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民法》(第8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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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必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事实。
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③必须经过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宣告。
3.宣告死亡[湘潭大学2016年研;
东财2011年研;
上海海事大学2008年研]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它是人民法院以判决的方式推定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的三个要件包括:
①须具有自然人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定的期间;
②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③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告。
4.监护[温州大学2018年研;
中南财大2012年研;
上海海事大学2010年研;
浙大2007年研]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
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
监护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利益,弥补其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足。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我国监护人的设定方式有:
①法定监护;
②协议确定监护人;
③委托监护;
④遗嘱监护;
⑤指定监护;
⑥意定监护。
5.法人机关[三峡大学2018年研]
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形成法人意思、管理法人事务和对外代表法人的单个自然人或者由多个自然人组成的集体。
法人的机关是法人存在并维持其法律人格必不可少的条件,也是法人设立的必要条件。
法人的类型不同,法人的机关也存在区别。
例如属于社会团体法人的基金会,通常只设董事会或理事会作为管理机关;
而公司制企业法人其法人机关一般由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三部分构成,法人意思的形成机关是权力机关,执行机关是法人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监督机关是指对法人执行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机关。
6.非法人组织[北航2020年考研]、非法人团体[山东大学2016年研]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法典》总则编设专章规定非法人组织,并与法人并列,既肯定其具有以自己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和能力,又否定其具有的独立民事责任能力。
非法人组织的特征包括:
①非法人组织有自己的名称;
②非法人组织既可以从事营利事业,也可以从事非营利事业;
③非法人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④法律适用方面,若《民法典》总则编对非法人组织没有规定,可以参照适用对法人的规定。
7.抗辩权[中国政法2020年研;
人大2014年研]
抗辩权,又称为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请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抗辩权依其行使的法律效果可区分为永久抗辩权和延期抗辩权。
抗辩权的特点是:
①抗辩权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
②抗辩权是对抗或否认对方请求权的权利。
③抗辩权的行使必须以请求权行使为前提。
8.形成权[湘潭大学2016年研;
浙大2014年研;
南开大学2010年研;
北科2009年研]
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其特点是:
①依据权利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就能够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②其效力的发生不需要相对人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行为;
③其不存在被直接侵害的可能;
④其不能与其所依附的法律关系分离;
⑤其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
9.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复旦大学2020年研;
武大2013年研;
东财2013年研]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所附的条件应满足如下要求:
①条件必须是将来的事实。
②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③条件必须合法,不能以违反法律的事实作为条件。
④条件必须是当事人设定的条件,不能是法律规定的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有关的条件。
10.自己代理[中国政法2020年研]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为民事法律行为。
自己代理的内容包括:
①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向被代理人发出要约且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予以承诺。
②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自己发出要约且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承诺。
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同时为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和第三人,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实际上只由一个人实施。
《民法典》第168条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11.除斥期间[暨南大学2019年研;
中国政法2017年研;
湘潭大学2017年研;
中山大学2015年研;
南京大学2012年研;
武大2012年研;
中南财大2012年研]
除斥期间又称不变期间,根据《民法典》第199条规定,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除斥期间是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可以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12.物权法定原则[安徽师大2019年研;
杭州师大2016年研;
南京大学2015年研;
南航2015年研]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含义:
(1)物权种类法定。
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设定的物权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物权种类时,当事人被禁止创设此种物权。
(2)物权内容法定。
物权内容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不能逾越此界限,改变法律明文规定的物权内容。
由于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于法令限制范围内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无论设定用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都不能对物权人处分权设定永久的期限限制,否则将使所有权有名无实。
(3)物权效力法定。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是合法行为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保障力。
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具有对抗一般人的效力,关涉国家、社会和第三人的利益,影响物权的流转和交易安全。
因此物权具有的排他、优先及追及效力,都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容当事人通过协议随意改变。
13.最高额抵押权[中国政法2020年研;
四川大学2020年研]
最高额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财产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的特征有:
①所担保债权的不确定性;
②适用范围的限定性;
③非从属性。
14.要约邀请[中国政法2020年研;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的一种预备行为,但不是订立合同的一种必经程序。
要约邀请仅仅在于促成对方发出要约。
要约邀请具有如下特点:
①它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②从法律性质上讲,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
③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
常见的要约邀请的形式包括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和商业广告等。
15.不安抗辩权[安徽师大2019年研;
中山大学2016年研;
北科2013年研;
厦大2012年研;
首都经贸2009年研]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为给付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在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前得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上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
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是:
①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②当事人一方有义务向他方先作出履行;
③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16.提存[温州大学2017年研;
东财2015年研;
南京师大2010年研]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现代各国法上一般都规定有提存制度,将提存作为债的一种消灭原因。
我国《民法典》571条第二款规定“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第57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
17.无因管理[温州大学2018年研;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间也就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管理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有义务偿还。
无因管理为法律规定的债的发生原因。
因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18.一般人格权[武大2020年研;
南京大学2020年研;
人大2012年研;
东财2010年研]
一般人格权,是指法律采用高度概括的方式赋予公民和法人享有的具有权利集合性特点的人格权,是关于人的存在价值及尊严的权利。
人格尊严是认可一般人格权的法律依据。
相较于具体人格权,其主要特征体现在:
①概念内涵的抽象性;
②权利内容的广泛性;
③权利地位的基础性。
19.代位继承[武大2020年研;
南开大学2003年研;
浙大2003年研]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卑血亲代替先亡的直系尊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制度。
在代位继承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继承人或本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的直系卑血亲称为代位继承人。
20.遗赠[安徽师大2019年研;
人大2015年研;
北科2012年研;
浙大2006年研]
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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