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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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100吨时,为一级吊装作业;
3.2.1.2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等于100吨时,为二级吊装作业;
3.2.1.3吊装重物的重量小于40吨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3.2.2吊装作业按吊装作业级别分为三类:
3.2.2.1一级吊装作业为大型吊装作业;
3.2.2.2二级吊装作业为中型吊装作业;
3.2.2.3三级吊装作业为一般吊装作业。
3.3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
3.3.1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
3.3.3吊装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
吊物虽不足40吨重,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
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部门审查,报厂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3.3.4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3.3.5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3.3.6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国标规定,高处作业时必须遵守高处作业相关规定。
3.3.7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3.3.8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统一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3.3.9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
未经生产、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3.3.10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
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3.3.11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3.3.12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应遵守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3.3.13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3.3.14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
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3.3.15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3.3.16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1)指挥信号不明;
2)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3)斜拉重物;
4)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5)重物下站人;
6)重物埋在地下;
7)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8)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9)重物越人头;
10)安全装置失灵。
3.3.16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3.3.17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3.4《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吊装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3.4.1一级吊装作业,吊装负责人要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吊装部门负责人批准。
3.4.2二级以上吊装作业,吊装部门需将填好的《吊装安全作业证》报安全管理部门批准。
3.4.3《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吊装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
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加强动火作业管理,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本制度适用于动火作业管理。
1、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2、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3、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3.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3.2将安全措施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内。
4、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
4.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4.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4.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企业用火作业分级
5.1特级用火作业
5.1.1在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作业;
5.1.2节假日期间应进行的检修作业(二级、固定用火区域除外);
5.1.3在20点至次日8点期间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检修作业。
5.1.4在运行的储气罐区防火堤内检修作业;
5.1.5在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等用火作业。
5.2一级用火作业
5.2.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5.2.2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5.2.3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
5.2.4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据上述地点10米以内的区域);
5.2.5撤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
5.2.6危险化学品库。
5.3二级用火作业
5.3.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5.3.2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在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5.3.3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5.3.4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5.4固定用火区是在厂区内,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用火作业区域。
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
6、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6.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
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
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
若间隔时间超过半小时继续用火,应在此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使用。
6.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6.3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6.4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6.5企业的“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为一个作业周期,但最多不超过5天,企业特级动火证及一级动火证有效时间不超4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不超一天,特级、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若中断作业超过半小时,继续用火,要重新分析,合格后才可执行。
6.6用火分析。
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中,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分析检测数据<0.5%为合格;
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分析检测数据<0.2%为合格。
可燃气爆炸下限≥10%时,分析检测数据≤1%为合格。
6.7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
6.8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化验部门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
6.9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后,首次设备、容器、管道用火,应采样分析合格。
6.10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在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半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6.11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
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6.12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
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6.13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请,由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
6.14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6.15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审批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再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
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7、“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7.1、企业特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生产部门审查合格,总经理签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7.2企业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生产部门审查合格后,总经理签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7.3企业二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本单位负责人签发后,本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7.4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批准。
8、许可证管理
8.1“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
8.2“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二联,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持有。
8.3企业特级、一级、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存档。
8.4“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1年。
9、职责要求
9.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订、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9.2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
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报告。
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9.3监护人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
必要时,也可由动火部门和动火点所在部门共同指派。
新项目施工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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