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2016年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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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2016年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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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H+类机构业务人员的待遇 70
第三章H类机构业务人员的待遇 87
第四章超A类机构业务人员的待遇 103
第五章A类机构业务人员的待遇 117
第四部分各级业务人员的考核 132
第一章考核基本规定 132
第二章H+类机构业务人员的考核 136
第三章H类机构业务人员的考核 151
第四章超A类机构业务人员的考核 165
第五章A类机构业务人员的考核 180
第五部分综合开拓业务的待遇和考核规定 195
第一章总则 195
第二章综合开拓待遇规定 195
第三章营销员综合开拓考核规定 196
第六部分附则 198
第一部分基本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开拓个人寿险市场,规范个人营销业务人员的招募入司、职责、从业守则、日常管理、福利保障、品质管理、待遇、业务考核以及营销组织架构等事项,满足营销业务人员生涯规划,保证营销业务队伍质量,提高契约品质及经营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规定,特制定《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2016年版)(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业务人员”,是指符合本公司业务人员的招募条件,与我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获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从事个人寿险推销、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外勤人员;
本办法所称“入司”,是指符合本公司业务人员招募条件的人员与我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生成业务代码并与我司形成委托代理关系。
第三条业务人员的日常管理、业务考核、待遇、福利保障等事项,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条业务人员可选择组织发展和行销发展两种方式。
组织发展的职级包括试用业务员、正式业务员、业务主任、高级业务主任、资深业务主任、营业部经理、高级营业部经理、资深营业部经理、业务总监、高级业务总监、资深业务总监。
行销发展的职级包括试用业务员、正式业务员、行销主任、高级行销主任、资深行销主任、行销经理。
组织发展人员与行销发展人员可相互转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业务主管”,是指各级业务主任、营业部经理和业务总监;
“行销主管”是指各级行销主任及行销经理;
本办法所称“营业部”,是指各级营业部经理、业务总监所辖的营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营业组”,是指营业部之下,由各级业务主任所辖的营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直辖”,是指由业务主管直接管辖的各级业务人员在内的营业单位。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初年度佣金”,是指业务人员销售保单于第一保单年度所领取的佣金,计算公式如下:
初年度佣金(以下简称FYC)=初年度保费×
初年度佣金率。
初年度佣金的发放适用如下规则:
(一)新契约回访成功且问题件已处理完成的保单方可发放初年度佣金。
若新契约回访及问题件处理在保单生效月次月13号(含)前完成,则发放100%的初年度佣金,否则将暂扣100%佣金,待新契约回访及问题件处理完成后,再予以发放。
(二)若保单回执在保单生效月次月13号(含)前回销,则发放100%的初年度佣金,否则将预留50%的佣金,待其回执回销后,再予以发放。
(三)若该保单为短期契约转换,则佣金按如下规则发放:
对先退保旧单,后投保新单的情况:
新保单佣金未超过旧保单佣金的,不发放佣金;
新保单佣金超过旧保单佣金的,只发放超过部分的佣金。
对先投保新单,后退保旧单的情况:
新保单佣金低于旧保单佣金的,扣回新保单所有佣金;
新保单佣金超过旧保单佣金的,扣回旧保单所有佣金。
备注:
1.定义:
同一被保险人新旧保单的生效日期与解约日期相距在180天之内,无论新旧保单是否为同一业务人员,均属于短期契约转换。
2.相关释义:
新保单是指新生效的主险保单,但不含新增附约、追加销售项目产生的新契约;
旧保单是指在新保单生效之前同一被保险人的保单,但不含永久失效保单、附加险、一年期主险、银行保险保单。
3.操作时间:
对于先退保后投保的情况,在新保单生效月操作;
对于先投保后退保的情况,在旧保单退保月操作。
4.发放的佣金参与相关待遇和考核的计算,件数参与待遇和考核的计算。
(四)若该单属于电销单转投个险单,按照如下短期契约转换规则发放佣金:
对先退保电销单,后投保个险新单的情况:
个险保单佣金未超过电销单保费对应的营销区拓佣金的,不发放佣金;
超过的,只发放超过部分的佣金。
对先投保个险新单,后退保电销单的情况:
个险保单佣金低于电销单保费对应佣金的,扣回个险保单所有佣金;
超过的,扣回电销单保费对应的佣金。
同一被保人个险单生效日在电销单的解约日期后180天内,或个险单生效日在电销单的解约日期前180天内且晚于电销保单生效日,均属于电销保单短期契约转换。
2.电销单保费对应的营销佣金计算方式为:
电销AFYP×
营销佣金率(保费=AFYP时);
营销佣金率指新承保保单险种佣金率。
(五)若该单为新老万能保单转换,则佣金按如下规则发放:
对老万能保单先停止交费或解约或部分领取,后投保新万能保单的情况:
新万能保单初年度佣金未超过老万能保单初年度佣金的,不发放佣金;
新万能保单初年度佣金超过老万能保单初年度佣金的,只发放超过部分的佣金。
对先投保新万能保单,老万能保单后停止交费或解约或部分领取的情况:
新万能保单初年度佣金低于老万能保单初年度佣金的,扣回新万能保单所有初年度佣金;
新万能保单初年度佣金超过老万能保单初年度佣金的,扣回老万能所有初年度佣金。
新老万能保单投保人相同,且被保人也相同;
老万能保单停止交费或解约或部分领取时间与新万能保单购买时间的间隔小于1年,包括两种情况:
老万能保单停止交费或解约或部分领取后1年内客户购买新万能保单;
或客户购买新万能保单后1年内老万能保单停止交费或解约或部分领取;
无论新老万能保单是否为同一个业务人员,均属于新老万能保单转换。
新万能保单是指新生效的万能主险保单,不包含追加和调整期交金额;
老万能保单是指在新万能保单生效之前同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投保的老万能保单,不含永久失效保单或银保万能。
3.说明:
只对新万能保单业务人员进行扣佣;
扣发的佣金为相关期交保费佣金,追加保费的佣金不扣;
如老万能保单停止交费或者失效后1年内客户又补交保费,则补发扣发的新老万能保单转换佣金;
与短期契约转换的处理顺序:
如果本转换也同时符合短期契约转换的有关规则,则先执行短期契约转换处理,扣佣不返还;
后执行新老万能保单转换处理,扣佣可能返还。
(六)若该单符合公司其他关于契约转换规定的,则佣金按相应文件规定发放。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续年度服务津贴”,是指业务人员对客户提供售后服务所领取的佣金(含二级机构内发生迁移的保单),计算公式如下:
续年度服务津贴=续年度保费×
续年度服务津贴率,其领取以:
(一)收进续期保费;
(二)业务员在职为条件。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考核期”,分为季考核期、半年考核期和年度考核期。
季考核期,是指每年1至3月、4至6月、7至9月、10至12月;
半年考核期,是指每六个月为一个考核期,为每年1月至6月、4月至9月、7月至12月、10月至次年3月;
年度考核期,是指每十二个月为一个考核期,为每年1月至12月,7月至次年6月。
正式业务员维持考核,本季考核期任职未满二个月者,并入下一考核期参与考核;
正式业务员以上层级维持考核,本考核期任职未满一个考核期者,并入下一考核期参与考核。
晋升营业部经理的时间固定为每年的一月一日或七月一日。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件数”,是指寿险新契约的长期险保单件数。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计算公式如下:
考察期间内出单之寿险新契约于生效后第十三个月实收保费
(含附约)
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
考察期间内出单之寿险新契约保费(含附约)
例:
2014年5月1日-2015年4月30日生效的新契约,在2015年5月1日
2016年6月—2016年6月30日区间内实收的第二年保费(含附约)
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
2014年5月1日-2015年4月30日生效的新契约保费
1.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的计算范围不包含趸交件、犹豫期撤单件及发生理赔且保险责任终止件、免缴、注销、迁出、人为停效、效力终止、转换终止(投连转保)、到期终止。
2.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的计算以生效时间为准,且考察期间为12个月。
计算时考虑了保单60天的宽限期。
3.提前收取的续期保费,不计入实收期的继续率,将自动计入应收期的继续率,并按此核发应收期的继续率奖金。
4.保单减保,分母按照保单承保时的年缴保费计算;
缴费年期变更,缴费频次为月缴、季缴的保单,分子、分母均折算为年缴保费计算继续率;
保单发生部分领取,将部分领取作为分子的扣减项参与继续率计算。
5.对于第二年度缴费频次为小缴别的保单,自开始纳入继续率计算的月份起,分子为保单第二年度的累计实收保费,分母为对应月份的首年累计应收保费,一直滚动统计至保单生效的第24个月。
6.健康险长险纳入继续率的计算。
7.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每个月计算、核发,滚动进行。
8.新成立的营业单位,本年度无续期保单的,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以75%计算。
9.核发当年度组和部年终奖金时,取用当年12月计算的继续率。
10.考核中使用的继续率为本考核期最后一个月计算的继续率。
第十一条个人寿险业务人员每月的发佣时间为20日(遇节假日顺延)。
第十二条本办法的考核不得作为竞赛奖惩的工具,随意加以变动。
各机构不得用行政或竞赛激励等办法促使营业组和营业部的扩张和裂变。
第二章业务人员的招募及异动
第一节业务人员的招募
第十三条各分支机构根据公司的年度计划和业务发展需要制定增员计划。
增员的速度、规模应与当地市场情况、自身管理条件相适应,以保障业务队伍的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招募业务人员的基本条件:
——年龄:
20周岁─50周岁;
——学历:
高中(中专)(含)以上学历,如当地监管单位有更高要求的,以当地监管单位要求为准;
——相貌端正、身体健康;
——无不良嗜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五条各级业务单位及人员在招募新业务人员时,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一)内、外勤招聘(募)信息不得出现在同一份广告或同一网页;
不得以公司名义招聘代理人自聘人员。
未经公司许可,不得以公司名义刊登招募广告;
(二)在发布招募广告或对代理人(含未入司新人)进行宣导、培训时,应当清楚说明营销职位(即“保险代理人”或称“保险营销员”)的工作内容、性质和用工方式,不得以各种模糊的职业称谓、职位头衔或易混淆字眼粉饰保险营销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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