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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措施的规避与反规避
反倾销措施的规避与反规避
――北京市环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雪华、李先云
一、中国贸易救济法有关规避和反规避的规定
二、美国反规避的法律规定
三、欧盟的反规避措施
四、乌拉圭回合有关反规避的谈判
五、中国开展反规避调查的必要性和存在的困难
反倾销措施的规避和反规避是西方反倾销法的新的发展,目前已经有若干WTO成员制定了有关反规避的规则。
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
(1)在进口国或在第三国加工、组装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
这一标准主要要看增值的幅度。
(2)对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只进行轻微的加工或改造,继续向原进口国出口。
(3)在原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的基础上发展所谓“后期产品”,继续向原进口国出口。
(4)由出口商直接或间接替进口商承担反倾销税。
(5)被征收较高反倾销税的产品的公司通过被征收较低的反倾销税的公司向原进口国出口。
由于各国在乌拉圭回合谈判过程中,对于规避和反规避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因此目前WTO对规避和反规避没有作出规定。
但是在乌拉圭回合谈判过程中,规避和反规避的谈判是最具争议的问题。
从各国的建议来看,最重要的是,反倾销税的救济作用不能被消减。
一、中国贸易救济法有关规避和反规避的规定
(一)、中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
我国《对外贸易法》第七章对外贸易调查第三十七条规定:
“ 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调查:
(一)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对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
(二)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贸易壁垒;(三)为确定是否应当依法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等对外贸易救济措施,需要调查的事项;(四)规避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五)对外贸易中有关国家安全利益的事项;(六)为执行本法第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需要调查的事项;(七)其他影响对外贸易秩序,需要调查的事项。
”
我国《对外贸易法》第七章对外贸易救济第五十条规定:
“国家对规避本法规定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可以采取必要的反规避措施。
”
这些条文是我国关于贸易救济法律中规避与反规避最高层次立法的规定。
(二)、中国有关条例和规则关于规避和反规避的规定
中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
“商务部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
”
中国《反补贴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
“商务部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补贴措施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十条规定:
“对货物所进行的任何加工或者处理,是为了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有关规定的,海关在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时可以不考虑这类加工和处理。
”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的《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第五章专门对规避与反规避予以了规定。
第五十三条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在第三国(地区)组装或者加工,并向中国出口;
(二)对被征收反倾销税产品做形式改变或加工而使之归入不征收反倾销税的关税税目,并向中国出口;
(三)中国出口被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零部件,并在中国组装;
(四)向中国出口被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后期发展产品;
(五)其他。
第五十四条国家经贸委可以对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进行反规避立案调查。
第五十五条在确定规避行为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在反倾销调查立案之前或立案之后发生第五十三条所列的规避行为;
(二)来自倾销国(地区)或第三国(地区)产品中被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零部件的价值占产品所用零部件价值的较大比例;
(三)来自倾销国(地区)或第三国(地区)产品中作为原材料的被征收反倾销税产品价值占产品所用原材料价值的较大比例;
(四)对被征收反倾销税产品进行组装或加工的产品中的增值部分占组装或加工产品价值的较小比例;
(五)规避行为使征收反倾销税的效果大为降低;
(六)被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倾销和损害事实;
(七)其他因素。
第五十六条实施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国家经贸委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
《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第五章的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与上述规定类似。
2003年11月17日生效的《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已经废止了《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新规定中没有关于规避与反规避的条文。
此外,商务部《反倾销价格承诺暂行规则》中有关于规避的条款,如第十条规定“是否存在规避的可能性”是调查机关在考虑是否接受价格承诺时应当审查的因素之一;第十四条规定:
价格承诺中应当包括有“不规避价格承诺的保证”;第二十六条规定,“存在明显的规避行为的”,为违反价格承诺。
该规则主要是针对反倾销调查过程中签订价格承诺而制定的,并不涉及关于反规避的问题。
(三)中国政府在WTO框架下有关规避贸易救济措施的态度和立场
对贸易救济措施的规避与反规避也是WTO有关委员会长期关注和讨论的事项。
我国在加入WTO后,向WTO通报了我国有关贸易救济方面的法律法规情况。
WTO的其他成员针对中国向WTO的通报,提出了一些问题。
在这些问题中,有一部分便是关于规避与反规避的。
列举如下:
1、CHAIRMAN'SREPORTTOTHECOUNCILFORTRADEINGOODSONTRANSITIONALREVIEWOFCHINA(G/ADP/8,2002年11月18日)。
一些成员针对《中国反倾销条例》第55条提出了一些问题,该条规定:
MOFTEC(外经贸部)和SETC(国家经贸委)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反倾销措施的规避。
中国政府代表清楚地表明,当发生规避的时候,虽然该条款提供了救济措施的可能性,但时至今日,中国还没有援引过该条款,并且还没有采取过任何反规避措施。
然而,中国注意到,许多成员确实有关于反规避的规则和实践做法。
WTO已对该问题经过了相当长时间的讨论,一直也是规则谈判组和反倾销措施委员会的议题。
一旦对此问题达成新的规则,中国将全面予以实施。
2、NOTIFICATIONSOFLAWSANDREGULATIONSUNDERARTICLE18.5ANDARTICLE32.6OFTHEAGREEMENTS--RepliestoQuestionsposedbytheUNITEDSTATESRegardingtheNotificationofCHINA(G/ADP/Q1/CHN/32,G/SCM/Q1/CHN/32,2003年10月23日)
问题34:
关于对规避行为做出规定的《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第53和56条:
(a)中国将制订和颁布调查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的规则吗?
答:
是的,中国将制订和颁布调查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的规则。
(b)关于《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第55条的规定,在评估是否存在规避反倾销措施行为时,在发起调查之前多长时间内的规避行为被认为是考虑的因素?
答:
反规避调查之前,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期间内。
(c)如果反倾销措施不存在,发起反倾销调查之前的行为怎么会构成规避行为?
答:
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在采取反倾销措施后,才能确定规避行为。
如涉及价格承诺,则将依法对其进行查证和调查。
(d)根据《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第56条,在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给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中国将采取何种适当的措施?
中国将遵循何种程序来决定采取处理规避行为的措施?
答:
在规避行为给国内产业带来的损害的情况下,中国的调查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阻止这种规避行为。
中国的调查机关将根据上述法律采取反规避措施和启动反倾销调查程序。
中国的调查机关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第54和55条中已经对规避行为做了明确的定义。
3、NOTIFICATIONSOFLAWSANDREGULATIONSUNDERARTICLE18.5ANDARTICLE32.6OFTHEAGREEMENTS--RepliestoQuestionsposedbytheUNITEDSTATESRegardingtheNotificationofCHINA(G/ADP/Q1/CHN/33,G/SCM/Q1/CHN/33,2003年10月24日)
问题35:
按照《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第55条的规定,“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请描述调查机关如何确定是否存在规避行为,以及如果存在规避行为的话,调查机关可采取的措施的类型。
中国是否已经有处理规避行为的规则,或者是否有意颁布此类规则?
答:
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没有关于反规避的案件记录。
但是中国将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制订反规避规则,并参考WTO反倾销协定以及其他国家的经验和中国的特殊国情。
4、NOTIFICATIONSOFLAWSANDREGULATIONSUNDERARTICLE18.5ANDARTICLE32.6OFTHEAGREEMENTS――RepliestoQuestionsposedbytheUNITEDSTATESRegardingtheNotificationofCHINA,(G/ADP/Q1/CHN/34,G/SCM/Q1/CHN/34,2003年10月27日),
问:
(a)中国将制订和颁布调查规避反补贴措施的行为的规则吗?
(b)关于《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第57条
(1)款的规定,在评估是否存在规避反补贴措施行为时,在发起调查之前多长时间内的规避行为被认为是考虑的因素?
(c)如果反补贴措施不存在,发起反补贴调查之前的行为怎么会构成规避行为?
(d)根据《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第58条,在规避反补贴措施的行为给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中国将采取何种适当的措施?
中国将遵循何种程序来决定采取处理规避行为的措施?
答:
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规避是一个新问题。
WTO强调调查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规避。
《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已经解释了规避和反规避的问题。
目前,中国还没有关于反规避的实践经验。
我们将完善相关法律和实践。
由于《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已分别由2003年11月17日生效的《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取代,而新规定中并没有关于规避与反规避的规定。
在中国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中,仅有《对外贸易法》、《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对规避有非常原则性的规定。
根据中国政府代表对WTO有关成员提问的回答分析,中国政府对规避行为的态度极有可能是:
先制定关于规避与反规避的规则,依据规则进行调查。
而现有的原则性规定过于笼统,根据这些规定无法具体操作。
二、美国反规避的法律规定
在对某一种类商品定义的逻辑解释情况下,只有被定义的商品方可在包括在征收反倾销或反补贴命令中。
但是,美国商务部经常碰到这样一些情况,即如不对原先的定义作超出其字面的解释,或者不作出对产品作细微修变,新的产品就不能包括在命令范畴之内。
针对这一情况以及商务部目前的做法,贸易法第1321节规定,可归类属于四类范畴的商品应作检查以确定是否存在规避命令的企图。
这四类范畴是:
--在美国完成或组装的商品MerchandisecompletedorassembledintheUnitedSt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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