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公司(供电局)廉洁从业工作规程资料全编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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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南方电网公司规章制度,促进广西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廉洁从业,推进公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公司健康发展提供保障,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南方电网公司、广西电网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领导人员是指
(一)公司副总师、公司本部各部门负责人;
(二)直属机构及各分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不含特大型企业领导班子正职);
(三)特大型企业(分公司)中层正职;
特大型企业(子公司)所属分子公司领导班子正职;
(四)正、副处级调研员等非领导职务人员[不含特大型企业(子公司)副处级调研员];
(五)实行法人治理结构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中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会、经理层成员;
(六)推荐挂靠单位的领导人员。
关键岗位是指涉及人事人资、财务管理、工程基建、物资管理、营销服务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自由裁量权较大的领域和部门中的工作岗位。
党员是指公司各级党组织管理范围内的中共党员。
员工是指公司的劳动合同制、劳务派遣制和非全日制员工。
第四条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信做人,规矩做事,自觉维护公司政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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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通,维护公司形象和利益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公司总部各部门、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一节领导人员职权运行
第一条“三重一大”决策
1、领导人员不得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2、作出决策时,议案和决议不得违反党内规定、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不得违反上级党组(党委)会议案和决议,不得违反局长(总经理、主任)办公会议案和决议。
会议和决议不得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民主管理原则。
3、决策过程中,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企业规定,应由党组(党委)会、局长(总经理、主任)办公会、党政联席会、党代会、职代会等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经过相应会议集体审议;
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应由党组(党委)研究讨论的事项,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
按照党务公开、厂务公开和办事公开的原则,应征求党员意见和应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必须履行相关的程序。
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
4、严格执行南方电网公司“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办法及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等,认真规范“三重一大”事项的管理内容、管理方法和决策程序。
第二条企业改制
1、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2、在方案制定和操作过程中,不得违反决策程序、决议内容或擅自决定、改变内容和程序。
3、在方案制定和操作过程中,对风险作出正确估计,制定措施,以免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4、国有企业资产改制、合并、分立、破产、解散、产权转让、资产转让、资产置换等事项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按照规定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不得聘请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从事评估活动;
不得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
不得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
5、对方案和实施结果,必须考虑周全,审计严格,评估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6、不得内外勾结,转移隐匿,利用关联交易转移,承担不应承担的成本。
不得为个人和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7、国有资产交易事项必须在批准手续、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交易、定价、转让价款支付手续过程中遵守国家和公司规定;
必须维护债权人和员工权益;
未经过公司逐级审核,一律限制管理层收购。
第三条日常经营
1、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2、按照公司制度流程规定履行境内外投资决策与审批程序,严禁将
对外投资化整为零,规避审查与审批。
3、不得违反公司担保的有关规定,擅自违反规定程序进行担保;
不得采用抵押、质押或留置担保;
不得对系统外企业、三产企业、个人担保,对系统内单位提供担保原则上仅限于电网、电源项目建设需要;
未经公司批准,不得提供境外融资担保。
单位提供担保应遵循逐级担保原则,不得越级担保;
母公司进行融资时,子公司可以提供担保;
子公司之间相互担保的,须征得母公司同意;
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累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对单个担保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得超过担保人净资产的10%;
重要的生产设施和非生产性设施不得用于抵押。
4、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的借款由公司统借统还,未经公司授权,分公司不得自行借款;
分公司不得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外开展借款业务。
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单笔借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单项累计
1000万元以上的国内借款以及所有的国外借款业务由公司审批,限额以下的融资报公司备案。
县级供电企业借款申请报所在网区供电局审查同意后,由网区供电局报农电管理公司审批。
5、企业融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不得以组织的名义,组织职工集资,并向员工承诺有关事项。
6、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
7、严格遵守国家《招标投标法》和公司有关招标规定,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或者虚假招标、串标、控制中标结果,不得直接或间接为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中标。
招标活动必须接受监督。
第四条境外资产操作
1、领导人员不得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2、领导人员用企业资产以个人名义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必须经过批准。
3、领导人员用企业资产以个人名义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必须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
第五条财经纪律
1、领导人员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2、不得为掩饰违反国家以及企业财经制度规定的行为,直接交办或暗示财务人员按自己的意图办理财务业务。
3、不得以集体研究决定的名义,指使财务人员在办理经济业务时违反国家以及公司财经制度规定。
4、不得以虚假发票,以及与真实经济业务不相符合的票据,交财务人员进行会计处理。
5、不得以威胁财务人员方式,强迫财务人员违反国家以及公司财经制度规定。
6、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或者直接避开财务人员和会计核算体系侵占、挪用、截留国有资产以及设立“小金库”。
第六条薪酬福利
1、领导人员不得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
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2、公司内部核算单位领导人员的薪酬,必须经过公司核定;
公司所属控股公司领导人员的薪酬,必须经过公司核准,并经董事会决议批准。
3、领导人员的薪酬,必须按核定的数额领取,不得超额领取报酬,或自行以领导班子决定名义超额领取报酬。
4、员工福利待遇的规定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不得擅自决定或以党委会、局长(总经理、主任)办公会议名义决定。
领导人员不得在决议规定外,享受额外福利待遇。
5、领导人员不得擅自或以集体研究的名义,突破公司下达的预算工资总额发放员工工资。
第七条捐赠赞助
1、领导人员不得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2、重大捐赠、赞助事项必须经过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个人不得擅自决定捐赠、赞助事项。
捐赠、赞助重大事项的金额限定以及办理程序,应当符合公司制度规定。
3、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应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处分权的财产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4、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受赠人、受益人索要或者收受回扣、佣金、信息费、劳务费等财物。
5、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6、对外捐赠范围为:
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7、各单位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8、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者政府部门进行。
9、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团体或者某些个人强令的不合理赞助、摊派,应当依法拒绝。
第八条营利性经营、有偿中介
1、领导人员不得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2、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从事任何有偿中介活动。
3、领导人员不得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以及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或进行盈利性活动。
第九条关联企业
1、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提出收受财物要求,接受下属单位、用电客户及其他关联企业的房产、汽车、金钱、证券、礼
品等物质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下属单位、用电客户及其他关联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约定在离职后收受相关物质性利益。
3、不得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或在关联单位、与企业有经济往来单位、投标单位等报销个人费用。
第十条请托人相关交易
1、除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优惠价格、优惠交易条件除外,领导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或财物。
2、领导人员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财物。
3、领导人员不得以其表面看似公平交易,实则暗中利益输送等非法行为收受请托人财物。
第十一条投资理财
1、领导人员不得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第十二条内幕消息、商业秘密
1、领导人员不得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2、不得将企业内部消息,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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