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A文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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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蒂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
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
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
另一方面是人自身的生产,即种的蕃衍。
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
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
劳动越不发展,劳动产品的数量、从而社会的财富越受限制,社会制度就越在较大程度上受血族关系的支配。
然而,在以血族关系为基础的这种社会结构中,劳动生产率日益发展起来;
与此同时,私有制和交换、财产差别、使用他人劳动力的可能性,从而阶级对立的基础等等新的社会成分,也日益发展起来;
这些新的社会成分在几个世代中竭力使旧的社会制度适应新的条件,直到两者的不相容性最后导致一个彻底的变革为止。
以血族团体为基础的旧社会,由于新形成的各社会阶级的冲突而被炸毁;
代之而起的是组成为国家的新社会,而国家的基层单位已经不是血族团体,而是地区团体了。
在这种社会中,家庭制度完全受所有制的支配,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从此自由开展起来,这种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构成了直到今日的全部成文史的内容。
摩尔根的伟大功绩,就在于他在主要特点上发现和恢复了我们成文史的这种史前的基础,并且在北美印第安人的血族团体中找到了一把解开希腊、罗马和德意志上古史上那些极为重要而至今尚未解决的哑谜的钥匙。
而他的著作也并非一日之功。
他研究自己所得的材料,到完全掌握为止,前后大约有40年。
然而也正因为如此,他这本书才成为今日划时代的少数著作之一。
在后面的叙述中,读者大体上很容易辨别出来,哪些是属于摩尔根的,哪些是我补充的。
在关于希腊和罗马历史的章节中,我没有局限于摩尔根的例证,而是补充了我所掌握的材料。
关于克尔特人和德意志人的章节,基本上是属于我的;
在这里,摩尔根所掌握的差不多只是第二手的材料,而关于德意志人的章节——除了塔西佗以外——还只是弗里曼先生的不高明的自由主义的赝品。
经济方面的论证,对摩尔根的目的来说已经很充分了,对我的目的来说就完全不够,所以我把它全部重新改写过了。
最后,凡是没有明确引证摩尔根而作出的结论,当然都由我来负责。
1891年第四版序言
本书以前各版,印数虽多,但在差不多半年以前就脱销了,出版者早就请我准备新版。
更紧迫的工作一直拖住我,使我不能做这件事。
自本书初版问世以来,已经有七年了;
在这几年间,对于原始家庭形式的认识,已经获得了很大的进展。
因此,在这里必须用心地加以修订和补充;
加之这次文本的排印预定要铸成铅版,这将使我在相当时期内无法作进一步的修改。
因此,我仔细地校阅了全文,并作了许多补充,我希望在这些补充中恰如其分地照顾到了今天的科学状况。
其次,在这篇序言里,我将把自巴霍芬至摩尔根对于家庭史的观点的发展,作一简短的评述;
我之所以要这样做,主要是因为带有沙文主义情绪的英国史前史学派,仍然尽一切可能闭口不提摩尔根的发现在原始历史观中所引起的革命,同时却丝毫不客气地把摩尔根所得的成果,掠为己有。
而在其他国家,也间或有人非常热中于效尤英国。
我的这本书已被译成了各种外文。
最先译成意大利文: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帕斯夸勒·
马尔提涅蒂译,并经作者审阅,1885年贝内文托版。
后来译成罗马尼亚文: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若安·
纳杰日杰译,载于1885年9月至1886年5月在雅西出版的《现代人》杂志。
以后又译成丹麦文: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由格尔松·
特里尔1888年在哥本哈根出版;
昂利·
腊韦从德文本版译成的法文本,正在印刷中。
在60年代开始以前,根本谈不到家庭史。
历史科学在这一方面还是完全处在摩西五经的影响之下。
人们不仅毫无保留地认为那里比任何地方都描写得更为详尽的家长制的家庭形式是最古的形式,而且把它——除一夫多妻制外——跟现代资产阶级的家庭等同起来,这样一来,家庭实际上就根本没有经历过任何历史的发展;
至多认为在原始时代可能有过杂乱的性关系的时期。
——诚然,除个体婚制之外,一般所知道的还有东方的一夫多妻制及印度—西藏的一妻多夫制;
可是,这三种形式并不能按历史的顺序排列起来,它们彼此并立而没有任何相互的联系。
至于说在古代历史的个别民族中间,以及至今尚存的若干蒙昧人中间,世系不是依照父亲而是依照母亲计算,因此,女系被认为是唯一有效的;
在今天的许多民族中间,某些相当大的集团(那时还没有被详细研究过)内部禁止通婚,而且这种习俗,在各大洲都可见到,——这种种事实诚然已经是众所周知,而且这样的例子搜集得一天比一天多。
但是没有人知道应当怎样去处理它们,甚至在爱·
伯·
泰勒所著的《人类原始历史的研究》(1865年版)一书中,也还是把这些事实简单地看作“奇怪习俗”,而与某些蒙昧人不许用铁器接触燃烧的木头以及类似的宗教上的滑稽怪事相提并论。
家庭史的研究是从1861年,即从巴霍芬的《母权论》的出版开始的。
作者在这本书中提出了以下的论点:
(1)最初人们实行着毫无限制的性关系,他把这种性关系用了一个不恰当的名词“淫游婚”来表示;
(2)这种关系排除了任何可以确切认知的父亲,因此,世系只能依照女系——依照母权制——计算,古代的一切民族,起初都是如此;
(3)因此,妇女作为母亲,作为年轻一代的唯一确切知道的亲长,享有高度的尊敬和威望,据巴霍芬的意见,高度的尊敬和威望上升到了完全的妇女统治;
(4)向一个女子专属于一个男子的个体婚制的过渡,含有对远古宗教戒律的侵犯(就是说,实际上侵犯了其余男子自古享有的可以占有这位女子的权利),这种侵犯要求由女子暂时有限地献身于外人来赎罪或赎买对这种行为的容忍。
巴霍芬从他极其勤奋地搜集来的无数段古代经典著作中,为这些论点找出了证据。
由“淫游婚”到专偶婚的发展,以及由母权制到父权制的发展,据他的意见,——特别是在希腊人中间——是由于宗教观念的进一步发展,由于代表新观念的新神挤入体现旧观念的传统神内部;
因此,旧神就越来越被新神排挤到后边去了。
所以,照巴霍芬看来,并不是人们的现实生活条件的发展,而是这些条件在这些人们头脑中的宗教反映,引起了男女两性相互的社会地位的历史性的变化。
根据这一点,巴霍芬指出,埃斯库罗斯的《奥列斯特》三部曲是用戏剧的形式来描写没落的母权制跟发生于英雄时代并日益获得胜利的父权制之间的斗争。
克丽达妮斯特拉为了她的情人亚格斯都士,杀死了她的刚从特洛伊战争归来的丈夫亚加米农;
而她和亚加米农所生的儿子奥列斯特又杀死自己的母亲,以报杀父之仇。
为此,他受到母权制的凶恶维护者依理逆司神的追究,因为按照母权制,杀母是不可赎的大罪。
但是,曾通过自己的传谕者鼓励奥列斯特去做这件事情的阿波罗和被请来当裁判官的雅典娜这两位在这里代表父权制新秩序的神,则庇护奥列斯特;
雅典娜听取了双方的申诉。
整个争论点集中地表现在奥列斯特与依理逆司神的辩论中。
奥列斯特的理由是:
克丽达妮斯特拉既杀了自己的丈夫,同时又杀了他的父亲,犯了两重罪。
为什么依理逆司神要追究他,而不追究罪行严重得多的她呢?
回答是明确的:
“她跟她所杀死的男人没有血缘亲属关系。
”
杀死一个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男人,即使他是那个女凶手的丈夫,也是可以赎罪的,是跟依理逆司神毫不相干的;
她们的职务只是追究血缘亲属中间的谋杀案件,在这里,按照母权制,杀母是最不可赎的大罪。
这时,阿波罗出来作奥列斯特的辩护人;
于是雅典娜就把问题提交阿雷奥帕格的法官们——雅典娜的陪审员们——投票表决;
主张宣告无罪与主张有罪判刑的票数相等;
这时,雅典娜以审判长的资格,给奥列斯特投了一票,宣告他无罪。
父权制战胜了母权制;
“幼辈的神”(依理逆司神自己这样称呼他们)战胜了依理逆司神,后者终于也同意担任新的职务,转而为新的秩序服务了。
对《奥列斯特》三部曲的这个新的但完全正确的解释,是巴霍芬全书中最美好精彩的地方之一,但它同时证明,巴霍芬至少是像当年的埃斯库罗斯一样地相信依理逆司神、阿波罗神及雅典娜神;
也就是说,他相信这些神在希腊的英雄时代创造了用父权制推翻母权制的奇迹。
显然,这种认为宗教是世界历史的决定性杠杆的观点,归根结蒂必然导致纯粹的神秘主义。
所以,仔细研究巴霍芬的这部四开本的大部头著作,乃是一件吃力而绝非始终值得的事情。
不过,所有这一切并不降低他开辟道路的功绩;
他头一个抛弃了关于性关系杂乱的毫无所知的原始状态的空谈,而证明古代经典著作向我们提出了大量的证据,这些证据表明,在希腊人及亚洲人那里,在个体婚制之前,确实存在过这样的状态,即不但一个男子与几个女子发生性的关系,而且一个女子也与几个男子发生性的关系,都不违反习俗;
他证明,这种习俗在消失的时候留下了一种痕迹,即妇女必须在一定限度内献身于外人,以赎买实行个体婚的权利;
因此,世系最初只能依女系即从母亲到母亲来计算;
女系的这种唯一有效性,在父亲的身分已经确定或至少已被承认的个体婚制时代,还保存了很久;
最后,母亲作为自己子女的唯一确实可靠的亲长的这种最初的地位,便为她们、从而也为所有妇女保证了一种自此以后她们再也没有占据过的崇高的社会地位。
诚然,巴霍芬并没有这样明确地表述这些论点,——他的神秘主义的观点妨碍他这样做。
但是他证明了这些论点,而这在1861年是一个完全的革命。
巴霍芬的这部四开本的大部头著作,是用德文写的,即用那时对现代家庭的史前史最不感兴趣的民族的语言写的。
因此,他的这本书一直湮没无闻。
1865年在同一领域里出现的巴霍芬的直接后继人,甚至没有听说过他。
这个后继人,就是约·
弗·
麦克伦南,他和他的先驱者正好相反。
在这里我们所看到的,不是天才的神秘主义者,而是一个枯燥无味的法学家;
不是诗人的才气横溢的幻想,而是出庭的辩护士的貌似有理的推论。
麦克伦南在古代及近代的许多蒙昧民族、野蛮民族、以至文明民族中间,发现了这样一种结婚形式,即新郎必须一个人或者与他的朋友们一起假装用暴力把新娘从她的亲属手里抢过来。
这个习俗,应当是较早的一种习俗的遗迹,那时一个部落的男子确实是用暴力到外边从别的部落为自己抢劫妻子。
那么这种“抢劫婚姻”是怎样发生的呢?
当男子在本部落内可以找到足够的妻子时,是没有任何理由这样做的。
不过,我们也常常发现,在不发达的民族中间,有一些集团(在1865年时,还常常把这种集团与部落本身等同起来)禁止内部通婚,因此,男子不得不在本集团以外去娶妻,女子也不得不在本集团以外去找丈夫;
而另外有些民族,却又有这样一种习俗,即某一集团的男子只能在自己本集团以内娶妻。
麦克伦南把第一种集团叫作外婚制集团,把第二种集团叫作内婚制集团,并且直截了当地虚构出外婚制“部落”与内婚制“部落”的僵硬的对立。
虽然他自己对外婚制的研究使他迎面就碰到这样一件事实,即这种对立如果不是在大多数场合,以至一切场合,那么在许多场合都只是存在于他的想象中,可是他仍然把这种对立作为他的整个理论的基础。
根据这一说法,外婚制的部落只能从别的部落娶妻,而这在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各部落之间战争不断的状态下,只有用抢劫的办法才能做到。
麦克伦南接着问道:
这种外婚制的习俗是从哪里来的呢?
他认为血缘亲属关系的观念和血亲婚配的观念与这毫不相干,因为这只是在很久以后才发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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