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对外)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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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1、信息披露方:
在本协议中是指保密信息的提供方;
2、信息接受方:
在本协议中是指保密信息的接收方。
二、保密信息的组成
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由信息披露方提供给信息接受方的任何与信息披露方有关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无论该信息采用何种形式提供给信息接受方,保密信息接受方或其工作人员均应合理认为其为保密信息。
具体内容如下:
1.交易秘密,包括不限于商品产供销渠道,客户信息,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购销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等信息。
2.经营秘密,包括不限于经营方针,项目规划,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略、正在拓展的客户等。
3.管理秘密,包括不限于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物流资料、保险资料等及其相关信息。
4.技术秘密,包括不限于产品设计方案、产品图纸、技术数据、数据库、技术报告、检测报告、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
5.其它信息接受方因主动或被动接触到的属于信息披露方的任何未公开信息。
三、保密范围
1.信息接受方在合同签订前信息披露方已有的商业秘密。
2.信息接受方在合同期内信息披露方所拥有的商业秘密。
3.信息接受方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告知或其他网络联系方式(QQ、微信、钉钉等等)途径获知的信息披露方保密内容。
四、保密期限
1.双方洽谈合同期间。
2.双方合同期内。
3.合同终止后,信息披露方仍在使用和规定的保密期内
五、例外
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内容:
1.在信息披露方将信息提供给信息接受方之前,信息接受方已知道的不受保密限制的信息;
2.信息接受方没有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已被公众知晓或广泛使用的信息;
3.信息接受方从第三方处正当获得或接收到的不受保密限制的信息;
4.没有违背协议的情况下,信息接受方独立研发获得的信息;
六、保密义务
1.双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对上述所有保密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信息披露方就上述保密范围内的保密内容(即商业秘密)均已经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无论保密措施是否完善和严格,信息接受方均完全负有本协议约定的不可推卸的保密义务。
2.信息接受方应只允许那些有必要了解保密信息并且被告知且同意遵守保密义务的职员和专业顾问获得保密信息;
3.非经披露方书面同意,信息接受方不能向任何第三方公开、复制、销售、出租、出借、转让、传播、泄露或透露保密信息。
信息接受方一旦发生丢失、被盗、烧毁等会引起保密信息泄露或销毁的行为和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
4.在本协议终止后,双方仍需遵守本协议之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直到信息披露方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或事实上不会因信息接受方违反本协议的保密条款而给信息披露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为止;
5.信息接受方在与信息披露方合作期间,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由此导致信息披露方遭受第三方侵权指控时,信息接受方将承担信息披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同时信息披露方如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信息披露方有权向信息接受方追偿。
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费用信息披露方可从信息接受方的应得费用中扣除;
6.本协议约定的泄露商业秘密的方式,包括不限于口头或书面直接告知、邮件、短信、网络联系工具、公开发布、出版、直接和间接传授、转让、间接转告等方式。
七、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1.信息接受方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对所获取的涉及到数据安全的保密内容尽到安全保护义务,积极采取防范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保障网络设施及信息系统免受干扰、破坏,防止信息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2.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八、保密材料保管
1.信息接受方在保密期限内,应严格按照信息披露方规定和要求,妥善保管属于自己保管和接触到的信息披露方的商业秘密材料和文件(含存放于电子设备中的),不得随意放置、丢弃和传播;
如有遗失,应在第一时间明确告知信息披露方,并积极配合信息披露方采取补救措施;
2.信息接受方如因合同期限届满、合同提前终止等任何原因与信息披露方终止合同关系的,应该立即完整的移交涉密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信息披露方的涉密材料。
信息接受方拖延或拒绝移交的,信息披露方有权采取强制措施,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信息接受方承担。
九、公开要求
在司法或政府部门指令、要求或命令信息接受方公开保密信息的情况下,信息接受方可以向上述部门披露保密信息。
但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信息接受方在披露保密信息前必须采取合理的措施通知信息披露方以便对该指令、要求或命令进行抗辩。
十、信息归还与销毁
双方同意,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信息接受方应立即将所有保密信息按信息披露方要求归还给信息披露方,或予以销毁所有信息:
1.当信息接受方不再需要保密信息用于该工作目的时;
2.双方未能就本项目达成正式的合作协议时;
3.双方就本项目签订的正式合作协议履行完毕;
4.任何时候收到信息披露方书面形式做出要求时;
5.信息披露方原有保密信息发生变更时;
十一、违约责任和索赔
信息接受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时,信息披露方有权要求信息接受方限期进行纠正,并追究其违约责任,直至信息接受方完全改正错误,消除影响为止。
如信息接受方的违约行为造成信息披露方遭受任何经济损失的,应向信息披露方承担惩罚性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信息披露方全部经济损失的,还应另行赔偿损失,赔偿数额按信息披露方因信息接受方的违约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信息接受方因违约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十二、适用法律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并且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订立。
十三、争议管辖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十四、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长期有效。
十五、履行承诺
1.信息接受方对本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明确知晓并完全了解,不存在任何疑义,并承诺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执行;
2.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与双方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并不冲突和重复,信息接受方如有违反,应按照约定分别承担相应违约和赔偿责任;
3.无论信息披露方在项目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方面是否存在过错,信息接受方均不得免除保密义务,更不得以此对抗、要挟信息披露方。
十六、其他
1.本协议的签署并不能视为双方对达成正式合作协议的承诺,如双方就本项目最终签署正式的合作协议,本协议成为正式合作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正式合作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正式合作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正式合作协议为准;
如双方最终未能就本项目签署正式的合作协议,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履行义务,并对保密信息承担永久的保密责任;
2.本协议或本协议涉及的信息提供皆不构成对信息接受方的任何关于知识产权的许可、利益或权利的授予。
3.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签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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