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办法2017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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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保障建设资金合法合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基本
建设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基本建
设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及所属行政和企事
业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及所属行政和企事业单位的公路、水运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和大型维修改造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行政和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交通运输单位)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基本建设项目组织开展审计监督的行为。
第五条内审机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组织实施,可自行组织实施,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
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选择社会审计机构。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包括竣工决算审计、跟踪审计以及专项审计。
本办法所称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对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的审计;
跟踪审计是指对基本建设项目从开工建设到竣工验收全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价的审计;
专项审计是指对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某一环节或某一事项进行的审计。
基本建设项目应依法开展竣工决算审计,根据管理需
要,可开展跟踪审计、专项审计。
第七条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纸质及电子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同时提供必要的审计工作条件。
第八条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经费纳入交通运输单位年度预算,按规定使用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九条交通运输单位按照行政管理关系和职责分级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作。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是本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的责任主体。
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作应接受审计机关、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
内审机构应根据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投资计划)、工期安排、投资规模等情况,制定年度审计计划。
审计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审计计划应与审计机关、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的审计安排相衔接,避免重复审计。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审计内容按照财务管理与业务管理两个部分划分。
内审机构实施审计时,根据管理需要和审计类型确定审计具体内容。
第十二条财务管理审计主要内容:
(一)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得到有效执行,是否满足建设管理要求,是否有利于质量、造价、进度、环保、安全控制。
财务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规定,职责权限是否明晰。
财务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科目设置、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财务规定。
(二)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按计划及时到位,能否满足项目建设进度需要。
资金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财务规定,结余财政资金是否按规定上缴。
(三)前期工作经费、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使用是否真实合理合法。
征地拆迁及安置补偿资金是否按规定专项核算,及时拨付。
(四)预付工程款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和扣回。
保证金预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保证金预留比例和金额计算是否准确,使用和退回是否合法合规。
(五)工程价款结算(决算)是否真实、准确、合法,是否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计价规定、结算方式和时间。
预备费的使用是否规范。
(六)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和缴纳税费。
(七)项目建设管理费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手续是否完备。
(八)财务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合规,贷款形成的资本化利息计算是否合理准确。
(九)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准确,是否及时入账并账实相符。
资产分类是否满足相关要求。
资产计价、使用和处置是否符合规定。
(十)竣工财务决算编报是否及时,报表数据是否完整、准确。
成本是否严格按照概算口径及有关财务制度正确归集。
(十一)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资金筹集、使用及核算是否规范、有效。
基本建设项目投入运营效果,是否达到设定的绩效目标。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三条业务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用地(用海)、环保、施工及消防等事项是否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或备案。
(二)征地拆迁范围是否合规,补偿标准是否合法合规,补偿金额计算是否准确。
委托地方政府承担征地拆迁工作的,是否签订协议并有效执行。
(三)勘察、设计、咨询、招标代理、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采购等事项是否按规定签定合同,合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完备。
合同是否得到全面履行。
价格、质量、进度等是否符合合同条款规定。
有无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
(四)依法需进行招标的勘察、设计、咨询、招标代理、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采购等事项是否进行了招标投标,招标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涉及政府采购事项是否按规定程序组织采购。
有无规避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行为。
(五)材料、设备等是否按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进行采购,验收、保管、使用、维护和结余处理等是否合规、有效。
(六)工程计量是否真实合理。
工程价款支付是否严格按合同条款办理,有无超计量支付。
工程结算手续是否齐全。
(七)项目原合同外新增工程是否合规。
(八)材料价格调整是否符合规定和合同约定,是否履行相关程序。
调整材料数量、价格是否准确。
(九)是否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
概算调整是否履行规定程序。
(十)工程质量是否验收合格。
有无因设计失误、监理履职不到位、施工管理控制不严等造成损失浪费、进度滞后、质量隐患等问题。
工程进度是否按计划完成。
(十一)设计变更、建设内容变更等事项,变更理由是否真实合理,变更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履行规定程序。
(十二)尾工工程内容是否真实,依据是否充分,是否控制在概算规定的范围内,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十三)档案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十四)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审计结果和整改
第十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完结,由内审机构自行实施的审计,所在单位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或下达审计决定;
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的审计,由社会审计机构或内审机构所在单位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内审机构所在单位可下达审计决定。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内审机构所在单位申请审计复核。
第十五条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揭示问题的整改工作,按时报送整改情况。
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揭示的重大问题,内审机构应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第五章罚则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审计职责的,其上一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约谈、通报等方式责成其改正。
内审机构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
漏秘密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处理的,内审机构所在单位或被审计单位上级单位可以采取约谈被审计单位领导、通报等形式责成被审计单位改正。
第十八条发现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内审机构应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按规定需要移送的事项,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九条基本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供应、咨询等参建单位,不配合审计工作、拒绝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的,内审机构所在单位应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报告内容予以核实,情况属实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条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审计人员违反执业准则的,委托审计单位应将问题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其他单位的公路、水运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本单位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交审发〔2000)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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