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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施工图设计技术交底与图纸会审制度
第七条设计技术交底与图纸会审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保证工程顺利施工的重要步骤,各有关单位必须认真执行。
第八条技术交底与图纸会审的前提条件:
(一)设计单位必须提交完整正式的施工图纸。
(二)在技术交底与图纸会审之前,各有关单位工程技术人员要认真审图,并提出初步意见。
(三)在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时,设计单位必须派负责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设计人出席,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一般应在工程开工10天之前进行。
第九条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工作的程序
(一)设计单位介绍设计意图、工艺要求、布置与结构设计特点和施工单位应注意的事项。
(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图纸中的疑问、存在问题和需要解释说明的问题。
(三)设计单位答疑。
(四)建设单位对提出的问题进行研究与协商,拟定解决问题的方案。
(五)建设单(或监理单位)位负责写出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纪要,并经各方签字。
(六)图纸会审纪要应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存档。
第十条图纸会审重点内容
(一)图纸是否经过设计单位按图纸划分经各级人员正式签署。
(二)施工图与设备、特殊材料的技术要求是否一致。
(三)设计与施工主要技术方案是否能相适应,对现场条件有无特殊要求。
(四)预制构件、设备组件及现场加工要求是否能符合现场施工的实际能力。
(五)各专业之间及设备和系统施工图设计之间是否协调,例如设备外形尺寸和基础尺寸、建筑物预留洞孔及预埋件与安装图纸要求、设备与系统连接部位、管线之间相互关系等。
(六)施工图之间、总图和分图之间、总体尺寸与分部尺寸之间有无矛盾。
第十一条对会审中有可能出现的设计修改,由原设计单位按设计变更管理程序提出设计变更,经建设单位签证后交施工单位执行。
第四章施工组织总设计编报与审批制度
第十二条工程开工前,承建单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提交建设单位会审(专项方案还需专家评审)。
第十三条施工组织总设计会审工作,由建设单位主持,公司相关部室参加,质监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地勘单位共同参加。
会审后,由建设单位形成会议纪要,经各方签字后作为正式施工的依据。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和本单位具体条件,从技术、设备、机械化程度、组织管理、经济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确保施工组织设计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措施得当,利于安全、文明施工,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缩短施工工期。
第十五条施工组织总设计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建设单位对施工组织总设计的要求。
(二)符合双方签订的合同书。
(三)符合设计单位所提供的施工图纸设计,如有必要要求设计进行配合施工作局部修改时,应有充分论据,并征得建设单位和设计方代表的同意。
(四)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
(五)符合现场具体条件。
第十六条施工组织总设计应包括的内容:
(一)工程概况,工艺流程,设计与设备特点等。
(二)主要施工方案和措施,质量标准及质量控制点。
(三)施工技术和物资供应计划,包括设计图纸交付计划。
(四)主要施工机具配置和劳动力安排。
(五)施工综合进度安排,包括开工、竣工日期、阶段形象进度及施工进度网络图。
(六)施工场地安排及施工平面布置图。
(七)安全、质量、文明施工计划和保证措施。
(八)新工艺和新材料新方法的使用。
(九)费用估算及工作量进度。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按施工组织总设计确定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建设单位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施工组织总设计中安排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施工单位应按建设单位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建设单位审核后执行。
因施工单位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施工单位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费用。
第五章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由于下列原因可要求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图纸进行局部变更:
(一)设计图纸有差错。
(二)设计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设计条件有变化。
(三)现场条件所限,采用的材料规格、品种、质量不能完全符合设计要求。
(四)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
(五)施工差错经有关方面批准的处理意见。
(六)图纸设计与实际不符以及图纸外增加的工程量必须经建设单位签核后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需要设计变更时,必须由要求设计变更的单位提出变更事由,经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设计变更。
第二十条设计变更按其性质与大小分为下列三类
(一)一般小型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增减预算费用,不改变原设计原则,不影响质量、美观,如图面尺寸差错、材料等代换、图纸细部增补详图、图纸间矛盾处理。
这类修改由要求修改的部门提出,经设计单位核签、建设单位工程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较大设计变更(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工程内容与工程量有变化,但不涉及初设审定的原则,需要增加或减少预算费用,要对局部施工计划与施工进度有一定影响,这类设计变更由要求变更的部门提出,经设计单位签核、建设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执行。
(三)重大设计修改(5万元以上),涉及原初设审定的设计规模、设计原则、结构布置的修改,或涉及总承包合同所规定的概算需要调整,经建设单位负责人、原设计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设计变更应按其性质与大小先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之后才允许施工,不得先变更设计进行施工后补办手续。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施工单位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建设单位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二十三条设计变更资料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应妥善保管,后作为竣工资料统一归档。
第六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形成网络管理。
第二十五条认真搞好新工人入场教育和操作、换岗及特殊工种培训和教育,凡未经入场教育考核登记注册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第二十六条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合格的安全帽,严禁穿拖鞋或赤脚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严禁吸烟,现场明火作业必须持有用火证。
第二十七条进入施工现场要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
必须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严禁酒后上岗,高空作业需系好安全带,严禁攀登起重臂、绳索、脚手架、井架、龙门架和运料的吊笼和吊篮及吊装物上下。
第二十九条作业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分部分项工程,有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临边的交通路段必须有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
第三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持证上岗率达到100%,严禁触摸非本人操作的设备、电闸、闸门、开关等,拒绝违章作业。
第三十一条现场使用机械、临电要有设计方案,技术交底要详细,验收手续要齐全,重要设备设专人管理,维修设备必须拉闸、断电。
第三十二条大型机械、塔吊、电梯安装要有设计和详细交底,司机、信号工必须持证上岗,严禁违章作业,服从信号工的统一指挥。
第三十三条施工现场的一切设备、安全设施、严禁他人随意拆除和移动,拆除和移动安全设施、设备造成事故,视情节给予罚款处理,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施工图未经五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会审,不准开工。
第三十五条不按要求提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工程不准开工。
第三十六条对保证工程质量技术措施针对性不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不予审批实施。
第三十七条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不按要求进行抽检、或化验的,不准开工。
第三十八条施工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必须返工,并重新验收。
第八章施工总平面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施工总平面布置是施工组织总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完成施工场地的划分,交通运输的组织,各种临建,施工设施和器材堆放等方面的布设,场地的竖向布置,并满足防洪排水等各方面的要求,确保整个施工场地布置紧凑合理、符合流程、方便施工、节约用地、文明整齐。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前,应根据合同所规定承建的工程范围,按照施工组织总设计的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绘制施工总平面图,由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不得在给定的施工场地之外私建、乱建临时设施或堆放设备材料,更不允许占用道路作为施工场地。
如有必要,应由建设单位批准。
第四十二条施工单位要对其所占用的施工场地范围内的安全道路和排水系统的畅通以及良好的施工环境负责,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各种污水不得随意乱堆乱排。
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在施工时需要开挖已有道路,中断交通或需要中断水源、电源时,必须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经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
施工单位必须在批准的时间内完成任务并予恢复,如不能按时完成并影响建设单位正常生产、生活,施工单位应负责赔偿并予以罚款。
第四十四条施工单位需建设单位提供水源、电源时,应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指定地点和容量连接并应按承包合同的规定交纳费用。
第四十五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区内取土或弃土,应在建设单位指定地点进行。
施工中挖掘的多余土方,应由施工单位及时运至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堆放。
第四十六条设置在施工场地的测量标志或永久测量标石,施工单位应予以保护,不得损坏和移动。
第四十七条施工单位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完工并经验收后,应立即撤离施工现场,所建临时设施应及时拆除,不得借故拖延。
第九章监理和项目班子人员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监理和项目班子执业人员,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十九条监理和项目班子执业人员,应正确履行各自职责,不得串岗、代岗、或不到岗执业。
第五十条监理执业人员不得在执业项目中从事材料、劳务和其他与执业有利害关系的经营、承包、介绍等活动。
第五十一条监理执业人员应按专业分工,做好监理施工日志,正确履行检查、审核、旁站、验收和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职责。
第五十二条监理执业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企业规章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实施有效监理。
第五十三条项目监理机构和项目班子人员实行现场签到或指纹打卡制度。
第五十四条对监理人员和项目班子人员处罚标准和办法:
(一)现场项目班子人员、监理人员,未按规定到岗履职或未签到的项目经理、总监处罚200元/次;
技术负责人、专监100元/次;
五大员、监理员50元/次。
重要结构部位施工监理未按照旁站制度规定实施旁站的500元/次,造成质量问题或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处理。
(二)分部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验收过程中,现场监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先行确认是否达到验收条件,导致验收不合格的,处罚500元/次。
(三)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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