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政府采购专家培训课件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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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财务状况报告(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资信证明),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列明具体要求,包括税务登记证和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凭据;
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缴纳社会保险——基本养老
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险凭据);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列明具体要——设备合同及发票及专业人员资格证明及劳动合同);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
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重大违法记录:
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
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如工程项目施工资质)。
(六)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
证明事项应当有法
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证明材料要求要明确、具体,便于供应商准确理解和提供。
采购的产品是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内的产品,必须符合《认证认可条例》规定,供商应当提供强制性产
品认证证书,相应产品上需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认证证书,其中带★号的属于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不带★号的为加分项;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认证证
书,为加分项。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含磋商、谈判、询价小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
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
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要求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再要求其提供有关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特殊资格条件
1.供应商资格条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必须是按照
《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
2.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只允许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的产品参加竞争(大型企业承诺投标产品为中小企业生产,也可)。
3.资格条件各类(范围):
《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供应商资格条件,要
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约合同必需条件,包括特定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
业绩作为资格条件的,要求供应商提供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
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的禁止性要求
采购人确定供应商特定条件要符合项目特殊要求
13个不得
1.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妨碍充分竞争和公平竞争;
2.不得将供应商自愿性认证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国务
院文件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不得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以及成立年限作为供应商资格要求;
4.不得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所在地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5.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供应商
资格要求
6.不得将供应商信用报告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7.不得将供应商信用查询记录截图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8.不得将供应商资格条件证明材料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在公告中提出);
9.不得将供应商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10.不得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11.不得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名录库、资格库、备选库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12.不得将商务条件、采购需求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在公告中提出);
13.不得将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作为供应商
资格条件。
《财政部优化营商环境通知》要求:
(一)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
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对民营
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二)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军、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迸入政府来购市场的障碍;
(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五)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
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以上为资格条件有关要求)
(六)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七)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
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八)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九)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外,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十)其他
国家发改委《工程项目招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参考发改办法规
1.违法设置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2.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3.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
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4.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5.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6.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7.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8.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9.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等事前审批或者审核环节。
10,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机供原件;
对按规定可以菜角~多证合—厂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以上为资格条件有关要求)
11.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12.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打分畸高或畸低,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
13.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标标准、实施不客观公正评价。
14.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15.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
16.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
17.不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违法干涉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等工程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
(四)对供应商其他限制性资格条件要求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不适用于资格预审,此条件下只能确定一家参加采购活动)。
(2)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同一供应商可同时承担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联合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
提供同品牌的供应商只能有一家参加竞争。
面向中小企业的,只能有中小企业并投标中小企业生产产品参加竞争。
(4)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5)同一品牌产品(包括同品牌核心产品)有多家供应商竞争,只能按照一家供应商计算。
(6)未经核准进口产品的政府采购,只能采购国内产品,投标标的物中包含进口产品的为不合格供应商。
(7)《政府采购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可作为中小企业享受中小企业政策。
(五)《政府采购法》规定:
采采购人依法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
用中国(河北)”(http:
“中国政府采购
网”()、“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
(http:
lIwww.ccgp-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二、采购文件评审因素设置
(一)目的和作用:
评审因素细化.量化目的主要是限制评审代表和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约束评审专家客观、公正地评审,且能三方追溯评价评审结果
(对评审情况进行监督),各评审专家分值基本一
致,能及时发现评审不寮观,计算不正确。
畸高畸低等问题,使采购结果物有所值,实现采购目标,达到采购目的。
(二)法律规定: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相对应。
《货物和服务投标投标管理办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写投标人所提供资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
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该条第三款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
简对应的不同分值。
《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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