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论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法的现状与完善》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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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三)网络立法的首要任务
二、信息网络传播法的体系 4
(一)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主体法
(二)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客体法
(三)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法
(四)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管理法
三、信息网络传播法的原则 5
(一)传播自由原则
(二)国家安全原则
(三)公序良俗原则
(四)公民利益原则
(五)协调性原则
四、网络社会问题 7
(一)网络社会问题的产生
(二)网络社会问题该怎样控制
五、网络信息传播的环境 8
(一)网络信息环境的复杂性
(二)威胁网络安全的因素
结语 9
参考文献 9
9
论文摘要
网络社会的兴起引发了一系列的网络社会问题,而网络社会问题与现实社会有着非常显著的差异。
信息网络传播法是调整信息网络传播主体在运用各种网络传播信息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法的特征和体系构成是有区别于其他法律学科的。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网络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网络作品也日益繁荣。
因此,探讨我国网络社会问题及控制方法,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是十分有必要的。
在遵守一般法律原则外,制定和实施信息网络传播法还要遵循传播自由、国家安全、公序良俗、公民利益原则。
信息网络传播法律体系网络社会问题
近年来,互联网与人类活动的关系越来越密切。
但是,现有的相关法律却无法满足对网络作品的保护,极大的影响了我国网络科技的发展。
除互联网外,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也在人类活动过程中发挥着巨大作用,并且三网逐步合一组成信息网络,成为现代信息传播的第一载体。
伴随着信息网络的逐步形成和传播方式的转变,以及网络传播所具有的全球性、交互性、集合性等特点,信息网络传播的保护难度也随之增加。
法律对信息网络传播活动的调整也日益提上日程,一个崭新的法律学科即信息网络传播法也随之产生。
一、信息网络传播法的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已制定上百件有关网络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地方性法规。
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是我国互联网安全立法工作的重大成果,是有关互联网安全规定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这些法律法规文件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法律性文件。
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这是中国立法机关专门制定的直接与互联网有关的最高位阶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类是行政法规。
如《电信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
第三类是部门规章。
这一类规定最多,典型的有《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等。
上述规定多是单纯移植传统法律部门的规定来规范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根本不能解决实际问题。
特别是政策制定者与执行者存在着利益相关性,有些甚至就是同一部门,因而,政策或规章往往就带有较深的部门利益痕迹,且往往带有应急目的,急就章偏多。
且以上这些繁杂的法律法规缺乏统一的原则和标准,各种
规定之间缺乏协调冲突严重,有的方面缺位或缺空比较严重,制约了其实施效果。
总的来看,我国目前关于网络信息立法的理论滞后,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立法现状还不能完全适应信息网络健康快速发展的客观要求。
首先, 加强网络信息立法,需要进一步明确立法的策略,一方面,我们已经初步制定了网络信息基本法和其他专门的法律,另一方面,还要不断修改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具体来说,要明确网络信息的基本原则,理顺网络管理体制,明确信息安全工作的领导体制,进一步明确电信运营企业、接入服务企业、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服务机构、信息服务企业和信息发布者等主体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就是要将有关网络信息的基本问题作出统一规定,为治理网络空间提供法律依据,维护网络安全,保障网络运营商和网络用户的正当权益从而,促进网络信息传播的有序、合法的进行。
同时,抓紧制定完善一些专门法律,如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等。
在不断修改完善中,做到有法可依。
二、信息网络传播法的体系
信息网络传播法是法学体系中一个较新的法律学科,其体系尚未形成。
与国外现有网络立法体系相比,我国网络法律体系结构还存在较大缺陷。
其一,表现为法律条文的详细程度较差,重复规定较多,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不强。
其二,表现在权利与义务在结构上的不一致性,未能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二者在功能上就相应地难以互补互促。
其三,表现为法规的完整性不足。
现有网络立法存在
着立法零乱现象,规范网络的条款分散于不同的规定、条例、办法之中,既难以知法,又难以执法。
但是,实践中以法律法规形式出现的具体表现形式却有很多,认真考量这些表现形式,并对这些表现形式进行归类整理,以构建完整的信息网络传播法体系,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主体法
主要规范参与互联网信息传播法律活动的各类营业性和非营业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确定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从而解决什么人可以参与信息网络传播活动的问题。
信息网络传播服务者,指提供各种信息网络软硬件平台及其他技术支持的个人和服务机构。
具体包括网上信息服务者、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等;
信息网络传播受益者,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传
播而获得益处的社会组织和个人。
具体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利人、网络用户、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传播者等。
信息网络传播管理者,是指依据法律的授权性规定,对网络相关方面行使管理职权,负责网络接入和监管网络运行的国家机关。
不同的主体在传播过程中享有不同的权利并应履行不同的义务。
(二)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管理法
主要规范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信息网络传播活动进行主管的各国家机关职权职责及其法律地位,二是从事信息网络传播活动所必须的审批、备案制度体系。
(三)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客体法
主要规范信息网络传播法律关系的客体,即信息网络传播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解决什么信息不能传播、什么信息可以被传播的问题。
(四) 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法
行为法是信息网络传播法的重点内容,主要规范信息网络传播主体为了进行传播活动所实施的或在互联网上所实施的能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那些活动,明确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以此确立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特殊法律规则。
三、信息网络传播法的原则
(一) 传播自由原则
作为调整信息网络传播的法律,其首要原则便是传播自由原则。
信息网络传播作为现代最为普及的传播方式,由于它所具有的特征使其成为民众获取信息最主要的方式和来源。
什么才能算上传播自由,即,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传播各种信息,以期信息共享。
传播自由所隐含着公民的言论自由,这与我们国家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是紧密相连的。
坚持传播自由,就要防止国家机关以各种名义对信息网络传播进行多余的干涉,破坏传播自由原则。
(二) 国家安全原则
如何维护国家安全,在许多法律中都处在极为重要的地位,信息网络传播法也不例外。
传播自由绝对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在信息网络传播跨国性的背景下,维护国家安全显得更为重要。
首先,信息网络传播要保守国家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
“报刊、地图、书籍、声像制品、图文资料的出
版和发行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机密。
”信息网络传播也是如此。
其次,严禁煽动分裂国家的信息传播,尤其禁止在网络上传播分裂国家的各种言论。
再次,严禁传播虚假消息,造成人心不稳,进而导致国家动乱。
因此,我们要加强国内网络安全立法,规范
网络安全工作,健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同时完善风险评估制度、人员管理制度、许可证制度、访问权限制度等,还要加强应急和灾难备份系统建设,完善网络信息安全监控和技术保障体系等等。
(三) 公序良俗原则
信息网络传播必须坚持公序良俗原则,对于危害社会公共秩序、违反社会善良风俗的内容,或者可能诱导公民做出违背公序良俗行为的信息传播必须严格禁止。
网络为信息传播的迅捷、全面提供了优越的条件,同时也为不良信息的传播埋下了隐患,暴力、色情和其他有害内容也可以借助这个条件加速传播。
而这些有害内容给公民尤其是青少年带来的消极影响不容重视。
对此,我们可以明确信息分级技术和过滤技术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的作用,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信息内容提供者、运营商等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不良信息侵害方面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此外,对网络游戏制定限制级别,实行网络游戏分级,明确可生产、销售、使用的网络游戏的范围。
(四) 公民利益原则
在当今信息网络传播情形下,对于公民自身利益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要注重对公民隐私的保护。
要注意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而且公民的隐私利益与隐私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严禁信息网络传播主体对通过合法或非法途径获得的公民隐私信息进行传播。
在网络无国界状态下,公司企业的商业秘密更容易受到侵害。
(五) 协调性原则
虽然网络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行为方式,但并没有改变现行法律所依赖的基础。
网络的全球性和技术性特征,说明网络信息立法有一定的客观同一性,这种同一性要求国内网络信息立法尽量与国际立法相协调。
因此,网络信息立法要协调好与现行法律的关系,协调好网络信息中出现的各种新的利益关系。
我国政府应该积极倡导互联网企业形成自己的行业规范,认识自身所担负的社会责
任,结合自身不同企业所处的行业,先在各行业内部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规范互联网行业的发展,维护良好网络环境。
四、网络社会问题
一个问题能否发展成社会问题,要具备以下几点:
该问题是否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失调、是否妨碍了社会进步,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是否违背了绝大多数人的价值观点,道德标准、解决该问题是否需要大多数人的集体行动。
(一)网络社会问题是如何产生的
网络社会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比如,法律监控滞后以及网络技术监控不完善等问题使得违法犯罪成本低且难以追责,这些都是引发网络社会问题的原因。
从社会层面来看有道德方面约束的缺失的原因,也有网络用户安全意识薄弱,网络管理落后的原因,并且网络生活的开放性、虚拟性、隐蔽性和跨时空性等特点也催生了一些网络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从心里层面来说,有些是在利益的驱使下或是别有用心的政客为传播所谓的优越的文化价值做出知法犯法的行为,部分网络用户甚至一些黑客都是在好奇心的和由于道德规范等教育不到位的带来的无罪感驱使之下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
以上原因最主要的因素还是经济因素,危害他人利益的网络行为者大多还是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而做出危害网络公共安全的行为。
如何控制网络社会问题,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
首先是网络问题的主体,这其中主要有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
政府是社会利益的总代表,政府在网络生活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和地位。
社会在控制网络社会问题中有个主要功能:
一是导向功能,二是整合功能。
首先社会是具有维护人们能够正常生产生活的行为准则和价值标准的,那么这个维护秩序的功能就是社会的导向功能;
社会将人们组织在一起,以一个集体的方式来调整网络社会生活中的矛盾和冲突就是社会的整合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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