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及责任清单目录表格文件下载.xls
- 文档编号:13037053
- 上传时间:2022-10-03
- 格式:XLS
- 页数:74
- 大小:193.52KB
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及责任清单目录表格文件下载.xls
《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及责任清单目录表格文件下载.xls》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及责任清单目录表格文件下载.xls(7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站(场)的设置和建设应当纳入城乡规划、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有利于车辆出入、旅客出行和货物集散;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县交通运输局1、受理责任: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到责任:
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送到行政许可证件(或批文)(注:
承诺时间不包含按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的时间);
建立信息档案;
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督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督。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10、11、12、13、14、15、16、17、18、19、20条;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23、24、25、26、27条局安全法规股、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2行政许可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公共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客运经营权。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18、19、20、22、23、24、25条局安全法规股、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3行政许可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站、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办理相关手续。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26、27条局安全法规股、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4行政许可机动车维修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三十七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办理相关手续;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第7号)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43、44条;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28、29、30条局安全法规股、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5行政许可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三十八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三)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第2号)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46条;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31、32、33、34、35条局安全法规股、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6行政许可县域客运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8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10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城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23、24、25、26、27条局安全法规股、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7行政许可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22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第24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25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22、25条;
局安全法规股、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8行政许可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交通安全宣传标牌除外县交通运输局1、受理责任:
2、审查责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交通运输 行政权力 清单 责任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