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承担约定的效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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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承担约定的效力
上海宋海佳律师事务所
案情:
普陀公司与武汉公司共同开发“世纪花园”商品房项目,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由双方共同拥有,成本为75万元/亩。
2007年8月,双方对外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为105万元/亩,各收入6300万元。
后双方协议约定,普陀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6300万元收入由武汉公司向受让人开具发票、承担应缴税款。
然而,时至2010年8月份,武汉公司并没有按约定开具发票、缴纳税款。
普陀公司亦未对上述6300万元的收入进行纳税申报。
因此,税务机关要求普陀公司补交税款823.125万元,并加收滞纳金296.325万元和处以罚款823.125万元,总计达1942.575万元。
那么普陀公司与武汉公司之间关于开具发票、承担税款的约定是否有效?
对于普陀公司遭受的滞纳金和罚款处罚,可否根据税款约定向武汉公司主张?
一、开具发票、承担税款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开具发票约定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本案中双方约定,普陀公司6300万元收入,由武汉公司向受让人开具发票。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当履行开具发票、申报纳税的法定义务,如果其违反规定,将开具发票、申报纳税的义务以协议方式转让给他人,则一律无效。
在本案中,普陀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向受让人开具6300万元发票,并申报纳税,而其却以协议的形式转让给武汉公司,其行为已经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
所以,普陀公司与武汉公司之间关于开具发票的约定是无效的,自始至终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承担税款的约定合法有效
虽然我国税收征管方面的法律、法规禁止纳税义务人将必须由其承担的申报纳税、开具发票等义务以协议或其他方式转移给其他任何个人和单位,但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或第三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第三人承担税款,即对于实际是谁缴纳的税款并未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此种观点得到了《合同法》解释
(二)的支持。
根据该解释,对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情形,作了限制解释,将“强制性规范”限制解释为效力性强制规定,即必须是以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哪些行为属于无效,其目的是从严掌握合同无效情形,只要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就应当认定约定有效,应当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和义务。
况且,只要纳税义务人能够按时足额交税,税款究竟由谁承担并不会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
因此,以协议的方式对税款承担作出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当然,根据规定,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有效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即开具发票约定的无效,不影响税款约定的效力。
但值得注意的是,交易双方对税款负担的约定只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对税务机关没有任何拘束力。
对税务机关而言,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履行义务,其作为纳税义务人主体资格是不能改变的,但相对人或第三人可以纳税义务人名义支付应纳税款,或在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后向其支付税款,此时纳税义务人并不因此而丧失纳税义务人资格,承担税款之人也不会转化为纳税义务人。
二、普陀公司可否向武汉公司主张滞纳金和罚款
根据《合同法》规定,对于合同无效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普陀公司被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是由于双方之间存在着开具发票的约定,而开具发票的约定是无效的,对此双方均有过错。
正是由于双方的过错,才出现了事实上无人向受让人开具发票的结果,而普陀公司亦未履行申报纳税的义务,导致税务机关要求普陀公司补交税款,要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这对于普陀公司来说是损失,是由于双方过错而造成的,是本来可以避免的。
据此,双方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普陀公司有权依过错原则向武汉公司主张损失赔偿。
三、案件研讨
(一)律师分析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税金的约定是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已依法成并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另一方有权依据该协议追究违约责任。
。
(二)案件结果
最终普陀公司与武汉公司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一是普陀公司按规定缴纳了税款及滞纳金和罚款;二是武汉公司按约定向普陀公司支付1310万元;三是滞纳金和罚款,由于双方争议较大,几经努力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武汉公司承担40%,即712.8万元,其余部分由普陀公司承担。
(三)律师提示
虽然案件的结果令双方都很满意,但通过该案例,我们应识别以下法律风险:
一是逾期申报纳税,面临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的法律风险
本案中,如果能够及时申报纳税,则需交纳的税款只有823.125万元,然而由于双方之间存在开具发票的约定,结果导致普陀公司未履行申报纳税义务,被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为此遭受损失达1119.45万元之多。
二是可能构成逃税,面临逃税罪的刑事责任风险
根据《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构成逃税罪,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双方在签订税费承担协议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逃税,则可能会面临承担逃税罪刑事责任风险。
三是对合同效力认识上存在错误的理解
虽然说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做出任何约定,但要注意我们在在约定时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即使是约定了,也会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并且还可能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据此,根据本文的分析,如果当事人之间想通过协议的方式对税费承担做出约定,虽然这种约定是有效的,但在具体操作时应当注意:
税款可以约定由他人承担,但开具发票、申报纳税的义务必须由纳税义务人来承担,纳税义务人也应当积极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在缴纳税款之后,根据约定向相对人主张合同约定的权益,从而避免使自己陷入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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