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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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一般应履行以下基本操作流程:
可行性研究、制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开展审计评估、引进非公有资本投资者、推进企业运营机制改革。
以新设企业、对外投资并购、投资入股等方式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履行中央企业投资管理有关程序。
(一)可行性研究。
拟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业(以下简称拟混改企业)要按照“完善治理、强化激励、突出主业、提高效率”的总体要求,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的原则,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研究,一企一策,成熟一个推进一个。
积极稳妥推进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有资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
探索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支持非公有资本参股;
根据不同业务特点,有序推进具备条件的公益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市场化运作专业平台作用,积极推进所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可行性研究阶段,企业应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社会稳定风险作出评估。
(二)制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
拟混改企业应制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企业基本情况,混合所有制改革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改革基本原则和思路,改革后企业股权结构设置,转变运营机制的主要举措,引进非公有资本的条件要求、方式、定价办法,员工激励计划,债权债务处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方案,改革风险评估与防范措施,违反相关规定的追责措施,改革组织保障和进度安排等。
制定方案过程中,要科学设计混合所有制企业股权结构,充分向非公有资本释放股权,尽可能使非公有资本能够派出董事或监事;
注重保障企业职工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要做好评估工作,职工安置方案应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科学设计改革路径,用好用足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降低改革成本。
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
(三)履行决策审批程序。
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制定后,中央企业应按照“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
拟混改企业属于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其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由中央企业审核后报国资委批准,其中需报国务院批准的,由国资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拟混改企业属于其他功能定位子企业的,其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由中央企业批准。
(四)开展审计评估。
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应合理确定纳入改革的资产范围,需要对资产、业务进行调整的,可按照相关规定选择无偿划转、产权转让、产权置换等方式。
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前如确有必要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程序。
拟混改企业的资产范围确定后,由企业或产权持有单位选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履行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程序,以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资产交易定价的参考依据。
(五)引进非公有资本投资者。
拟混改企业引进非公有资本投资者,主要通过产权市场、股票市场等市场化平台,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
通过产权市场引进非公有资本投资者,主要方式包括增资扩股和转让部分国有股权。
通过股票市场引进非公有资本投资者,主要方式包括首发上市(IPO)和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发行证券、资产重组等。
中央企业通过市场平台引进非公有资本投资者过程中,要注重保障各类社会资本平等参与权利,对拟参与方的条件要求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内容。
(六)推进运营机制改革。
混合所有制企业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各方股东共同制定章程,规范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党组织的权责关系,落实董事会职权,深化三项制度改革;
用足用好用活各种正向激励工具,构建多元化、系统化的激励约束体系,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积极性。
转变混合所有制企业管控模式,探索根据国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的不同比例结构协商确定具体管控方式,国有出资方强化以出资额和出资比例为限、以派出股权董事为依托的管控方式,明确监管边界,股东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
二、“混资本”相关环节操作要点
(一)资产审计评估。
1.财务审计。
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规定,开展财务审计工作。
(1)关于选聘审计机构。
选聘审计机构应采取差额竞争方式,综合考察和了解其资质、信誉及能力。
选聘的审计机构近两年内在企业财务审计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未承担同一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的评估业务,与企业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
(2)关于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为无保留意见的标准审计报告。
拟上市项目或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评估基准日在6月30日(含)之前的,需出具最近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
评估基准日在6月30日之后的,需出具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
其他经济行为需出具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
2.资产评估。
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等规定,开展资产评估工作。
(1)评估机构选聘及委托。
中央企业应当采取差额竞争方式在本企业评估机构备选库内选聘评估机构。
选聘的评估机构应具有与企业评估需求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执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记录;
掌握企业及所在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经济行为特点和相关市场信息;
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方无经济利益关系。
评估对象为企业股权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其中涉及增资扩股事项的,可由产权持有单位和增资企业共同委托。
(2)评估备案管理权限。
经国资委批准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资委负责备案;
经中央企业批准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被评估企业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经协商一致,可以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办理备案手续。
(3)重点关注事项。
一是评估基准日选取应尽量接近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施日期。
如果期后发生对评估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调整评估基准日或评估结果。
二是评估范围应与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决策文件、评估业务委托约定书等确定的范围一致。
三是纳入评估的房产、土地、矿产资源等资产应当权属明晰、证照齐全。
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四是涉及企业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原则上应当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
五是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前,应当按照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履行公示程序。
(二)通过产权市场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
1.产权交易机构选择。
非上市企业通过产权转让、增资扩股方式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关于印发<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等有关规定,在国资委确定的可以从事相关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从事中央企业产权转让业务的机构有北京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和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从事中央企业增资扩股业务的机构有北京产权交易所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2.信息披露。
进场交易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披露。
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确定后,可合理选择信息发布时机,及早披露相关信息。
产权转让项目正式信息披露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涉及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增资扩股项目信息披露时间不少于40个工作日。
3.投资人遴选。
拟混改企业要合理确定投资人的遴选方式。
产权转让项目可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等方式,增资扩股项目可采取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
投资人遴选过程中,对战略投资人主要关注与企业发展战略、经营目标、主营业务等方面的匹配和协同情况,对财务投资人主要关注资金实力和财务状况等。
4.重点关注事项。
(1)企业增资与产权转让同步进行。
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后继续保持国有控股地位的,如增资过程中国有股东拟同步转让其所持有的少部分企业产权,统一按照增资流程操作,产权转让价格应与增资价格保持一致。
(2)商业秘密保护。
在配合意向投资人尽职调查过程中,如涉及拟混改企业商业秘密,应按照《关于印发<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的通知》(国资发〔2010〕41号)要求,与相关方签订保密协议,保护自身权益。
(3)交易价格。
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挂牌底价不得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受让方拟降价的,新的挂牌底价低于评估结果90%时,应经混合所有制改革批准单位同意;
交易价格确定后,交易双方不得以期间损益等理由对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增资扩股项目的交易价格以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意向投资人的条件和报价等因素综合确定,并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
(三)通过股票市场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
通过股票市场发行证券、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等方式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应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及证券监管的有关规定履行程序。
1.发行证券。
通过发行证券形式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可以采取首发上市(IPO)、国有股东以所持上市公司股票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非国有股东所持股权、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
采取首发上市(IPO)方式的,应当按照要求履行国有股东标识管理程序。
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可积极申请在科创板上市。
2.上市公司股份转让。
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一般采取公开征集方式进行。
国有股东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书面通知上市公司,由其依法披露、进行提示性公告。
国有股东将转让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内部决策文件、拟发布的公开征集信息等内容通过国资委产权管理综合信息系统报国资委同意后,书面通知上市公司发布公开征集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拟转让股份权属情况和数量、受让方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受让方的选择规则、公开征集期限等。
公开征集信息中对受让方资格条件不得设定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要求的条款。
收到拟受让方提交的受让申请和受让方案后,国有股东成立由内部职能部门及独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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