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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站;
云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平台网站;
昆明市水务局网站下载。
三、实施机关
昆明市水务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关,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现场勘察,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兴建的替代工程项目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与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替代工程初步设计和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经技术审查同意;
3.经实地勘察确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补偿方案经县(市、区)水务、财政、物价部门审定;
4.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涉及利害关系各方的协议(承诺)书无矛盾、无争议,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审批条件的,作出不予审批的书面决定或整改通知。
五、许可数量
本行政审批事项没有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六、受理形式和地点
受理形式:
窗口受理。
受理地点:
昆明市水务局窗口。
地址:
呈贡新区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
交通方式:
可乘坐地铁到驼峰街站,春融街站下,市区到呈贡的公交车到达。
七、申请材料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其他要求
1
行政许可申请书
原件
2份
(1)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2
建设项目立项依据
原件及复印件
3
项目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出据的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责任范围确认文件
4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等效替代工程方案或补偿方案报告书、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等效替代工程方案或补偿方案的审查批准文件
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涉及利害关系各方的协议书
八、办结时限
申请时限:
法定工作日均可提交申请。
受理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不包含现场调查、论证和专家评审、整改、验收时间。
九、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一)取号或预约
前台取号。
(二)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
昆明市政务服务中心;
接收地址:
昆明市呈贡新区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楼水务局窗口。
2.提交时间:
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
00~11:
30,下午13:
30~17:
00。
(三)受理
现场受理时,申请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受理通知书;
申请不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补正材料通知书;
(四)审核
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考核组完成现场考核。
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出具的《行政许可专家评审告知书》做好现场考评的相关准备。
(五)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许可结果将在行政审批信息平台上和水务局门户网站上公示。
办理结果: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昆明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昆明市水务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
到昆明市呈贡新区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楼水务局窗口直接领取。
十一、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
昆明市呈贡新区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楼水务局窗口
(2)电话咨询。
电话号码:
0871--63149813,昆明市水务局行政审批处
(3)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
昆明市水务局行政审批处。
通讯地址:
昆明市呈贡新区市级行政中心1号楼2楼水务局行政审批处;
邮政编码:
650500
2.咨询回复
(1)回复机构:
(2)回复时限:
3个工作日内
(3)回复方式:
电话回复、信函回复、云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平台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0871--63149813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
电话投诉:
0871--65711521,昆明市水务局行政审批处
网上投诉:
信函投诉: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的法定时限:
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行政复议的部门名称:
云南省水利厅或者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行政诉讼的法定时限:
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
行政诉讼的部门名称: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附件1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办事流程图
提出申请
审核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审核结果
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发放《补正
材料通知书》
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
审查
结果
自受理7个工作日,不包含专家评审、整改、复核时间作出批准决定
审批结果获取(在窗口领取)
决定公开
符合不予受理情形
需要补正
材料
不合格
合格
不予批准
通知申请人修改、补充
修改补充结果
修改补充后仍不合格
到期未修改补充
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
技术审查
属《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法制审核
附件2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名称:
我(单位)现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名称申请
行政许可,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
申请人承诺:
所提交申请材料真实。
请依法审查并予以批准。
单位申请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等):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个人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姓名:
工作单位:
电话:
住址/地址:
邮编:
电子邮箱: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注:
须附具申请人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的,须附具委托书,申请人社会信用代码证和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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