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会计事后监督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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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建立健全事后监督的管理制度,明确事后监督工作职责、监督范围及工作程序,监督检查全行事后监督工作的开展情况;
分行会计结算部负责本行事后监督工作的组织管理和业务指导,协调解决事后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监督检查本行事后监督工作和考核评价事后监督人员的履职情况。
第八条各分行应定期或不定期调整事后监督员监督的营业机构,事后监督员对同一营业机构的连续监督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分行可根据本行实际情况缩短调整时间,但不可延长。
第九条事后监督的对象为柜面和清算中心办理的各种业务凭证、业务通知单及附件。
第十条事后监督以营业机构为单位对会计业务进行监督。
事后监督员必须在会计业务发生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对全部会计业务监督完毕。
第十一条各级会计结算部门组织的各种业务培训,事后监督应派员参加,确保事后监督人员及时了解各项业务发展,掌握各项业务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会计凭证的整理、装订,会计档案的交接、保管、调阅以及事后监督电子影像的管理均严格按照《XX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事后监督人员
第十三条事后监督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职责,按时完成本职工作,原则上不得兼职其他工作,如有兼职,其兼职的工作内容必须符合内控制度要求。
第十四条事后监督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
(二) 熟悉政策法规和业务规章制度,熟悉我行会计业务操作规程及会计业务的风险点,掌握系统操作方法及账务核查技巧,具备较强的业务操作技能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 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未发生重大差错,无违规记录。
第十五条事后监督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要求被监督机构提供必要的会计资料。
(二) 向被监督机构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
(三) 及时反映违规违纪行为,发现重大差错和事故可直接向行长或上级行会计结算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事后监督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参与会计结算业务的处理。
(二) 代替被监督机构更改差错。
(三) 积压被监督机构需补录的业务流水及重点监督业务。
(四) 延误报告发现重大差错和事故的时间。
第四章事后监督岗位设置及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事后监督岗位分为事后监督员岗、检查员岗、事后监督主管岗。
各分行应按照岗位制约及会计业务量合理安排各岗位人员。
(一) 事后监督员岗:
事后监督员原则上按每人每日监督1000笔业务量(含人工补录和重点监督)为标准进行配备。
各分行可根据业务量增减变化增加或减少监督人员,保证事后监督人员充足,确保业务量高峰期、法定节假日、事后监督人员休假等特殊时期的监督时限。
事后监督人员调离事后监督岗位时,分行应及时补选,不得因人员配备不足等原因延退事后监督时限。
(二) 检查员岗:
各分行根据本行业务量及实际情况,至少配备一名事后监督检查员。
(三) 事后监督主管岗:
事后监督机构需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事后监督主管。
第十八条事后监督人员工作职责
(一)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以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审核会计业务处理依据是否合法有效,账务处理手续是否符合制度规定,处理结果是否准确。
(二) 事后监督人员必须规范事后监督行为,要全面、完整、序时进行监督活动,确保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地完成监督工作。
并通过对特殊业务、重点业务的监督,及相关业务数据和差错的分析,及时发现会计业务处理过程中潜在的风险隐患,防范经济案件的发生。
(三) 事后监督人员根据差错情况定期与分行会计结算部进行沟通并提出相关管理建议,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和差错要立即查询,并向被监督机构下发差错通知并督促整改。
(四) 事后监督检查员应对事后监督员已监督的部分业务或风险性较大的业务实施再监督,进一步检查柜面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和准确性,同时应真实地反映事后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发生的疏漏及违规行为。
(五) 事后监督主管对事后监督员的监督工作及检查员的再监督情况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及时发现监督工作中的重大操作风险和疑似案件。
第五章事后监督范围
第十九条柜面及各级清算中心办理的会计结算业务均应纳入事后监督范围。
主要包括个人业务、对公业务、特殊业务、汇兑业务、代理类业务、中间业务、贷款业务、票据业务、现金调缴等业务。
第二十条事后监督应根据柜面业务风险强度和内控制度要求,重点对容易形成差错、案件的重要环节和风险性较大的业务进行重点监督。
第二•■一条风险性较大的业务全部纳入重点监督范围,其他
业务按金额和比例纳入重点监督范围。
重点监督业务范围及内容由总行实行参数化管理,并根据业务发展及监管要求变化不定期进行调整。
重点监督具体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监督检查各类凭证的正确性、完整性。
1.凭证是否真实,是否为统一印制。
2.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1)出票日期是否正确,是否为远期或超过有效期。
(2)出票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
(3)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
(4)票据必须记载事项是否完整、正确。
3.凭证记载用途、摘要是否正常,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以及支付结算、反洗钱管理规定。
4.背书转让是否正确、连续,记载事项是否齐全。
5.各类印章加盖是否齐全、正确。
6.个人业务客户填写内容是否齐全、正确,有无涂改。
填写凭证内容与系统打印内容是否相符。
7.业务凭证种类使用是否合规、正确。
8.凭证有无经办柜员、复核员、授权人员打印代码或签章。
9.需经有权人签字审批的业务,是否签字齐全。
10.其他需审核的事项是否符合相关制度规定。
(二)监督检查各项业务处理手续是否齐全、合规,处理结果
1.各类账户开户业务是否合规,客户提供的开户手续是否齐全、合法。
2.各种中间及渠道类业务的签约是否合规,客户提供的签约手续是否齐全。
3.各种业务凭证内容与系统流水信息是否相符,系统交易使用是否正确。
4.各种业务凭证的附件是否真实、完整、正确,与业务凭证内容是否相符。
5.收付款业务有无串户现象。
6.账务划转处理是否合规,处理是否及时。
内部账户资金划转是否附相关管理部门的划款通知书或其他审批文件,并审核通知书和审批文件内容是否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经有权人签批齐全。
7.个人业务是否有客户签字确认,需客户本人办理的业务是否是存款人本人办理,是否按规定摘录或留存客户身份证件信息及附件。
8.冲账业务冲正原因是否合理,打印的冲账凭证与原业务凭证相关信息核对是否相符或是否附有原业务凭证,对公账户隔日冲账是否经有权人审核并签章,个人业务冲账是否经客户签字确认。
9.挂失止付、冻结解冻及扣划业务手续是否合规,业务办理是否正确。
10.客户及账户信息维护业务手续是否合规,维护结果是否正
11.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委托贷款等资产类业务处理手续是否合规,需相关业务部门审批的业务,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合规。
12.外币业务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外币业务管理规定。
13.其他需审核的业务处理手续是否齐全、合规,处理结果是否正确。
第六章事后监督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营业网点凭证扫描
(-)营业机构需通过扫描仪等设备将经办的会计业务凭证及附件以电子形式扫描上传至事后监督系统,事后监督员以电子凭证为依据进行监督检查。
(二)营业机构扫描时应以柜员为单位,按日按批次按流水顺序进行如下方式扫描:
1.每个柜员每日经办的业务可做为一个或多个批次扫描,同一批次内只能含有同一柜员同一日经办的业务。
柜员之间现金、凭证调缴凭证由本柜员单独建立批次进行扫描,扫描时处理标志选择“不需要处理”。
2.同一笔业务必须扫描在同一批次内,主件在前,附件在后,附件应于凭证右上角加盖统一刻制的附件章。
3.系统自动处理生成打印的本机构全部账户记账凭证,如:
大小额来账凭证、利息记账凭证等,营业机构指定一名柜员以单独批次进行扫描,扫描时处理标志选择“不需要处理”。
(三) 营业机构应保证事后监督的监督时限,当日经办的业务当日扫描完毕。
(四) 营业机构扫描会计凭证,应做到图像清晰、完整,扫描影像与实物凭证数目应当保持一致。
(五) 事后监督机构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营业机构错扫漏扫电子凭证或相关资料时,营业机构应及时补扫业务凭证影像,并与原凭证流水号、账号、金额等要素相关联。
第二十三条事后监督员人工处理
(-)事后监督系统不能自动识别的流水需由事后监督员根据会计业务凭证影像信息将会计凭证的凭证类别、流水号、账号、金额、凭证号码等要素进行人工处理,系统自动将业务凭证影像与核心系统业务流水信息 对应。
(二) 事后监督员人工处理应规范业务操作,按业务凭证的真实种类在系统内选择凭证种类,严禁错选、误选或随意选择凭证种类,以保证电子档案的正确性。
(三) 人工处理后,事后监督员需确认系统内流水与全部业务凭证信息匹配成功,以保证会计业务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二十四条事后监督员重点监督
(-)事后监督员对纳入重点监督范围的业务需按照监督范围逐笔审核。
(二)除常规业务审核外,事后监督人员还应严格按相关制度的要求对业务的关联性、风险点进行重点审核,关注业务处理、资金流向可能造成的风险隐患,保证会计业务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二十五条差错处理
(―)事后监督员对监督过程中发现营业机构存在的业务差错,应于监督当日进行差错通知单登记。
(二) 事后监督主管审核确认差错通知单后下发至营业机构。
(三) 事后监督差错通知单自下发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发生差错的营业机构对差错进行确认和改正,并在差错通知单上注明更正情况后将差错单返回事后监督主管。
(四) 事后监督主管收到营业机构的反馈结果,应跟踪核实营业机构整改情况正确无误后,于收到反馈结果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核销差错单。
第二十六条事后监督员轧账
(―)事后监督员在确保营业机构的业务流水及凭证影像全部核对正确、重点监督业务全部审核无误、存在差错的已下发差错单后,对所监督营业机构做网点轧账处理。
(二)网点轧账应按照事后监督的时限要求,在业务发生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完成。
网点轧账后只能对机构整改的业务进行人工补录及重点监督,不得进行其他项的监督操作。
第七章会计传票管理
第二十七条柜员凭证整理
(一)柜员经办的所有业务凭证按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排列,每笔业务应记账凭证排列在前、附件在后。
(二) 柜员应填制凭证汇总清单,注明本人当日经办的全部业务凭证及附件的汇总张数,在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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