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儿童系统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试行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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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健康检查和疾病筛查
各级儿童保健工作人员应当根据《上海市0-6岁儿童系统健康检查时间与项目》(附件1.3)的要求完成各项基本项目的检查,并结合实际情况和家长的需求开展建议项目的检查,认真做好健康检查和相关疾病的筛查。
检查人员应当按照《上海市0-6岁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填写要求和说明》(附件1.4)的要求将检查结果记录到《上海市0-6岁儿童健康检查记录卡表》中。
0-6岁儿童健康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体格检查
(1)基本项目:
体格测量、体表检查、脏器检查、五官检查、
神经精神发育检查、骨骼检查、生殖器检查。
(
(2)建议项目:
疑似患有单纯性肥胖的儿童建议测量血压、臀围、腹围等项目;
疑似患有内分泌疾病的儿童建议测量坐高等项目。
体格测量的内容和方法参见《上海市0-6岁儿童体格测量项目和方法》(附件1.5)。
2、辅助检查
(1)基本项目:
视力筛查、听力筛查、智力筛查、血常规、和尿常规;
。
诊断性智力测定、诊断性听力测定、血铅测定、血钙测定、血磷测定、血碱性磷酸酶测定、微量元素测定、血清前白蛋白测定、头颅B超、腹部B超、骨密(强)度测定、骨骼X光摄片、心理测试、气质测定、地中海贫血筛查、甲状腺功能测定,甲状腺B超、甲状腺同位素扫描等。
(三)健康综合评价
检查人员根据健康检查和综合问询的结果,对受检儿童的健康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体格发育评价:
根据《上海市0-6岁儿童体格发育评价方案》(附件1.6)进行生长发育评分;
根据各类常见营养性疾病(如:
能量-蛋白质营养不良、单纯性肥胖、缺铁性贫血等)预防和控制工作规范中的筛查标准进行筛查;
2、五官发育评价:
根据五官保健和常见疾病(如:
视力不良、弱视、屈光不正、斜视、龋齿等)预防和控制工作规范中相关的评价标准和筛查标准,进行视力、听力和牙齿发育状况的评价;
,以及常见眼病、耳病和口腔疾病的筛查;
3、神经精神发育评价:
根据儿童智力发展和促进工作规范中的评价标准和筛查标准,以及儿童心理保健工作规范中相关的评价标准和筛查标准,进行感知觉发育、动作发育、评价、语言发育评价、和社会适应性等方面状况的评价,、以及常见疾病(脑瘫等)和、心理问题、行为偏移等的筛查;
4、安全评估(指导):
针对根据儿童期意外伤害预防和监测工作规范中,儿童正常成长中不同年龄阶段容易发生的安全问题进行关注,着重于给予开展问询和分析,并给予正确的适当的指导。
(四)健康咨询和指导
各级儿童保健工作人员在进行健康检查和问询的过程中,应当按照受检儿童不同的年龄特点开展各类健康咨询和指导,并根据儿童生长发育和喂养的实际情况,参依照各项儿童保健工作规范中有相关疾病的预防指导要求进行相应的健康指导。
不同年龄阶段的健康咨询和指导的重点:
1、新生儿期(0-28天):
定期进行新生儿访视,宣传母乳喂养的好处,指导合理喂养和护理。
2、婴儿期(0-1岁):
提倡母乳喂养,指导合理添加辅助食品及断奶,早期教养,做好计划免疫和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
3、幼儿期(1-3岁):
培养儿童建立正确的生活和卫生习惯,有计划地、适当地进行开展早期教育,预防意外事故发生,培养良好卫生习惯,做好多发病、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4、学龄前期(3-6岁):
开展五官保健,预防意外事故,做好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三、管理要求
(一)人员要求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县妇幼保健所和市级儿童专科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市儿童保健门诊规范要求》(沪卫妇儿[2000]第6号附件2)配置必要的设施和设备,配备专业人员。
(二)培训和指导
市儿童保健所、区县妇幼保健所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逐级对儿童保健门诊工作人员,根据各项工作规范中的评价标准、筛查标准和预防指导原则等开展培训和指导,使其掌握正确的体格测量、体格检查、五官检查和健康综合评价、常见疾病筛查的方法,以及相应的健康咨询和指导技能。
附件目录:
附件1.1、《上海市高危儿童(低出生体重儿童)管理工作要求》
附件1.2、《上海市托幼机构健康检查工作内容和要求》
附件1.3、《上海市0-6岁儿童系统健康检查时间与项目》
附件1.4、《上海市0-6岁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填写要求和说明》
附件1.5、《上海市0-6岁儿童体格测量的项目和方法》
附件1.6、《上海市0-6岁儿童体格发育评价方案》
附表目录:
附表1.1、《上海市0-6岁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
附表1.2、《上海市高危儿童(低出生体重儿童)个案记录表》
附表1.3、《上海市0-6岁儿童保健门诊预约卡》
散居儿童卫生保健管理制度
一、管理目的
根据小儿不同时期的生理特点和保健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儿童进行系统的保健管理,降低儿童常见病患病率和婴儿死亡率,促进儿童生长发育,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使儿童身心得到全面发展。
二、管理范围
城市和农村七岁以下的散居儿童,重点为新生儿和三岁以下婴幼儿。
三、管理内容
(一)健康儿管理
1、新生儿管理
出生至不满二十八天为新生儿期,其管理内容:
(1)访视时间:
正常新生儿访视三至四次,出生后二、七、十四、二十八天各访视一次;
遇有异常情况,要增加访视次数,每次访视时应作详细记录。
(2)访视内容:
每次应有侧重。
初访:
①了解新生儿在出生前、出生时及出生后的情况,包括胎产次,是否窒息,出生体重,吃奶,大小便,黄疸出现时间及卡介苗接种情况等。
②观察新生儿一般情况,如面色、哭声、精神、体温等。
③进行全身检查,体检时要按常规顺序进行,特别注意头部有无血肿、鹅口疮、皮肤有无黄染、脐带有无出血感染,四肢、外生殖器、臀部、肛门及其它部位有无异常或畸形。
④喂养指导:
宣传母乳喂养的好处,指导喂养方法,如母乳不足要指导保持母乳充足和正确使用代乳品的方法。
⑤护理指导:
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温度适宜,注意皮肤清洁,保持臀部干燥,防止脐部感染。
复访:
①了解新生儿喂养护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给予指导。
②观察脐带脱落及黄疸消退情况。
③生后十四天测量体重,了解生理性体重下降后恢复情况,对尚未恢复到出生体重者应分析其原因,予以指导。
④按《婴幼儿佝偻病防治方案》要求,对早产儿、双胎儿、人工喂养儿或冬季出生的小儿可进行药物预防。
满月访:
①测量体重,增加不足五百克者应找出原因,按体弱儿进行管理。
②进行全身检查,评价其健康状况后结案,转入婴幼儿系统管理,并指导家长使用小儿生长发育图监测生长趋势。
2、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的管理
(1)建立儿童健康体检卡,根据年龄特点对儿童进行定期体格检查。
(2)体检内容:
测量身长、体重,全身各系统检查,结合小儿各年龄时期特点,抓住重点进行问诊和检查。
(3)指导家长使用小儿生长发育图监测生长趋势。
(4)体格发育评价,按一九八五年九市零至七岁儿童体格发育衡量数字,应用算术均值法分级单项评价。
(5)做好小儿常见病和多发病的防治。
(6)指导科学育儿。
①指导喂养:
鼓励母乳喂养,指导正确的混合喂养和人工喂养方法。
②指导及时合理地添加辅食及合理断奶方法。
③宣传小儿合理营养知识,指导小儿体格锻炼,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包括睡眠、饮食、卫生及户外活动等。
(7)根据小儿神经精神发育及体格发育特点进行早期教养指导。
(8)配合防疫部门做好计划免疫接种及传染病管理,控制传染病续发,杜绝暴发。
(二)体弱儿管理
体弱儿管理范围:
低出生体重儿;
早产儿;
佝偻病活动期;
中度以上缺铁性贫血;
Ⅱ度以上营养不良患儿。
1、低出生体重儿和早产儿管理:
体重小于二千五百克的低出生体重儿和胎龄满二十八周未满三十七周的早产儿,其管理内容:
(1)除按新生儿管理外,要列专案管理,每周访视二次,体温不正常,生活能力差或体重在二千克以下者,每天访视一次,恢复正常后,转为健康儿系统管理。
(2)注意体温变化,重点注意保暖,指导家长保暖方法,每次访视要测体温。
(3)吸吮能力差者,要指导滴管喂养,注意防止呛奶。
每周测体重一次,对体重增长缓慢者要分析原因。
(4)指导家长随时注意小儿神志、面色、呼吸、吸吮力,皮肤软硬度、大小便等情况,避免与外人接触,以防感染。
(5)生后一至二周投服维生素D,第二个月添加绿色蔬菜水及水果汁。
2、其它体弱儿管理:
(1)建专案病历,除按健康儿管理内容外,根据每个体弱儿的具体情况,制定治疗方案,预约定期到保健门诊复查治疗,不来者要及时随访(包括人访,信访)。
(2)针对患儿的发病原因,指导喂养、护理、防治疾病知识和方法。
(3)疾病治疗后及时结案转为健康儿系统管理。
四、管理办法
1、家庭访视
2、健康门诊
3、家庭自我监测
4、建立逐级会诊和转诊制度
五、管理措施
1、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城乡儿童保健网和专业队伍,各级领导,保健机构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
街道、乡以上的医疗单位配备儿童保健医生、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儿童保健工作。
2、培训专业队伍,各大专院校,要对在校学生进行儿童保健专业知识的训练。
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有计划的对在职儿保人员进行分期分批轮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3、利用多种形式宣传儿童保健的重要意义和科学知识,指导家长掌握科学育儿方法。
4、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定期检查评比。
5、做好资料的积累和统计分析,提高管理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妇幼卫生司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
附件1.1
上海市高危儿童(低出生体重儿童)高危儿童(低出生体重儿童)的管理工作要求(试行)
一、对象与目的
(一)对象。
低出生体重儿童是指出生体重在2500克以下者,其中出生体重低于1500克者称为极低体重儿。
低出生体重儿童包括早产儿和小于胎龄儿。
1、早产儿指其胎龄满28周至未满37周、出生体重小于2500克,身长小于46厘米的活产新生儿。
2、小于胎龄儿(即小样儿、足月小样儿)是指出生体重在第十百分位以下,或胎龄已满37周,但出生体重低于2500克的活产新生儿。
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儿童保健工作人员,通过儿童保健门诊对
(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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