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返乡下乡创业二十二条措施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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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创新土地流转模式,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
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返乡下乡创业者从事适度规模经营流转土地60亩以上的给予奖补,具体标准和补贴年限由各地政府确定。
返乡下
乡创业者流转土地开展粮食种植达到30亩以上的,按规定享受种粮大户补贴政策。
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财政厅、省林草局)
三、将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保障返乡下乡创业等农村发展用地。
完善农业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按不低于省上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总量的8%予以单列,用于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
其中,对从事森林康养、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业务的农业经营主体,其辅助设施建设用地可再增加3%。
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创业者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和住房公积金制度范畴,支持返乡下乡创业较为集中的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因地制宜发展公租房。
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财政厅、省林草局)
四、鼓励建立返乡下乡创业农村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并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场地租金和网络使用费等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鼓励支持返乡下乡创业者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兴办养老机构,可享受养老服务业发展相关优惠政策。
商务厅、财政厅、民政厅)
五、返乡下乡创业者开展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以及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省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电力)
六、对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各地可根据入驻返乡下乡创业的项目数量和孵化效果,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定标准的奖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七、返乡下乡创业者符合贷款条件的,按不超过10万元发放创业担保贷款;
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符合条件的,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
创办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财政部门按规定对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积极开展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建设,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推荐免担保机制。
返乡下乡创业者或其创办的企业经担保机构审核评估或信用乡村、信用园区推荐后,可以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
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济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
八、将省对88个贫困县(市、区)实施的返乡创业分险基金并入当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
省财政对各地实施创业担保贷款分险奖补,对返乡下乡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损失,按照各地担保基金实际分险金额的50%给予奖补,奖补资金全额用于补充各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
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九、加强政府设立的各类产业发展基金和投资基金对返乡下乡创业项目的支持。
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财政出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设立返乡下乡创业扶持基金,为创业者提供股权投资等服务。
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资本市场首发上市融资的企业,以及在新三板、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济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四川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科技厅、财政厅、商务厅、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
十、财政部门按当年新发放返乡下乡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补助其工作经费。
各地在分配奖励资金时,可对主要以基础利率或低于基础利率发放贷款的经办银行给予适当倾斜。
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一、鼓励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村集体经营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三权”)抵押融资试点县(市、区)的创业者利用“三权”进行抵押贷款。
支持创业者利用林权抵押贷款。
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利用林权抵押和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业务进行融资。
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二、鼓励保险公司以信用保证保险为载体,采取“政府+银行+保险”合作融资模式,为创业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支持。
保险公司可通过保单贷款等方式,为创业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农户和农业企业可通过农业保单质押等形式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增信服务。
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品种,各地可根据本地财力情况给予保险费补贴。
四川银保监局、农业农村厅、财政厅、省林草局)
十三、依法落实国家促进创业的减税降费优惠政策。
四川省税务局)
十四、对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下乡创业农民工、首次创办小
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按规定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十五、返乡下乡创业者创办的企业,招用贫困家庭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
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招用人数给予企业1000元/人一次性奖补;
招
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企
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资金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十六、符合条件的大学生返乡下乡创办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给予创业吸纳就业奖励。
具体标准为:
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每招用1人奖励2000元,招
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十七、实施返乡下乡创业培训专项行动和创业带头人培养计划,根据返乡下乡创业者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的需求,依托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培训机构,分类组织开展创业培训或创业提升培训,使每位有意愿的创业者都能接受一次政府补贴的创业培训或创业提升培训。
创业者或创业企业管理者参加创业培训和创业提升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培训补贴。
十八、支持返乡下乡创业企业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和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按规定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
30万元经费补助。
支持新型职业农民通过弹性学制在中高等农业职业学校接受教育,推广校企合作、订单培训、定向培训,注重职业素养、实用技术等培养,培育适应返乡下乡创业需求的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
将返乡下乡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从引智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责任单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农业农村厅)
十九、实施引才回乡工程,建立有效激励机制,以乡情乡愁吸引企业家、专家学者、技能人才等回乡服务。
支持各地在返乡下乡创业集中地区设立专家服务基地,开展返乡下乡创业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研修,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
深入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等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为返乡下乡创业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
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可通过考核方式聘用为服务地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返乡下乡创业企业招用的高层次人才,可参照当地人才引进政策给予支持。
对为返乡下乡创业长期提供服务的专家,在项目申报、职
称评聘、岗位聘用以及各类重点人才选拔培养奖励项目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
二十、依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施返乡下乡创业服务能力提升行动,建立创业服务平台,组建创业指导专家服务团队,开发创业项目库,开展创业大赛、创意大赛、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活动,为创业者提供市场分析、创业咨询、项目推介、开业指导等创业服务。
对创业失败的创业者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及时提供就业服务;
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体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
二十一、鼓励返乡下乡创业者建立就业创业社会组织。
各地可使用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力量,为创业者提供创业专业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
二十二、按规定评选打造一批省级返乡下乡创业示范市(州)、示范县(市、区)、示范园(孵化园),并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按规定开展省级创业明星、创业实体评选表彰活动。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按程序推荐为村干部及劳模候选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省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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