”,我方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复称:
“由于世界市场的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出售。
”但对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因而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最终我方以承认合同已成立而结束,从而使我方损失23万元。
请分析我方是否应当履行合同?
最后的做法是否有不妥当之处?
2.台湾某出口商与斯里兰卡某进口商在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以CIFColambo价格条件销售泼纹绸,合同价款共计514.50美元。
但在产品接受出口检验时被发现其中混有不合格产品,约占货物全部39.4%,且卖方未予清理。
因卖方在合同与信用证上均未标明在货物中混有不合格产品的比例,故当买方发现货物存在瑕疵后拒绝支付货款,并要求卖方支付减价赔偿损失。
请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3.某合同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工作人员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
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请问卖方是否应当赔偿卖方的差价损失?
4.我方A公司向美国旧金山B公司发盘某商品100公吨,每公吨2400美元CIF旧金山,写明收到信用证后两个月内交货,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限3天内答复。
第二天收到B公司回电称“Acceptyouroffershipmentimmediately”(接受你发盘,立即装运),A公司未作答复,又过两天B公司由旧金山花旗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shipmentimmediately,当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试问这种做法有无道理?
有何依据?
5.出口商甲向进口商乙出口小麦1000公吨,CFR价格条件。
但在装运港装船的小麦都是混装的,共3000公吨,卖方准备待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再分拨1000公吨给买方。
但小麦在途中因高温天气发生变质,共损失1200吨,其余1800吨得以安全运抵目的港。
卖方向买方声明其出售的1000吨小麦已在途中全部损失,且认为根据CFR合同,风险从货物越过船舷是已转移给买方,故卖方对以上损失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买方则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
请问卖方是否应当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的风险?
答案:
1.不应当。
荷兰方面对我方公司的实盘附加了包装条件,中方应以外方对承诺附加了实质性修改条件为由,否认承诺的有效性,主张反要约的构成。
而中方对该反要约又未予以承诺,合同因此不能成立,中方由此可解除一切责任,合法的解除合同。
在该案中,中方不应以市场价格变动为由撤回要约,此举缺乏说服力。
2.合理。
本案的卖方虽在产品出口检验时发现大量不合格产品,但未作任何清理即装船出口,且合同中未约定允许货物中混有不合格产品,致使卖方交货品质与合同不符,构成违约的买房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减少价金的救济方法值得提倡,通过该种方式不仅补偿了买方因卖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同时,因卖方不必向本国主管机关申请准许赔偿的汇款手续,使今后的交易能够顺利进行,不受任何影响。
3.不应当。
在FOB价格条件下,卖方的责任是在约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限内,将约定的货物装上买方指派的船只,货物从装船越过船舷时起,风险即由卖方转至买方。
同时卖方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即可。
从本案情况看,卖方已全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至于运输途中,因部分大米遭海水浸泡,以致影响货物的质量,术语风险损失的范围,因此,卖方不必负责该项差价损失。
4.1)中美双方均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方,须受《公约》的约。
(2)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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