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讲合同法律制度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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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讲合同法律制度3
第四单元 合同法律制度
二、经典试题
【案例8】(2015年简答题)
2005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
甲公司将其面积为5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出租给乙公司,租期25年,租金每月1万元,以每年官方公布的通货膨胀率为标准逐年调整,乙公司应一次性支付两年的租金。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甲公司依约交付了该房屋。
2010年6月,乙公司为改善条件,未经甲公司同意,在该房屋内改建一间休息室,并安装了整体橱柜等设施。
甲公司得知后要求乙公司拆除该休息室及设施,乙公司拒绝。
其后该地区房屋价格飙升,租金大涨,甲公司要求提高租金,乙公司拒绝。
甲公司遂欲出售该房屋,并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表示不购买。
甲公司于2012年9月将该房屋出售给丙公司,并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租赁合同约定的25年租期效力如何?
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拆除休息室及设施?
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将房屋出售给丙公司后,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8答案】
(1)20年之内的部分有效,超过的5年无效。
根据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拆除休息室及设施。
根据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根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案例9】(2016年综合题)
2012年1月,李某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50万元。
2013年1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年。
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
借款合同包含如下仲裁条款:
凡是与本借款合同债务清偿有关的纠纷,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公司以其价值350万元的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
抵押合同中约定:
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
2015年1月,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借款本息。
乙银行调查发现,李某在缴纳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抽逃了100万元出资。
为实现借款债权,乙银行以甲公司、李某、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要求取得甲公司厂房的所有权;要求李某在抽逃的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向乙银行承担清偿责任;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
在庭审中,甲公司抗辩:
(1)抵押合同中约定了“甲公司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厂房归乙银行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
(2)借款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陈某抗辩:
(1)自己未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2)因自己只是工薪阶层,不具有代偿能力,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3)即使自己承担保证责任,乙银行也应当先实现抵押权。
李某抗辩:
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是甲公司,自己不应当向乙银行承担借款清偿责任。
经查,甲公司、乙银行均未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主张抵押合同全部无效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在庭审中提出的“本案应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抗辩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3)陈某的抗辩
(1)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4)陈某的抗辩
(2)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5)陈某的抗辩(3)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6)李某的抗辩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案例9答案】
(1)甲公司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
但是,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2)甲公司的抗辩不成立。
根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在本题中,甲公司、乙银行均未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而甲公司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的异议至“庭审中”才提出(未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应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有权继续审理本案。
(3)陈某的抗辩
(1)不成立。
根据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在本题中,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保证合同成立。
(4)陈某的抗辩
(2)不成立。
根据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陈某的抗辩(3)成立。
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在本题中,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权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乙银行应当先就债务人甲公司提供的厂房实现抵押权。
(6)李某的抗辩不成立。
根据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10】(2016年综合题)
2014年7月10日,甲公司与A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
借款金额550万,年利率6.5%;借款期限1年。
同日,甲公司将其一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A银行,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并于7月11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A银行还要求甲公司提供其他担保,于是甲公司请求其关联企业乙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14年7月15日,A银行与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对于A银行实现担保权的顺序均未作约定。
2014年7月25日,A银行在向甲公司发放贷款时预扣了该笔贷款的利息35.75万元。
2014年8月,甲公司在已设立抵押权的建设用地上,开始建造建筑物M。
2015年7月,因甲公司无法归还到期借款的本息,A银行要求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乙公司主张,A银行应先行使抵押权。
经评估,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建筑物M价值为800万元,其中建筑物M的价值为300万元。
不考虑评估、拍卖的税费。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银行的抵押权何时设立?
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向A银行实际借款的本金是多少?
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主张A银行应先行使抵押权是否合法?
并说明理由。
(4)建筑物M是否为抵押物?
并说明理由。
(5)乙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并说明理由。
【案例10答案】
(1)A银行的抵押权于2014年7月11日设立。
根据规定,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2)甲公司向A银行实际借款的本金是514.25万元。
根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在本题中,实际借款的本金=550-35.75=514.25(万元)。
(3)乙公司的主张合法。
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物的担保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本题中,当事人对实现担保权的顺序未作约定,而物的担保(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由主债务人甲公司自己提供,债权人A银行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4)建筑物M不是抵押物。
根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5)乙公司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因为债权人A银行就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优先受偿的金额为500万元(800万元-300万元),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不足清偿的部分,A银行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11】(2017年简答题)
2015年9月1日,周某向梁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为24%。
甲公司财务部门经理关某以财务部门名义为周某的该借款提供担保,与梁某签订了一份加盖甲公司财务部门章的保证合同。
借款期限届满后,周某无力清偿借款本息。
2016年10月10日,梁某请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以保证合同无效为由拒绝。
2016年12月1日,梁某调查发现,周某于2016年1月1日将一辆价值10万元的轿车赠送给亲戚郑某。
2017年1月20日,梁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赠与行为,郑某抗辩:
(1)自己不知道周某无力清偿欠款,属于善意第三人,梁某无权请求撤销;
(2)自2016年1月1日赠与行为发生至梁某起诉,已经超过可以行使撤销权的1年法定期间,梁某无权请求撤销。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是否合法?
简要说明理由。
(2)郑某抗辩理由
(1)是否成立?
简要说明理由。
(3)郑某抗辩理由
(2)是否成立?
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11答案】
(1)甲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合法。
根据规定,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在本题中,甲公司财务部门经理关某以财务部门名义与梁某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所以甲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合法。
(2)郑某抗辩理由
(1)不成立。
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不论第三人善意还是恶意),债权人均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郑某抗辩理由
(2)不成立。
根据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在本题中,2016年12月1日梁某调查发现了该行为,截止到2017年1月20日尚未超过1年的期间。
【案例12】(2017年简答题)
2016年1月,甲个人独资企业(下称“甲企业”)向陈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
借款期限为6个月,年利率24%,利息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
王某、李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
在王某、李某与陈某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
借款期限届满,甲企业无力偿还借款本息,陈某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因在保证责任承担上存在分歧,陈某以甲企业、王某、李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甲企业偿还借款本息,包括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王某、李某为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庭审中,保证人王某、李某答辩如下:
(1)本案中借款年利率高达24%,明显属于不合法的高利贷,贷款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2)借款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逾期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3)本案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陈某应先就甲企业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足部分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李某的答辩
(1)是否成立?
简要说明理由。
(2)王某、李某的答辩
(2)是否成立?
简要说明理由。
(3)王某、李某的答辩(3)是否成立?
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12答案】
(1)王某、李某的答辩
(1)不成立。
根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本题中,约定的借期内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陈某有权要求按照约定的利率(年利率24%)支付利息。
(2)王某、李某的答辩
(2)不成立。
根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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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 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