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试行稿)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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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注册、变更、注销和备案;
2、负责指导学生社团的工作及其主要学生社团干部的培训;
4、负责学生社团大型、涉外活动的审批及其他社团活动的审查;
5、负责管理学生社团活动基金;
6、负责社团素质拓展项目的申报、初审、管理和评估;
7、负责对学生社团工作进行年度检查;
8、负责学生社团的年度表彰处分及其他监督、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
学生社团须有固定的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
1、指导部门应是浙江大学校、院(系、所)党政部门、直属单位、群众组织、教学或科研单位;
指导教师应是该指导单位的正式教职工;
2、指导部门和指导教师应具备指导该学生社团工作的能力,熟悉该学生社团的活动内容,对社团会员进行业务培训,对社团活动进行可行性、安全性的认证。
3、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为学生社团自主聘请,由校团委登记注册和颁发正式聘书。
第七条
学生社团根据自身需要,经指导部门和指导教师同意,可向学生社团指导中心提出申请,聘请与社团主旨相关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担任社团顾问,经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正式聘请。
第八条
学生社团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1、指导社团开展活动,对活动拥有审批权;
2、审核社团聘请的校内外顾问;
3、了解学校发布的任何有关社团的文件;
4、推荐社团参与年度社团评奖评优;
5、参与优秀社团指导教师评选;
6、离任时推荐社团下一任的指导部门和指导教师;
7、对关系社团的重大变革向学生社团指导中心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九条
学生社团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应履行以下义务:
1、了解并遵守有关浙江大学学生社团的各项章程、条例及办法;
2、在社团的各项章程、条例以及办法的制定和修改中给出意见与建议;
3、指导社团会员大会的召开和负责人的推选;
4、监督社团的财务状况,定期审核帐目;
5、了解社团开展的活动及内部动态,严格把关,加强监督,承担活动的审批责任;
6、把握社团发展方向,引导社团健康和谐、可持续性地发展;
7、配合学校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和切实加强对社团发展的指导。
第十条
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因故无法继续担任,学生社团需暂停活动,直至聘请到新的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并到学生社团指导中心更新信息。
学生社团因故被注销,其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自动解聘。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和注册
第十一条
成立浙江大学学生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由十五名以上的学生发起,发起人身份符合本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2、指定负责人,成立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
3、有规范的社团章程,章程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相抵触;
4、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指导部门和指导教师;
5、学生社团名称规范,不得与校内其他社团名称混同,其全称须冠以“浙江大学学生”字样,在活动时必须使用全称,不可省略“学生”二字。
第十二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向社团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筹备成立申请书、《浙江大学学生社团申请成立登记表》;
2、社团章程草案;
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名单、基本情况及所在学院的意见;
4、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及指导意见;
5、需要特殊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
1、社团名称;
2、宗旨、活动内容和活动方式;
3、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4、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5、财务管理、经费使用原则
6、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程序;
7、章程的修改程序;
8、社团的终止程序;
9、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每月组织预答辩,对申请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进行初步资格审核,结果报上级管理部门。
管理部门审核后,作出批准筹备成立或不予批准筹备成立的决定;
不批准筹备成立的,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未获得批准的,三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五条
经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并向管理部门申请正式登记成立。
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名义组织筹备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十六条
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相关文件材料后一周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学生社团准予正式登记注册。
对于不予登记的,将相关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登记成立的学生社团要进行年度注册
1、登记成立的学生社团从登记之日起,每一学年初必须到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年度注册,注册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浙江大学学生社团登记证》
(2)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的意见
(3)上学年工作总结
(4)本学年工作计划
(5)上学年财务结算报告及本学年经费预算
(6)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2、经审查,对材料合格的社团准予登记;
逾期不进行注册或提交材料不符要求的,不得开展活动。
第十八条
登记成立的学生社团在征得社团指导中心同意后,可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用于社团工作,并报社团管理部门备案。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任何圆形办公图章。
第四章
学生社团负责人、社团会员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是指社团的正副会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通过社团会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并经管理部门审核;
2、本科二年级以上(含大二);
3、本科生必须征得年级辅导员及所在学院、系领导的同意并登记备案;
研究生必须征得导师及所在系领导的同意并登记备案;
4、参加每年的学生社团骨干培训;
5、填写学生社团负责人档案,在学生社团联合会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1、曾受学校党、团、行政处分者;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管理部门撤职的学生社团负责人和被责令解散社团的负责人;
3、有一门以上必修课不及格者;
4、正在担任其他学生社团负责人者;
5、其他不适宜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的职责:
1、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2、遵守《浙江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3、遵守本学生社团章程,维护本学生社团及社团会员的合法权益
4、对社团活动的组织、安全性、合法性负责
5、对本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状况负责
第二十二条
在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
社团会员按照社团章程,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三条
社团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
2、参与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社团章程担任社团职务;
4、监督权,对违反有关规定,损害会员利益的负责人,向社团管理部门进行反映、投诉。
第二十四条
社团会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积极参加社团组织的活动,配合社团干部的组织管理工作
2、遵守学校社团相关制度及社团章程,不得损害学校、社团及其他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生社团活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举办的所有活动必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按照相应审批程序进行。
学生社团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
举办大型活动和涉外活动,提前两周上报管理部门审批,并于审批后及时联系党委宣传部、学工部、保卫处、统战部(涉及宗教、民族问题)、外事办、港澳台办等有关部门;
举办一般活动,提前一周报指导部门审批,同时报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社团活动为大型活动:
1、申请使用校内室外场地且人数多于50人;
2、使用可容纳100人以上多媒体教室或使用可容纳100人以上校内场地;
3、参与人次超过400人;
4、活动跨越两个以上(含两个)短学期。
第二十七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社团活动为涉外活动,需遵循《浙江大学学生社团校外活动管理细则》、《浙江大学学生社团出国出境管理细则》。
1、使用校外场地举办活动;
2、邀请除本校教职工及正式注册学生以外人员参与活动;
3、以社团名义外出参加活动;
4、凡参与举办的冠以“中国”、“浙江省”、“在杭高校”及其他相关名称的跨校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同一社团同一项目内如包含多个大型、涉外活动,只需向社团管理部门递交项目申请,审查通过后,其项目内的活动除有重大改变外,不需再单独申报,但必须提前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的张贴物、刊物、BBS及其他宣传方式的管理按照《浙江大学学生社团宣传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
1、学生社团财产归该社团集体所有,本着有利于学生社团事业发展的宗旨,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使用,任何个人或团体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2、学生社团应建立明确的账目,由专人负责管理,将所有账目及时入账,并定期向会员公开财务情况,同时接受学生社团指导单位、指导教师和管理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学生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3、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社团管理部门对社团举办的具有较高水平、较大影响的活动,以立项审批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管理部门每年对所有注册登记社团进行一次综合评定。
学生社团综合评定的主要依据为学生社团上交材料和本学年学生社团档案中记载的社团工作、活动开展情况,具体操作参见《浙江大学学生社团综合评定细则》。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管理部门每年对所有注册登记社团进行一次评奖评优,评选出先进社团集体及个人,并进行相应奖励。
具体评选方法参见《浙江大学学生社团评奖评优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以下行为属于违纪行为:
1、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规校纪;
2、在社团筹备成立期间,以社团名义进行各类活动;
3、未经登记或逾期未注册且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或在登记、注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4、自行组织大型校内、校外活动未报管理部门审批;
5、开展的活动内容与登记宗旨不符;
6、严重侵犯会员、其他社团或个人的利益;
7、财务管理混乱,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或非法参与经济活动;
8、严重损坏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第三十四条
对违纪行为的处理:
1、由学生社团管理部门对社团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上报学校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浙大发学[2005]24号)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学生社团管理部门须责令违纪社团暂停活动或解散;
暂停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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