脊柱外科病区规章制度1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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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医疗质量的检查结果应与评优和奖惩相结合,并作为医院管理的重要评审内容。
首诊负责制度
凡患者来我科院就诊,首先接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首先接诊的医师为首诊医师。
首诊医师科室应负责实施患者诊断、治疗的全过程。
考虑不属本科疾病,需会诊、转科或转院者,需在完成病历后由首诊科室负责联系、安排会诊及协助转科、转院。
首诊科室的会诊材料必须齐全,转诊手续必须完备。
参与会诊的科室应详细填写会诊意见。
诊断不明患者原则上由首诊科室收治或观察,属临界性疾病执行“临界患者”收治住院规定,他科予以协助,不得以任何借口互相推诿、拖延。
3.首诊医师应负责进行问诊、查体、必要的各项检查,予以初步诊断,并按要求书写诊疗记录,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需请上级医师及他科会诊时,由首诊医师负责实施,并认真执行上级医师及他科会诊医师医嘱。
危重患者必须陪同、护送患者前往有关科室或住院部病房,必要时可请有关科室人员来首诊现场会诊、抢救。
在坚持首诊医师负责制的同时,同科医护人员必须突出医疗协作精神,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
请示、报告制度
凡有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向科室领导院领导(总值班)或有关部门请示报告。
1.凡收治严重工伤、重大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灾害、三人以上中毒或群伤、甲类传染病,或必须动员全院力量进行抢救时应当及时报告科主任、医务部处、护理部,并院领导。
2.凡收治涉及法律、政治问题的患者时,知名人士、台胞、正处级以上领导住院治疗时,病情存在争议或不能及时确诊超过7天时,应向科主任、医务部处及主管院长报告并通知院办、保卫科等相关部门。
3。
凡为患者施行重要脏器切除、移植、截肢等重大或破坏性手术或预后严重不良的择期手术时,同一病因需二次手术时,外请专家手术或两科以上科室联合手术时,科室须应提前一天填写《重大手术报告表》上报医务部处,经院领导批准,并应征得患者及其家属或所在单位领导同意(特殊情况例外),履行签字手续。
4.凡紧急手术而患者家属不在时,术中出现危重情况、可能危及生命时,应积极组织抢救,同时上报医务部处(总值班).
5.凡门诊部和病房发现国家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含性病)患者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严格管理,做好疫情报告。
普通病室发生传染病、破伤风、气性坏疽等特殊感染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同时报院感科并院领导.
6。
收治急危重症患者,经治医师应填写危重症(死亡)通知单一式三份,患者家属签字后,一份交患者家属,一份留存病历,一份上报医务处医务部.患者死亡后,科室填写《死亡通知单》交患者家属,同时填写《死亡病例报告卡》送预防保健科.
7。
首次开展的新手术、新疗法、新技术,自制药品首次临床应用时,应事先填写“新技术、新业务申报表”报医务部处(护理部),按《新业务新技术准入管理规定》执行。
8.发生医疗事故、医疗纠纷,严重医疗、护理差错,或有医疗事故纠纷隐患时,应按《医疗护理事故差错登记处理报告制度》规定及时上报。
发生患者外出未归、伤人、自杀或自杀倾向时,贵重医疗器材损坏或被盗,贵重药品及毒麻药品丢失或发现成批药品失效或变质时,应及时上报医务处医务部、护理部及有关领导。
9。
增补、修改科室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常规时应向主管部门报告。
10.临床、医技、行政科主任、副主任、护士长或同级负责人员外出、学习、休假超过1天时,应报医务部处或护理部,超过3天应报主管院领导。
11.其它可能严重影响医疗质量或医院形象的情况应及时上报。
履行知情告知同意手续制度
1.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知情告知、知情同意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患者依法享有对所患疾病、严重程度及预后、医务人员所采取的诊疗措施、疗效、并发症、医疗费用开支等情况的知情同意权。
在获知有关情况后,有权决定同意或拒绝.
医院及医务人员在不违背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前提下,有义务如实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情况告知患者。
只有在取得患者同意后才能施行医疗操作。
告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医院的基本情况,主要医务人员的学术专长、技术职称等.
2医院规章制度中与患者诊疗工作有利益关系的内容。
3疾病诊断、可能的病因、病情及发展情况、需要采取的诊疗措施及相应的后果等。
3.4诊疗措施、诊疗方法的准确性、有无副作用;
检查结果对诊断的必要性、作用等。
3.5手术的目的、方法、预期效果、成功率以及术中可能预料到的后果、潜在的危险性等。
3.6预计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
7出现医疗纠纷时的解决程序。
4.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同意手续时,应该充分考虑患者及家属的文化素质和理解能力,尽量做到全面、准确、通俗易懂。
根据患者的病情、诊疗行为的风险情况,通常有口头告知和书面告知两种形式。
4.1口头告知同意手续.操作简单、无严重并发症、或并发症发生率低的有创检查、治疗,在病情允许、准备充分、操作者水平达到要求时,在向患者及家属交代检查、治疗的意义并征得同意后,可以不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如周围浅静脉穿刺、常规肌肉注射、脑电图检查等。
4。
2书面告知同意手续。
操作较为复杂、可能发生严重并发症、或并发症发生率较高以及治疗后果难以准确判断的有创检查、治疗,必须履行书面告知同意手续。
包括:
①实施各类手术、有创检查、治疗;
②输注血液及血液制品;
③实施麻醉;
④开展新业务、新技术;
⑤实施临床实验性治疗;
⑥实施术中冰冻病理切片病理检查;
⑦对患者实施化疗、放疗、抗痨治疗等;
⑧在急诊或病情危重,处于抢救状态情况下,患者及家属要求终止治疗、出院、转院等。
医务人员施行各种诊疗项目时,必须按照要求履行书面知情告知手续.
5.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严格掌握诊疗项目的适应症和禁忌症并严格按照医疗护理操作常规施行。
2在实施各种检查、治疗(手术)前,必须向患者及家属详细交代病情、检查治疗的目的、必要性、可能发生的并发症等情况,在患者及家属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履行《有创检查、治疗(手术)同意书》签字手续后,方可进行。
3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前,必须对患者及家属进行输血风险教育,详细交代血液及血液制品可能带来的血源传播性疾病、输血反应等情况,在其知情同意并签署《医疗用血同意书》后,方可使用。
4实施麻醉前,麻醉医生必须向患者及家属详细交代麻醉方式、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和意外情况,经患者或家属知情同意并签署《麻醉同意书》后,方可施行麻醉.
5首次开展的新技术、新业务,必须首先向医院申报,得到准入批准。
并且要明确向患者及家属交代有关情况,在患者及家属知情同意并签署书面同意文件后,方可进行。
6开展临床实验性治疗,项目负责人必须如实告知患者及家属所进行的治疗属实验性治疗,并告知治疗的风险性和可能造成的危害。
在患者及家属知情同意的情况下,签署《接受实验性治疗知情同意书》,然后安排治疗,否则不得进行。
履行知情告知同意手续时,应根据不同情况界定患方行使知情同意权人员.
6.1可由患者本人或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行使知情同意权。
委托代理人应按照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直系、近亲属顺序依次担任。
无直系、近亲属者,可由其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等机构指定人员担任.
2患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不违背保护性医疗制度的前提下,由其本人行使知情同意权。
3患者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如实告知病情、诊疗措施、医疗风险后,可能造成对患者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医疗工作进行时,由患者委托相关人员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4患者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不能正确理解诊疗内容、不能对诊疗方案做出评估和决定、不能理解自己的行为将产生的后果时,由委托代理人行使知情同意权。
6.5对于不能行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昏迷、精神病发作期、痴呆、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患者,由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人员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患者委托代理人行使知情同意权时,应由患者与拟委托代理人共同签署《授权委托代理书》,与被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证实与患者关系的户籍资料等材料一起放入病历存档,以备查验。
8.特殊情况下的知情同意手续的办理。
8.1对急诊、危重患者,准备实施抢救性手术、有创检查或治疗、输注血液或血液制品、实施麻醉等,患者本人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无法与其亲属取得联系(或短时间不能来院履行有关手续),病情又不允许等待时,由经治医生制定诊疗方案,填写《有创检查、治疗(手术)同意书》,经科室主任签署意见,报告医务处或主管院长批准后实施。
8。
2患者不能行使民事行为能力,患者家属不同意医院对患者实施抢救性医疗措施时,医务人员必须明确向家属告知不接受治疗将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医院对此不承担责任.并且将上述内容详细记录,由经办医生和患者家属签名,存入病历档案,方可同意患者家属要求.
3无法行使民事行为能力,正在进行抢救性治疗的患者,家属要求终止治疗将患者接出院时,经治医生应立即报告科室负责人,由科室主治医生以上人员,将终止治疗后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向家属充分交代清楚,明确告知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医院不承担责任。
然后将医生意见和家属意见用专用病案纸详细记录,由经办医生和患者家属签名,即时存入病历档案,方可同意患者家属意见。
8.4对于依靠人工辅助器械维持生命的患者(如使用呼吸机等),家属要求继续留院治疗,又要求停止使用人工辅助器械者,应当拒绝家属要求。
8.5因冰冻病理切片诊断的局限性,对拟行术中冰冻病理检查的患者,应在术前办理知情同意签字手续.对术中临时决定进行冰冻病理检查者,由手术者或指定医生与患者家属补办术中冰冻病理检查知情同意签字手续。
6对于死亡患者,死因不明或对死因有异议时,主管医生必须向患者家属明确提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尸检的要求。
若对方拒绝或拖延进行尸检,经办医生应及时告知超过尸检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的判断,医院不承担责任。
并由家属代表在病历上签署拒绝尸检的意见。
对于既不同意尸检又不签署意见者,由经办医生将谈话的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情况详细记录在病历上,以备查验。
履行临床工作告知及知情同意签署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知情告知、知情同意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病人依法享有对所患疾病、严重程度、预后及医务人员所采取的诊疗措施、疗效、并发症、医疗费用开支等情况的知情同意权。
在获知有关情况后,有权决定同意或拒绝。
医院及医务人员在不违背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前提下,有义务如实将病人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情况告知病人.只有在取得病人同意后才能施行医疗操作.告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医院的基本情况,主要医务人员的学术专长、技术职称等。
3.2医院规章制度中与病人诊疗工作有利益关系的内容。
3疾病诊断、可能的病因、病情及发展情况、需要采取的诊疗措施及相应的后果等.
4诊疗措施、诊疗方法的准确性、有无副作用;
5手术的目的、方法、预期效果、成功率以及术中可能预料到的后果、潜在的危险性等。
6预计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
7出现医疗纠纷时的解决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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