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生态安全纳入刑法保护法益的意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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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生态安全纳入刑法保护法益的意义
工作心得:
生态安全纳入刑法保护法益的意义
近年来,雾霾天气频发、全球气候不断变暖、生物多样性锐减等一系列生态问题直接危及到人类的生存健康,生态安全问题受到各界前所未有的关注。
生态安全作为一种新的安全观同军事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等一并成为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刑法并未将生态安全纳入到刑法法益的保护体系中去,与现阶段生态文明建设不相协调,本文在论述生态安全的概念及特点的基础上,借鉴外国立法经验,完善我国刑法法益保护体系。
一、生态安全法益的提出
20世纪70年代以来,高度发达的工业文明带来了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引起各界关注。
生态环境恶化到底给我们带来什么危害呢?
先来看下面的一组数据。
1952年12月伦敦9天大雾致1.2万人死亡;200X年11月15日,因温室气体排放导致海平面上升,太平洋岛国图瓦卢宣布放弃家园,举国移民;201X年发布的《201X中国环境状况公报》依据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监测实施第一阶段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城市比例仅为4.1%;酸雨区面积约占国土面积的10.6%;全国年内净减少耕地面积8.02万公顷,全国现有土壤侵蚀总面积2.95亿公顷,占国土面积的30.7%。
工业文明带来的环境恶化已经严重危害了我们人类的健康和社会的稳定,甚至处理不当可能给部分地区或者全部的人类造成毁灭性的灾难。
当前我国生态安全遭受严重威胁,社会危害性极大,现行刑法却并未将其列入刑法保护法益中去。
201X年4月,国际主席习近平在中央国家安全委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生态安全与经济安全、国土安全、社会安全、核安全等11种安全构成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生态安全问题占有重要的战略地位,成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目前有关生态安全的规定在我国仅限于政策层面,法律缺位的现实导致司法实践中生态安全法益未能获得应有的保护。
而刑法作为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是其他部门法的后盾和保障,如果把其他部门法比作第一道防线,刑法则是第二道防线。
所以,只有将生态安全纳入刑法保护法益中去才能真正有效地保障生态安全。
(一)生态安全的概念
生态安全问题最早由莱斯特·R·布朗在《建设一个可持续性社会》中提出,后经众多学者研究,但到目前为止,关于生态安全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
在立法中有明确规定的只有俄罗斯,据200X年颁布的《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对生态安全的概念完整的表述为使自然和人类重要切身利益免受经济活动和其它活动、自然的和生产性的紧急状况及其这些活动和状况的后果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防护状态。
我国学者王树义对生态安全的定义,生态安全是指人的环境权利及其实现受到保护,自然环境和人的健康及生命活动处于无生态危险或不受生态危险威胁的状态。
该定义概括了“生态安全”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出生态安全乃是一种状态;二是明确说明生态安全是一种受到保护、无危险或不受危险威胁的状态;三是指明对生态安全产生威胁的威胁来源是生态危险。
以上两者,无论是从俄罗斯的生态安全定义还是我国学者王树义早期对生态安全的界定,都追求一种人与自然界和谐相处的重要秩序价值。
刑法的安全价值结构体系经历了从国家安全的一元结构转向“国家安全——个人安全”的二元结构,再到“国家安全——个人安全——社会安全”的三元结构的拓展过程。
随着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生态危机的不断爆发,正在转向“国家安全——个人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四元安全结构体系。
作为保障法的刑法的保障范围也应从以往保障公法、私法、社会法扩展到生态安全法,确保人类与自然界互不威胁彼此生存的状态下,自然界和人的健康及生命活动处于可持续发展的状态。
(二)生态安全的特点
牛津大学教授诺曼·梅尔斯曾在《环境与安全》一书中指出,生态完整是国家安全的核心,生态安全是法的秩序安全之“基座”,人类社会的经济与社会的发展,都必须以生态为基础,离开生态安全,人类的任何安全秩序只能是乌托邦。
我们必须从现实的安全秩序中抽象出法的安全理论,用以构建法的安全秩序,实现法的安全秩序回应现实生态危机挑战的机能。
生态安全的重要性在于它不同于其他传统安全价值,有其独特的特点:
1.生态安全的整体性和全球性
传统安全概念主要是一种区域性概念,表示对一个国家或地区安全的威胁。
生态安全主要是一个全球性概念。
它的全球性在于,一方面,纵向来说“人、社会、自然”整体生态系统是一种有机整体;另一方面,横向来说生态问题成为重要的全球性问题,生态安全问题的影响已经具有全球的规模。
2.生态安全的自然性和社会性
传统安全主要是社会性概念,生态安全以自然条件和自然资源状态的好坏表示,具有自然性与社会性统一的特点。
3.生态安全的根本性和综合性
所谓根本性是指它是最深层次的安全,人类和其它生命必须依赖地球上的自然条件和自然资源,这种依赖具有根本性和绝对性。
4.生态安全的长期性和永久性
自然界提供了长期性和永久性的生态安全,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支持是无私的、全面的,是人安全的基座安全,是其他安全的基础,称之为“最终安全”。
5.生态安全的滞后性和不确定性
传统安全大多是立刻和明显地表现出来的,生态安全则常常表现了滞后性和不确定性。
它可能潜伏很多年,并不明显的或确定的表现出来。
6.生态安全的外部性和公共性
生态安全问题起因于外部性问题(外部性问题是经济学上用来指个人的经济作为不可避免地给第三者带来的损失或收益),如全球气候变暖、越境酸雨、臭氧层空洞、生物多样性锐减、大气污染等生态问题有一个共同特征,即具体的行为人从中得到了收益,而损失则为所有人甚至全人类来承担。
由于生态安全的上述特点,它与传统的国家安全、个人安全、社会安全具有明显的区别,因而,只有将其纳入刑法法益保护中去,才能将生态风险防患于未然,避免我们陷入生态危机中,并实现对生态环境觉的更好保护。
二、生态安全犯罪理论研究现状
俄罗斯是将生态安全作为犯罪客体的典型国家,不得不说俄罗斯在此领域走在了世界前列。
当然,美国也有对环境安全犯罪的规定,但是环境安全不同于生态安全,它还是基于人类中心利益为出发点,并不是从整个生态系统安全出发并以整个生态利益为考量。
而中国刑法的犯罪构成基本是“照搬”前苏联刑法的客观事实,使得中国刑法借鉴俄罗斯刑法具有了可能性。
所以,以俄罗斯为代表,浅析俄罗斯生态安全立法的先进经验。
什么是安全呢?
1992年3月5日颁布的《俄罗斯联邦安全法》第1条将“安全”界定为个人、社会和国家的重要切身利益免受国内外威胁的防护状态,而重要切身利益就是指保障个人、社会和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利益得到满足的需求总和。
所以,正如本文前部对生态安全的概念界定,即使自然和人类重要切身利益免受经济活动和其它活动、自然和生产性的紧急状况及其这些活动和状况后果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防护状态,它包括人与自然切身利益受到侵害的状态。
俄罗斯对生态安全理论研究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确立了生态安全法调整的对象及其在生态领域和生态法中的地位问题;
(2)确立了生态安全法律保障的制度和方法;(3)确立了对生态安全保障进行法律调整的立法方法。
这为我国进行生态安全立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模式。
在1997年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生态犯罪是一个亚类罪,隶属于类罪——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俄罗斯生态犯罪的构成与其它犯罪一样,也必须具备四个方面要件:
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重点值得一提的便是生态犯罪的客体,是指受俄罗斯联邦刑法所保护的、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环境和保障居民的生态安全方面的综合性的社会关系。
它保护的不仅是公民的生态权益,还包括了自然界本身的利益。
但俄罗斯关于生态犯罪规定也有不足之处,生态安全在俄罗斯联邦立法中虽然有宪法上意义、经济法规定、社会意义上的安全立法甚至国际法意义的生态安全立法,但到目前为止并没有直接而明确的刑法意义上的立法。
随着生态危机的不断加剧,我国学者对此关注度逐年增多,每年都会有一些关于此领域研究成果,但多属于生态犯罪研究,从国家安全、生态安全的角度切入研究还是非常欠缺,相对滞后,但可喜的是根据目前CNKI统计,这方面研究的学术成果逐年增多。
三、现行刑法法益体系的生态安全法益缺位
传统刑法的价值理念从法哲学角度来讲是一种基于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人本主义”的价值观,认为一切以人的利益为中心,或一切以人为尺度,为人的利益服务,一切从人的利益出发。
此种法哲学基于近代机械主义、牛顿力学和笛卡尔哲学基础上形成,强调绝对的主——客二分,人类的主体性,对自然界客体的对象性和主宰性。
传统法学保护的法益只是人类的利益,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秩序,对于人与自然界的利益分配和秩序没有任何规定。
随着生态危机的不断爆发,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为此提出了风险社会理论,认为由于科技加速进步,生态危机出现,自然与社会对立变得成问题了,未来人类所面临的最大风险会来自于人与社会的矛盾爆发带来的灾害性后果。
而以“人本主义”为指导刑法思想出发点的刑法仅在于满足人类的需要,只有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损害,刑法才予以保护,对于关乎人类生存切身利益的生态利益却长期忽视。
我们在地球生存,需要的安全不仅是人身财产的安全,也需要清新的空气、干净的水、没有污染的土地所带来的生存基础的安全。
法益是指由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利益,刑法法益指的是刑法所保护的人的生活利益。
在“人本主义”价值理念的指导下,刑法对处置环境犯罪仍停留在传统刑法的法益保护上,只将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作为刑法的保护客体,忽视了对生态环境本身的保护。
因此,只有当生态环境媒介遭到破坏进而侵害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等利益时才会受到刑法的制裁,生态环境本身未被当作独立的保护对象,只要人的利益没有受到损害就不会有刑事制裁,也就是说生态利益只是通过人的利益反映出来的间接利益。
在这种立法观念的指导下,导致了没有对破坏生态环境媒介行为的刑事规定。
我国刑法分典则共规定了十类犯罪,其中侵犯国家安全的犯罪就有五类,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侵犯个人安全的犯罪有两类,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
虽然我国刑法典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设有一节即“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但从其具体规定可看出,是以造成人的生命或财产的损害或造成环境的严重损害的行为为对形象的。
究其根本仍是以人类利益中心主义为价值取向,是以人统治自然为指导思想的功利主义的价值观。
因而,我国刑法典保护的法益是国家安全、社会安全、个人安全的安全价值,不仅没能够重视对个人安全的保护,而且忽视了生态安全的基础性地位及其应有价值。
20世纪70年代生态危机空前爆发,而将生态安全纳入刑法保护法益则是保障生态安全的最重要和最有效的环节。
到目前为止,刑法的安全价值体系已内含国家安全、个人安全和社会安全,而且生态安全正在成为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德国学者叶瑟指出,生态犯罪不是单纯违反秩序而是真正的刑事犯罪,与伤害、偷窃或欺诈一样可以非难。
传统环境犯罪对生态环境及其要素本身的保护只是涉及森林、矿产、农用地、野生动物、重点保护的植物和水产六种资源以及环境的污染问题,并不全面。
对于在开发利用土地的过程中,造成土地荒漠化的行为没有规范;对于草原、饮用水、防洪工程、自然景观、名胜古迹、湿地等缺乏保护;对于噪声的污染和引入有害外来物种的行为也没有规范,上述规范的缺失危害非常严重,可能蕴含着更大的风险。
四、生态安全法益模式的构想
自从贝卡里亚将犯罪分为三种类型以来,其中所表现出来的刑法安全价值结构体系对各国刑法中犯罪的分类至今还具有很大影响。
虽然我国刑法法益价值不能说直接受其影响,但我国刑法蕴含的刑法安全价值却与贝卡利亚的思想不谋而合。
随着生态危机的不断爆发和乌尔里希·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的提出,我国刑法应改变仅以人本主义为中心的法益模式,生态安全价值应在刑法法益保护体系中充分体现,应当对我国刑法典分则进行适当调整。
第一、扩大刑法保护法益。
我国刑法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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