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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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GB--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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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GB26860-2011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生产单位和在电力工作场所工作人员的基本电气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66kV及以上电压等级设施的发电企业所有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及其相关场所;具有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设施的输电、变电和配电企业所有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及其相关场所;具有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设施的用电单位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及其相关场所。
其他电力企业和用电单位也可参考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900.20-1994电工术语高压开关设备(IEC60050(IEV):
1994,NEQ)
GB/T2900.50-2008电工术语发电、输电及配电通用术语(IEC60050-601-1985,MOD)
3术语和定义
GB/T2900.2O—1994、GB/T2900.50—200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发电厂[站]electricalgeneratingstation
由建筑物、能量转换设备和全部必要的辅助设备组成的生产电能的工厂。
[GB/T2900.50-2008,定义2.3中的601-03-01]
3.2变电站(电力系统的)substation(ofapowersystem)
电力系统的一部分,它集中在一个指定的地方,主要包括输电或配电线路的终端、开关及控制设备、建筑物和变压器。
通常包括电力系统安全和控制所需的设施(例如保护装置)。
注:
根据含有变电站的系统的性质,可在变电站这个词前加上一个前缀来界定。
例如:
(一个输电系统的)输电变电站、配电变电站、500kV变电站、10kV变电站。
[GB/T2900.50—2008,定义2.3中的601-03-02]
3.3电力线路electricline
在系统两点间用于输配电的导线、绝缘材料和附件组成的设施。
[GB/T2900.50―2008,定义2.3中的601-03-03]
3.4断路器circuit-breaker
能关合、承载、开断运行回路正常电流,也能在规定时间内关合、承载及开断规定的过载电流(包括短路电流)的开关设各,也称开关。
注:
改写GB/T2900.20—1994,定义3.13。
3.5隔离开关disconnector
在分位置时,触头间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绝缘距离和明显的断开标志;在合位置时,能承载正常回路条件下的电流及在规定时间内异常条件(例如短路)下的电流的开关设各。
[GB/T2900.20―1994,定义3.24]
3.6低[电]压lowvoltage;LV
用于配电的交流系统中1000V及其以下的电压等级。
[GB/T2900.50—2008,定义2.1中的601-01-26]
3.7高[电]压highvoltage;HV
(1)通常指超过低压的电压等级。
(2)特定情况下,指电力系统中输电的电压等级。
[GB/T2900.50—2008,定义2.1中的601-01-27]
3.8运用中的电气设备operatingelectricalequipment
全部带有电压、一部分带有电压或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电气设备。
4作业要求
4.1工作人员
4.11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至少每两年一次)。
4.1.2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从事电气作业的人员应掌握触电急救等救护法。
4.1.3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熟悉电气设备及其系统。
4.2作业现场
4.2.1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安全设施、作业机具和安全工器具等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前应确认合格、齐备。
4.2.2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指定专人检查、补充或更换。
4.3作业措施
4.3.1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应有保证安全的制度措施,可包含工作申请、工作布置、书面安全要求、工作许可、工作监护,以及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等工作程序。
4.3.2在电气设备上进行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工作时,应向设备运行维护单位提出停电申请,由调度机构管辖的需事先向调度机构提出停电申请,同意后方可安排检修工作。
4.3.3在检修工作前应进行工作布置,明确工作地点、工作任务、工作负责人、作业环境、工作方案和书面安全要求,以及工作班成员的任务分工。
4.4其他要求
4.4.1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
4.4.2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并组织人员撤离作业现场。
5安全组织措施
5.1一般要求
5.1.1安全组织措施作为保证安全的制度措施之一,包括工作票、工作的许可、监护、间断、转移和终结等。
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工作许可人、专责监护人和工作班成员在整个作业流程中应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5.1.2工作票是准许在电气设备上工作的书面安全要求之一,可包含编号、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计划工作时间、工作许可时间、工作终结时间、停电范围和安全措施,以及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成员等内容。
5.1.3除需填用工作票的工作外,其他可采用口头或电话命令方式。
5.2工作票种类
5.2.1需要高压设备全部停电、部分停电或做安全措施的工作,填用电气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A)。
5.2.2大于表1安全距离的相关场所和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以及不可能触及带电设备导电部分的工作,填用电气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B)。
表1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
10及以下
0.70
20、35
1.00
66、110
1.50
220
3.00
330
4.00
500
5.00
750
7.20
1000
8.70
±50及以下
1.50
±500
6.00
±660
8.40
±800
9.30
注1:
表中未列电压等级按高一挡电压等级安全距离。
注2:
13.8kV执行10kV的安全距离。
注3:
750kV数据按海拔2000m校正,其他等级数据按海拔lO00m校正。
5.2.3带电作业或与带电设备距离小于表1规定的安全距离但按带电作业方式开展的不停电工作,填用电气带电作业工作票(见附录C)。
5.2.4事故紧急抢修工作使用紧急抢修单(见附录D)或工作票。
非连续进行的事故修复工作应使用工作票。
5.3工作票的填用
5.3.1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
5.3.2若以下设备同时停、送电,可填用一张电气第一种工作票:
a)属于同一电压等级、位于同一平面场所,工作中不会触及带电导体的几个电气连接部分;
b)一台变压器停电检修,其断路器也配合检修;
c)全站停电。
注1:
交流系统中一个电气连接部分,是指可用隔离开关同其他电气装置分开的部分。
注2:
直流系统中一个电气连接部分,是指双极停用的换流变压器及所有高压直流设备,或单极运行时停用极的换流变压器、阀厅、直流场设备、水冷系统(双极公共区域为运行设备)。
5.3.3同一变电站(包括发电厂升压站和换流站,以下同)内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上依次进行的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类型的不停电工作,可填用一张电气第二种工作票。
5.3.4在同一变电站内,依次进行的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类型的带电作业,可填用一张电气带电作业工作票。
5.3.5工作票由设备运行维护单位签发或由经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审核合格并批准的其他单位签发。
承发包工程中,工作票可实行双方签发形式。
5.3.6工作票一份交工作负责人,另一份交工作许可人。
5.3.7一个工作负责人不应同时执行两张及以上工作票。
5.3.8持线路工作票进人变电站进行架空线路、电缆等工作,应得到变电站工作许可人许可后方可开始工作。
5.3.9同时停送电的检修工作填用一张工作票,开工前完成工作票内的全部安全措施。
如检修工作无法同时完成,剩余的检修工作应填用新的工作票。
5.3.10变更工作班成员或工作负责人时,应履行变更手续。
5.3.11在工作票停电范围内增加工作任务时,若无需变更安全措施范围,应由工作负责人征得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同意,在原工作票上增填工作项目;若需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应填用新的工作票。
5.3.12电气第一种工作票、电气第二种工作票和电气带电作业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计划工作时间为限,延期应办理手续。
5.4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5.4.1工作票签发人:
a)确认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
b)确认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正确、完备;
c)确认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适当、充足。
5.4.2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a)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b)确认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正确、完备,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
c)工作前向工作班全体成员告知危险点,督促、监护工作班成员执行现场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
5.4.3工作许可人:
a)确认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正确完备,符合现场条件;
b)确认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完善,确认检修设备无突然来电的危险;
c)对工作票所列内容有疑问,应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补充。
5.4.4专责监护人:
a)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
b)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c)监督被监护人员执行本标准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5.4.5工作班成员:
a)熟悉工作内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确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履行确认手续;
b)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执行安全规程和实施现场安全措施;
c)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5.5工作许可
5.5.1工作许可人在完成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措施后,还应完成以下手续:
a)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再次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
b)对工作负责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和注意事项;
c)会同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确认、签名。
5.5.2工作许可后,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不应擅自变更安全措施。
5.5.3带电作业工作负责人在带电作业工作开始前,应与设备运行维护单位或值班调度员联系并履行有关许可手续,带电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汇报。
5.6工作监护
5.6.1工作许可后,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和现场安全措施。
工作班成员履行确认手续后方可开始工作。
5.6.2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成员进行监护。
工作负责人在全部停电时,可参加工作班工作;部分停电时,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人员集中在一个工作地点,不致误碰有电部分的情况下,方可参加工作。
5.6.3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应根据现场的安全条件、施工范围、工作需要等具体情况,增设专责监护人并确定被监护的人员。
5.7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
5.7.1工作间断时,工作班成员应从工作现场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变。
隔日复工时,应得到工作许可人的许可,且工作负责人应重新检查安全措施。
工作人员应在工作负责人或专责监护人的带领下进人工作地点。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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