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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
中图分类号:
D925.2文献标识码:
A
近年来,诸如佘祥林此类案件频繁发生,引起了人们对于刑事诉讼程序的高度关注。
这类案件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像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社会舆论压力等等方面,其最根本的原因即证据的可采性原则。
也可以说是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证据作为审判和定案的依据,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证据规则作为证据制度的核心,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应用都必须严格的依照其规定。
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人权还可以遏制非法取证,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
如何在保障人权与控制犯罪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是我国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最重要的问题。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最新修改情况简述
我国2012年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
据此新刑事诉讼法除了在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同时吸纳了两部三院“两个规定”的有关内容并在此基础上作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在第54条第1款规定了对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的种类和情形,包括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两大类分别有不同的排除条件。
(1)应当排除的言词证据包括三种: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害人陈述。
(2)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侦查机关应当对该证据予以补正或者对收集证据时违反法定程序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释。
国外许多国家都有较为完备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由于各国法律的侧重方向不同,各国之间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难免有较大的差距,因而本文将就各国间不同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比较,并在此基础上,对于如何完善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出几点建议。
二、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现状。
我国目前在立法上对刑事证据做了进一步完善: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五十九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这必然导致我国在法律的制定上出现了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现象的发生,在刑事诉讼中也会出现以追求最终的事实真相为终极价值,从而使人们忽略了程序公正的重要性,正是因为这些原因,才会使公安、司法人员再追查犯罪的过程中,利用各种手段、不惜一切代价的追求所谓的“事实真相”。
而导致一系列冤假错案的发生,这些问题的发生严重的损害了我国司法的公正性与权威性,影响了国家公安司法机关在人们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因而,尽快的树立起程序正义的法治理念,提高办案的水平和办案的质量,使尊重和保障人权得以真正的实现则显得尤为重要。
三、国外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美国作为最先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国家,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发展的较为完善,“其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即将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并将刑事诉讼中被告的基本权利上升到宪法性权利的高度。
其主要内容有:
1、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指违反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的规定(其核心内容是,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而取得的被告人供述。
2、违法证据(违法获取得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即非法搜查或扣押得来的证据予以排除,并且直接或间接产生与非法搜查的其他证据,包括言词和实物证据,其最著名的极为“毒树之果”规则。
(二)英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英国对非法证据采用倾向于总体上适用的原则。
对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进行衡量裁定,区别对待,普遍排除非法言词证据。
法官在排除某一证据时首先要对其进行一种心理评价,就是欲排除的证据,假如说现实的排除是否会产生魔种负面影响。
法官在行使这种自由裁量权时所要把握的尺度是:
保证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审判。
但有一点需要予以特别说明,英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点比较例外,比较特殊。
只针对一些物证,即使是通过一些非法的方式进行扣押和搜查的,也要对其进行特别对待,如果待证与物证有一定的联系,则这些物证就不再排除之列,就可以被采纳,这与美国的证据排除规则迥然不同。
对社会来说,还是有其积极意义的,这种灵活性的处理是值得借鉴的。
(三)德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在德国,对于非法证据的证明能力的讨论虽然由来已久,但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德国并未发展起有效的证据禁止制度。
“德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宪法性的原则,即取证手段如果违反国家的法治原则,如暴力或欺骗,则该证据应予排除;
如果证据并非因暴力或欺骗所得,还要考虑其是否违反了宪法所保护的个人权利,法官对此有一定的裁量权。
另一种是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主要体现在该法第136条:
(1)被指控的人有决定和确认自己意志的自由,不允许使用虐待、疲劳战术、伤害身体、服用药物、折磨、欺诈或者催眠等方法予以侵犯,只允许在刑事诉讼法准许的范围内实施强制,禁止以刑事诉讼法不准许的措施相威胁,禁止以法律没有规定的利益相许诺;
(2)有损被指控人记忆力、理解力的措施,禁止使用;
(3)第
(1)、
(2)款的禁止性规定必须执行,即使被告人同意使用以上措施,亦不予考虑,违反禁止性规定所获得的陈述,即使被告人同意使用,也不可以使用。
该条规定是强制性条款,法官不得自由裁量。
”这些相关的法律规定为德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成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
(四)法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法国由于没有英美法系国家那样的陪审团制度,且其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位诉讼的首要目的,是大陆法系典型代表性国家,赋予法官较大的权利,实行自由心证,所以没有严密的证据规则。
法国对于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立法和判例均待否定态度。
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收集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法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在其立法上均有体现。
法国原则上认为对于物证,虽然是通过非法的途径取得的,但仍旧有法律效力,应当予以采纳。
当然,对于通过非法途径取得的言词证据,是必须要排除在外的,不予采信。
这在法国1993年前的刑事诉讼法均有明文规定,因此说法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也是灵活对待的,有别于美国的强制性。
(五)英国、美国与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比较。
由于大陆和英美这两大法系之间的侧重点、各国国情的不同,各国之间同一部门法的具体规则之间也各有不同。
英美法系注重程序法,这必然决定了其在各项规章制度方面均趋于完善。
大陆法系则更侧重于实体法,这也是其制度方面略有缺失的重要原因。
美国属于英美法系国家,其本国法律的实际就是较为侧重程序法,加之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也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发展,其相关规定趋于完善并强于我国也是不争的事实,由于我国未在立法上确立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因而当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行为发生时,就难以很好的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导致了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的情况的发生,不仅违背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还不能体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精神。
但美国家的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又过于苛刻,虽然保障了当事人的人权,却也导致了事实不清、罪犯逍遥法外等情况。
如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就出现了民事上进行相应的赔偿,而刑事上却得不到应有制裁的尴尬的情况发生。
(六)德国、法国与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比较。
德国刑事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念也由来已久,其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规定也较为完善,不仅在宪法上体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念,各部门法之间也有较为详细的规定,非法证据的排除不再局限于公安、司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对于那些没有警察的介入的证据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仍有可能作为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
且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赋予了法官相应的自由裁量权,让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具体的适用中具有较大的可变性,体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精神。
我国也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但相较于德国来说,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显得不完善,法律依据较少,亦没有具体实施的规则。
这与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步较晚,在刑事诉讼以追求最终的事实真相为终极价值的理念不无关系,是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较大弊端。
四、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
近年来,类似于佘祥林案件的发生,反映出在刑事诉讼实践中违法取证行为大量存在的客观现实,尤是导致冤假错案的一项重要原因,我国法律已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相关的规定,但对于非法证据如何处理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这就导致了非法证据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能有效地排除。
难以体现司法公正的理念。
我国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为奋斗目标,其必然要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而刑事诉讼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却与我国的基本理念不
符,让我们认识到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的这些问题。
且全国各地因刑讯逼供所发生的在押人员死亡情况的屡禁不止,让我们正视到由于缺乏合理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大量的急于解决的问题。
此类情况的发生不仅不能体现法律至上的观念,不能保障司法的公正,甚至对尊重与保障人权也是极大的挑战。
(作者: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研究生院2011级诉讼法学研究生)参考文献:
[1]邹广斌:
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D].吉林大学2010.
[2]赵延勇:
论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构建[D],中国政法大学2010.
[3]杨宇冠: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J].政法论坛,2002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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