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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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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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定义
3.1危险废物是指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方法鉴别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之一性质的,对人体健康和环境能造成危害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本制度内的危险废物是指工厂和合资公司在农药和化工中间体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和高浓度不可生化的废液。
3.2收集是指为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而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的活动。
3.3贮存是指为利用、处理和处置而暂时性保存危险废物的活动。
3.4利用是指通过回收、加工、循性利用等方式,从危险废物中提取或者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活动。
3.5处理是指改变危险废物的物理、化学特性使之无害,或者减少已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
3.6处置是指将危险废物消纳或者放置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场所,并不再回收的活动。
4.0防治原则
危险废物实行预防为主、集中控制,全过程管理理的原则,促进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5.0管理责任
5.1公司环保部对全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是公司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部门;
5.2各部门对本辖区内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进行管理,部门负责人是本辖区内危险废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内的危险废物管的产生、收集、转移、运输、贮存、利用负责;
5.3危险废物焚烧中心是危险废物的处理部门,对危险废物的收集、接收、贮存、处理、处置负责。
6.0危废管理
6.1危废物综合利用
公司对固体污染的防治,实行减少固废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原则,各危险废物产生部门,要根据废物的特性,采用各种核技术措施,进行综合利用。
6.2危废申报
各部门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的物态、种类、数量、成份特征、排放方式等资料,向公司环境保护部申报。
6.3处理方式确认
对各部门申报的危险废物,环保部应当确任其处理方式
1、固态危险废物
对有机物废固实行焚烧处理;
对不可焚烧的盐类等固态无机物,环保部应拿出处置措施;
2、液态危险废物
对各部门申报的废液,由环保部监测站进行生化小试,确定其生化性;
并对废液的COD以及特征污染物进行监测,原则上,不可生化的、COD值在8万mg/L以上的危险废液,进行焚烧处理;
可生化的,但特征污染物生化不能达标的,也进入焚烧处理。
3、环保部应焚烧的危险废物的物态、种类、数量、成份特征等资料传递给危险废物焚烧处理中心和相关部门。
6.4危险废物临时贮存管理
1、各危险废物产生部门,应加强对危险废物临时贮存的管理。
2、对液态、半固态危废应用容器(桶)收集,半固态危废应内衬塑料薄膜袋,贮存时应做好防护措施,以防雨淋,并及时送至焚烧处理中心;
3、固态危废应用编织袋分装好,编织袋应内衬塑料薄膜袋,每袋不得超过25公斤,并扎好,封口,集中贮存于本部门定点存放点,分批送至危险废物焚烧中心。
6.5运输转移
1、危险废物转移实行危险废物运输贷单制。
危险废物产生部门在向危险废物焚烧中心转移危险废物时,应当填写《危险废物转移单》,由运输者将《危险废物转移单》随同危险废物运交至危险废物焚烧中心,并由接受者与运输者验收签字。
《危险废物转移单》由危险废物焚烧中心存挡。
2、危险废物在装运过程中,应有防泄漏、散逸、破损的措施,严禁撒、落。
应执行《安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保护实施办法》中相关规定。
3、液态危险废物的产生部门,在危废转移交接时,应按焚烧处理中心要求,将液态危废倾到于指定池内,倾到时不得泼落于池外,如不小心将液态危险废物泼落池外的,应按焚烧处理中心要求,及时清理。
4、半固态危险废物的产生部门,在危废转移交接时,应按指定存放地点,将桶排放整齐。
5、固态危险废物的产生部门,在危废转移交接时,不得在焚烧中心场内分装,必须存放在废固房屋内,并堆放整齐,保证现场清洁。
6、老厂区向工业园区运输危险废物时,禁止客货混装。
6.6焚烧处理运行管理
1、危险废物焚烧中心,应制定各项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加强管理,加强对设备的保管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2、危险废物焚烧炉,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或闲置;
如因设备机械故障必须停机维修,公司环保部应向县环境保护报告请示、备案。
3、焚烧处理中心在危险废物须贮存时,必须做到防雨、防渗、防止二次污染。
如因其它因素,焚烧不及时造成危险废固积压时,危险废固可存放于室外,但必须做到防雨、防渗。
4、焚烧处理中心必须保证现场清洁卫生。
6.7污染事故的应急措施
环保部应将危险废物在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纳入公司环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内,拿出适当的措施,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
7.0处罚
7.1一般违章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部可以对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不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申报危险废物或者有重大变更时不按规定时限进行重新申报、补报的;
2、不按规定填报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的;
3、收集、运输、转移、交接危险废物时,不按规定的;
4、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7.2严重违章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部责令其排除危害,并可以根据危害的程度,对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擅自倾倒、丢弃、堆放、贮存、填埋危险废物的;
2、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及其他废物内的;
7.3污染事故的追究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以直接经济损佚的30%但不低于1万元的罚款;
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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