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客户个人金融信息安全保护制度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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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所称个人金融信息,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时,或通过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支付系统以及其他系统获取、加工和保存的以下个人信息:
(一) 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个人姓名、性别、国籍、民族、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及有效期限、职业、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家庭状况、住所或工作单位地址及照片等;
(二) 个人财产信息,包括个人收入状况、拥有的不动产状况、拥有的车辆状况、纳税额、公积金缴存金额等;
(三) 个人账户信息,包括账号、账户开立时间、开户行、账户余额、账户交易情况等;
(四) 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信用卡还款情况、贷款偿还情况以及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五)个人金融交易信息,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支付结算、理财、保险箱等中间业务过程中获取、保存、留存的个人信息和客户在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生业务关系时产生的个人信息等;
(六) 衍生信息,包括个人消费习惯、投资意愿等对原始
信息进行处理、分析所形成的反映特定个人某些情况的信息;
(七) 在与个人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个人信息。
二、在收集、保存、使用个人金融信息时,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遵循合法、合理原则,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信息或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
三、不得篡改、违法使用个人金融信息。
使用个人金融信息
时,应当符合收集该信息的目的,并不得进行以下行为:
(-)出售个人金融信息;
(二) 向本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个人金融信息,但为个人办理相关业务所必需并经个人书面授权或同意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 在个人提出反对的情况下,将个人金融信息用于产生该信息以外的本金融机构其他营销活动。
四、不得将客户授权或同意其将个人信息用于营销、对外提供等作为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的先决条件,但该业务关系的性质决定需要预先做出相关授权或同意的除外。
五、通过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支付系统以及其他系统获取的个人金融信息,严格按照系统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违反规定查询和滥用。
六、 按照人民银行要求配备完善信息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确保个人金融信息在收集、传输、加工、保存、使用等环节中不被泄露。
七、 通过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支付系统以及其他系统获取的个人金融信息,严格按照系统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违反规定查询和滥用行为。
八、 严格管理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用户和密码,严禁非受权人员进入查询,授权人员在查询个人金融信息时做好登记和备案。
九、 在营业中,对客户填写的相关个人金融信息资料实行按月装订归档保管,对记载有关客户个人金融信息的废弃材料均应做粉碎处理。
十、员工在日常工作互相监督,如若发现非法使用、泄露、出售个人金融信息的情况应立即制止并向上级领导报告。
十一、对违反我行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制度非法使用、泄露、出售个人金融信息的员工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法律后果。
十二、我行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和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给客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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