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东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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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东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省委办发〔2007〕63号),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工作人员。
第三条差旅费按出差、参加会议、进修、学习、培训和调动搬迁等不同分类管理。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执行出差审批管理制度,凭《陇东学院出差审批单》(见表一,可在计财处网站下载)预借和报销差旅费。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
表一:
陇东学院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
部门
出差人
同行 人
一联单位留存二联报销凭据
事由
出差地点
出差控制天数
部门审批
校领导审批
第二章 出差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
(一)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表二。
表二: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
高职人员:
学校领导;教授;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副高级职称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
三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三)乘坐火车,从当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火车票订票手续费在10元以内凭据报销。
(四)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主管财务的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七条住宿费
(一)学校工作人员出差,具体标准见表三。
表三:
住宿费标准
区别
级别
省外
省内
市州
县
高职人员
300
250
200
其余人员
200
150
100
(二)住宿费标准为出差住宿的最高限额。
(三)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或发票未开具出差人姓名及开票日期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四)在兰州出差期间实行定点住宿,执行协议价格,定点宾馆名单见表四。
特殊情况需要在其他宾馆住宿的,住宿标准原则上应控制在表四的协议价格内。
定点宾馆名单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表四:
陇东学院兰州市定点宾馆名单
单位:
元/标准间
宾馆名称
门市价
协议价
订房电话
昆仑宾馆东楼
220
190
09318984720
昆仑宾馆中楼
200
170
09318984720
昆仑宾馆西楼
140
140
09318984720
西北宾馆友谊楼
136
120+16
09314815000转
西北宾馆迎宾楼、贵宾楼
288
240+48
09314815000转
兰州军区联勤服务楼西楼
140
140
09318870800
兰州军区联勤服务楼东楼
120
120
09314816889
职工大厦
298
180
09318858118
庆阳大厦
188
140
09318266221
组织部招待所
120
100
09318416521
第八条伙食补助和公杂费
(一)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具体标准见表五。
表五: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标准
区别
补助项目
省外
省内
补助项目范围
伙食补助费
50
40
餐饮
公杂费
30
20
市内通讯、交通等
出差人员回学校后,不得再报销本次出差的餐饮、通讯和交通费。
确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公务招待费,按规定程序报销。
第三章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九条外出参加会议(报销时需提供会议通知),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不予报销,公杂费按出差标准报销。
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出差标准报销。
不统一安排食宿或统一安排费用自理的,其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凭办会单位证明按出差标准报销。
发生的会议费和资料费等严格按会议通知标准报销。
第十条到基层单位实(见)习、锻炼、挂职、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组(队)等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时间在30天之内的(含30天),按出差标准报销;超过30天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外出进修、学习和培训
(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出差标准报销。
(二)发生的进修费、培训费和教材资料费严格按进修、学习或培训通知的标准报销。
(三)进修期间住宿费在出差标准内按进修、学习或培训通知报销,超出标准部分自理。
(四)进修、学习和培训在三十天以内(含三十天)的,期间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标准报销;超过三十天的,期间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不予报销。
第四章调动与搬迁
第十二条因工作调动调入学校人员来校报到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报销。
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三条工作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和必需瞻仰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经学校批准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家属搬迁到学校所在地的路费,经学校批准,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报销旅费。
第十五条由部队转业到学校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出差、调动、参加会议及到基层短期工作期间,事先经主管财务的院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学校只报销直线交通费,其多开支的交通费,由个人自理。
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参观、考察、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原《庆阳师专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同时废止。
学校其他文件中有不符合本办法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省委办公厅《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省委办发〔2007〕63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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