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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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系统各单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实行公司统一领导,公司、各分公司与各基层企业分级管控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环保管理部是公司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全范围、全过程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并指导各分公司与各基层企业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工作。
公司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监督其业务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
第七条各分公司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所辖基层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归口部门,并配备与管理规模相适应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岗位,配强配齐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切实履行岗位职责。
第八条各基层企业负责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组织体系,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
按照公司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标准,配备与管理规模相适应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数,配强配齐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切实履行岗位职责。
第九条各级单位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机构和人员,按照职责权限应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组织体系、责任体系、监督体系及环境管理制度体系的建立健全。
(二)负责宣贯国家及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分解政府及上级公司下达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编制企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工作计划或方案,并组织考核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前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
负责组织制定生态环境保护“三同时”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
负责组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验收等合规性管理工作。
(四)负责环境监测、环境统计台账管理、数据信息报备等日常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企业环境应急管理工作;
负责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
(六)负责企业排污许可证申领,执行报告编制等排污许可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对所有生态环境保护内容全面开展监督工作;
负责环境舆情跟踪、调查及处理等工作。
(八)负责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学习培训等相关工作。
(九)负责与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的联系等。
第十条各级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机构和人员,按照职责权限应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监督企业发展经营过程中对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及政策要求的执行;
监督企业内部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的落实。
(二)监督上级单位下达和本单位编制的环境保护规划、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等规划计划的实施。
(三)监督建设项目(包括技改项目)在各决策环节生态环境保护水保要求落实情况。
(四)监督前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的执行;
监督前期阶段政府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水保方面具体要求的落实。
(五)监督环境保护“三同时”的执行;
监督基建阶段政府管理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水保方面具体要求的落实。
(六)监督企业排污许可持证排污、按证排污、自证守法管理,重点对污染物排放、固废(危废)处置或综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监测数据传输等进行监督;
对环境保护设施故障处理、违法违规排污、破坏生态等行为提出监督整改意见,监督整改工作落实情况。
(七)监督污染防治及生态修复等项目实施,监督建设项目在各决策环节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落实情况,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指标是否满足项目审批要求等。
(八)监督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税费缴纳、生态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申请等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人员在监督职责范围内执行监督,具有以下权限:
(一) 有权参与建设项目和重大生态环境保护改造项目在项目发起、立项、核准、开工等决策环节以及项目设计审查、设备选型、调试、自主验收工作;
参与重大生态环境保护设备改进、新型生态环境保护设备鉴定等工作,对项目前期论证和建设等情况提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意见。
(二)有权参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三同时”实施方案技术审查工作。
(三)有权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查及竣工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验收。
(四)有权参与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转与性能考核试验工作,督促企业确保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达到项目审批及设计要求。
(五)有权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生态环境保护情况,查阅、提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资料。
有权参与决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大事项和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故障处理工作。
(六)有权制止违法违规排污、违法违规施工、破坏生态等行为。
(七)有权要求保护环境污染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取证;
有权纠正隐瞒污染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或阻碍调查的行为。
(八)针对各级检查出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有权督促各单位各部门按期完成整改;
有权对出现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考核意见。
第三章 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内容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上级公司管理制度,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包括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法定手续履行和技术要求落实情况,应贯穿项目前期、基建、投产至竣工验收全过程。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在发起、立项、核准、开工等环节是否存在生态环境保护政策风险。
(二)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审批或备案等工作,是否完成前期项目环评年度工作计划。
(三)在工程招标及商务谈判中是否执行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环评水保等相关文件的要求。
(四)是否按规定开展环境保护“三同时”实施方案审批,是否完成基建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年度目标计划;
基建项目投产前是否按规定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取水许可证;
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要求配套落实的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居民搬迁等是否在投产前落实到位;
是否按规定开展并及时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竣工水土保持验收等工作,有限期整改的项目,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五)项目废气、废水、噪声等污染物排放,固废(含危废)处置或综合利用,水土保护及生态保护等措施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政策、项目环评水保批复要求;
是否落实防治污染和保护生态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工作。
环境保护设施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
(六)是否存在擅自修改经批准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内容情况。
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等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更时,建设单位是否在主要设备和环境保护设施招标、主体工程开工等重要节点前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变更审批工作。
(七)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国家、地方及集团公司要求开展了生态环境保护监理和水保监理工作;
是否按照监测计划的要求开展了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自行监测。
(八)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公司要求定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等工作。
(九)建设单位是否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对建设项目的基本信息以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全过程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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