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齐鲁涧桥二期工程招标合同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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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合同条款
一、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本合同的《补充协议书》
中标通知
本合同专用条款
招标文件、招投标会议记录
投标书及其附件
本合同通用条款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使用语言为汉语。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使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家建设部及相关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由承包商自行解决,当承包人购买不到时,发包人应协助购买。
承包人承担其施工所需的标准、规范、规程的费用。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约定:
当设计或施工方案为承包单位提供时,由承包人提供有关标准和规范。
其他情况由发包人提供有关标准和规范。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共提供八套。
开工前14天提供五套,在竣工阶段提供三套用于制作竣工图。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不得将本图纸用于本工程施工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如发生承包人泄露图纸的情况,发包人有权提出索赔,索赔费用不少于发包人为此支付给设计人的费用和成本。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在本合同的范围内,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以及发包人的合理要求对本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进行全面监理及项目内部各方面关系的协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开工令、停工、复工令、工程设计变更、工期延长、造价增加以及索赔事项。
具体的授权范围由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另行通知承包人。
监理单位工程师易人,发包人应提前5天通知承包人。
5.3发包人工程师
姓名:
职权:
按照本合同,代表发包人行使各项职能。
发包人工程师可委派自己的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都应提前5天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工程师易人,发包人应提前5天通知承包人。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时间:
执行《通用条款》第8.1
(1)条。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发包人在开工前一周将水电提供至施工现场规划图中示意的地点、供应量应基本满足施工要求,设表计量承包单位的用水用电量,并按有关规定结算费用。
通讯工具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承包人进入工地以前。
(4)工程地质和底下管道资料的提供时间:
承包人施工以前。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在承包人进驻工地前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完成,双方各自承担应承担的费用。
如因承包人责任造成办证逾期,承包人承担责任,工期不予顺延。
通用条款中其他有关手续的办理,主要由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协助办理。
相关的证件、批件办理完毕。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由发包人在承包人进场后的一周内书面提供,在现场进行交验。
交验后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及承包人由此引出制作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承包人收到图纸后的7天内。
(8)协调办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执行《通用条款》第8.1条第(8)款。
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的费用。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执行。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执行。
承包人在本合同签订后应提供办理施工许可证所必须具备的法律文件,并交纳管理部门规定的费用。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当出现此项内容时另行协商。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序号
计划、报表名称
提供时间
1
施工组织计划
图纸会审后7天内提供
2
施工方案,质量、进度保证措施
分部分项目工程开工前的10天提供
3
周施工进度计划
每周四提供下周计划
4
月施工进度计划
每月20日提供下月计划
5
月度主要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采购供应计划(承包人自行采购部分)
每月20日提供下月计划
6
当月完成的工作量报表
当月22日提供
7
当月施工计划完成情况报表
当月22日提供
8
年度施工进度计划
今年的12月20日以前提供明年的计划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严格按照国家、山东省、济南市及当地的有关规定进行。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须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用房。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有关的手续由承包人办理,并承担发生的费用。
(6)已完成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工程竣工与交付前成品保护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的支出。
并对发包人专业分包的成品负有检查、督促、保护等管理的责任。
(7)施工场地周围底下管线和附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负责保护并承担相关的费用。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应严格达到山东省及济南市及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施工项目管理的有关施工现场清洁卫生要求,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费用。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另行协商。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计划(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图纸会审后7天内。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计划的14天内。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执行。
12、暂停施工: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执行。
13、工期延误
13.1承包人同意发包人较约定日期迟15天内(含15天)支付工程款,是可原谅的迟延,不能成为承包人提出工程延期的理由。
14、工程竣工: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执行。
四、质量与验收
15、工程质量: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执行。
16、检查和返工: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执行。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基础完、结构完、防水工程、各种隐蔽工程。
18、重新检验: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执行。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无
五、安全施工
20.1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执行。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合同价款采用定额单价合同第
(2)种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无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无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施工图预算[丙级取费,工程类别执行定额规定]加设计变更、签证、材料差价。
本工程预结算执行1996年版《山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及2001年版《济南地区常用价目表》版、1996年版《山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及1999年版《济南地区常用价目表》。
人工工资:
建筑工程:
元/工日;安装工程:
元/工日;装饰工程:
元/工日;零星用工单价:
元/工日。
内墙乳胶漆成活价:
元/平方米。
(三)采用成本加薪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无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执行。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本工程无工程预付款。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月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承包人重点应按照节点工期要求提供报告,报告时间为各控制节点计量结束后七日内。
取消通用条款25.125.2款中相关约定。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执行,取消通用条款26条。
本条约定并不免除承包人通用条款25.3款约定责任。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能支付工程款的约定:
承包人同意发包人较约定日期迟15天内(含15天)支付工程进度款,是可原谅的迟延。
当发包人超过上述期限仍不能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工期延期、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从工程量确认后的第23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要求。
发包人不再承担承包人的其它损失。
26.4发包人超过宽限期3个月仍不能支付应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出停工要求(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批准,但不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人员窝工损失,仅承担停工期间塔吊、脚手架的租赁费用)。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附件2)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通用条款》第27.4
(1)条。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通用条款》第27.4
(2)条。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执行《通用条款》第27.4(3)条。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通用条款》第27.4(4)条。
(4)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通用条款》第27.4(5)条。
(5)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通用条款》第27.4(6)条。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执行。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执行本合同《补充协议书》和通用条款28条,取消28.6款约定。
八、工程变更
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取消通用条款第八部分下列条款:
29.1款,30条,31.1款,31.3款,31.5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最迟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的7天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3套。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发包人有权决定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但应提前通知承包单位,如因此决定导致承包方资源的较大调整,导致承包方施工成本的较大增加时,发包人应给予适当补偿。
取消通用条款第32.2、32.3、32.5、32.6、32.8款约定。
33、竣工结算
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取消合同通用条款33条约定。
34、质量保修
34.1除遵守本条通用条款的规定外,承包人还须对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承包人同意按下列约定履行保修义务: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维修通知后24小时内不能执行维修任务,发包人可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由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即生效。
修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不得由此主张任何权利。
34.3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定质量保修协议,保修协议的内容详见附件3
34.4质量保修金
(1)保修金的数额与扣留时间:
工程竣工结算确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总价款(不包括与发包人直接签定合同的指定分包单位完成的价款)5%作为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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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 齐鲁 二期工程 招标 合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