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司法制度及其改革探析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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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法机关内部监督不力
(三)司法效率不高
1、司法队伍素质不强
2、司法程序复杂,办事效率不高
二、新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措施和建议
(一)增强司法独立性
(二)完善司法监督机制
1、完善对司法机关的监督
2、提高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三)提高司法队伍素质
1、完善司法培训机制,提高司法官的素质
2、完善司法考试制度
正文
摘要:
摘要:
本文浅要分析了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其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一些改革措施。
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是一个难题,牵涉政治体制、行政体制等多方面,需要深入探讨,逐步开展
关键字:
司法制度;
改革;
司法独立
在新中国成立六十余年,尤其是改革开放三十余年的过程中,我国司法制度发展迅速,取得巨大的成绩。
但是,我国司法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经验,大量借鉴外国的司法制度方面的经验,甚至大量移植外国法律,缺乏传统上的法制经验,显得有些不成熟,亟待改革和完善,并朝着社会主义建设大方向逐渐发展。
我国是共产党执政的国家,党的领导是国家的根本,司法工作受党的领导和监督。
我国各级都设有党委,党委中又设有政法委,负责协调所管区域内重大案件。
在很多地方,长期以来是政法委主任兼任公安局局长二者合一的局面。
各级政法委的权力很大,在实际中,政法委对司法工作并不只是方针、政策上的政治领导,很多地方的政法委是在进行实质上的干预,由党内第一书记或是政法委书记说了算,从而产生了党委对司法工作的干预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的产生。
2、行政干预司法
中国的司法机关是法院和检察院,负责审判和检查工作,从表面上看,司法和行政好像是完全分开的,但是仔细分析一下中国的政治体制,就可以看出司法权和行政权其实并不完全分离。
近年来,各种滥用权力的案件不断发生,刑讯逼供现象屡见不鲜,从余祥林案,到聂树斌案,再到赵作海案,都表明了刑讯逼供的悲剧,给国家司法工作
带来严重的挑战。
行政权力过于宽泛,给我国司法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干预,严重影响司法的独立。
1、司法机关对其他部门的监督不力。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权力机关是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各级司法机关对立法机关负责,受其监督,却不能反向监督。
法院不能审查法律是否违宪,只有司法解释权,即在法律适用中对法律进行司法解释,范围有限,通常是在个案中得以实现。
我国司法机关是法院和检察院,法院负责审判,检查院负责检查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同时行使职务犯罪的侦查和审查工作,但是,在程序上往往比较复杂。
检查机关行使检察权,要通过上级检察机关,而不能直接对同级机关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这在程序上较为复杂。
由于我国改革开放时间不长,司法队伍还有待于加强,检察官、法官、律师的学历要求并不高,加上重资历、轻能力的思想还很严重,使得很多年轻但实力强的司法人员处处受制,无法发挥巨大作用。
司
法腐败现象时有发生,主要原因是司法人员思想观念不强,官本位思想严重,缺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观念。
2、司法程序复杂,办事效率不高。
在中国,存在着打官司难的问题,尤其是对普通民众来说,尤其不愿意被牵入官司,民众维权难的重要原因就是司法程序复杂,一个案件往往要几个月才能结束,给当事人带来了许多困难。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办事的过程中,拖拉之风盛行,对于事关普通民众的事件,往往经过当事人几番催促才给办理,就像医院做手术一样,总要病人等待,不顾病人的疼痛。
事关司法方面的事情,许多程序性时间由司法局管理,而许多人不知道,为了办理一件事情,往往来回奔波,这也是中国许多民众对国家机关不满的原因。
二、新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措施和建议。
(-)增强司法独立性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是法院审判独立的宪法保障,是司法独立的重要内容。
法院要独立,应该完全地独立,而不仅仅只是司法程序上的独立,要保证法院的所有利益都与行政机关无关,收回行政机关管理法院的人事权和财政权,只有财政和人事得以真正独立,法院才不会受制于人,行政机关的一把手才不能滥用权利干预法院活动。
司法活动既要独立,又要严格受到监督,要建立长效
监督机制,而不能在案件发生时才设立专案组或调查组进行调查和监督。
1、完善对司法机关的监督。
司法监督机制不仅仅包括对司法机关的监督,还包括司法机关对其他机关的监督。
司法机关受权力机关即立法机关的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既要得力,又要合适,不能干预司法活动。
对于基层法院院长的人事任免权,应该统一,如统一由省级权力机关行使,杜绝基层法院被政府机关绑架,只对同级政府服务。
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主要体现在检察院的检查权上,检察院有权对职务犯罪行使管辖权。
职务犯罪典型案件主要有贪污、行贿受贿、职务侵占、滥用职权等等案件,而这些案件的发生概率是比较高的,但是检察机关由于其本身的消极性,无法像行政机关那样主动行使职权。
提高检查机关的检查力度,建立一种能够主动纠错的机制,而且要保证检察机关可以进行有限的主动审查。
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要完善其监督机制,防止行政权干预司法权的发生,影响司法公正。
(三)提高司法队伍素质。
1、完善司法培训机制,提高司法官的素质。
我国的司法队伍成员主要有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尤其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如检察机关、法官等的培训一定要加强,不能让法律素质低下,法律修养浅薄的人员身居要职。
对在职的法官、检察官要实行业务培训,建立培训和交流机制,如行政机关的培训制度一样。
司法培训机制不仅要对业务进行指导,更要加大思想教育、国情教育,让一些高高在上的法官、检察官深入基层,了解基层民众的生活状况,进行基层司法调研,而不是整天研究空洞理论,而不注重实际。
同时提倡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化,精英化。
司法考试制度需要继续深化,朝着科学的方向前进,除了笔试,还应该完善面试制度,增强实习制度,现行实习制度并不全面,许多人仅仅只是走个形式,并没有真正实习,却取得了实习机构的鉴定书,走上了法律工作岗位,这不利于司法队伍素质的提升。
所以,司法考试制度是发现和吸收司法人才的良好机制,必须完善和加强。
参考文献:
[1]李青,新中国司法制度60年[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
[2]孔凡建,进一步审视我国理性司法制度一由赵作海案件引发的思考[J],法学之窗,2010年第6期。
[3]司朝阳:
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J],学习论坛,.第3期。
[4]迟日大:
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历夹演变与司法改革[D],2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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