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汽车销售金融服务网络业务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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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在符合我行风险控制有关要求的前提下,总行鼓励分行汽车金融业务的经办机构通过公司业务与零售业务联动、带动银票贴现及托收等其他业务等手段提高汽车金融业务的综合收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我行汽车金融网络业务在机构管理上实行主办行制和集约经营制。
主办行制是指在总行与汽车厂家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前提下,总行委托具体分支机构对厂家进行服务、沟通以及信息交流。
主办行资格由总行认定并定期考核。
集约经营制是指分行开展汽车金融业务应以集约化经营与精细化管理为基本原则,即原则上分行辖内同城具体经办汽车金融网络业务的机构数量应限定在1-2家,区域覆盖面积大、业务量大、涉及汽车网络较多的分行可增加至3-4家;
分行辖内异地分支行所在地指定办理机构不得超过1家,最多不超过2家。
第八条汽车金融业务组织协调的机构主要包括总行汽车金融工作小组、主办行、协办行。
总行汽车金融工作小组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制定全行汽车金融网络业务营销指导意见,制定汽车金融网络业务有关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指导全行积极稳健的推动业务开展;
(二)拜访重点目标客户并根据其实际需求设计汽车金融服务综合解决方案;
(三)协调总、分行之间,公司业务、零售业务之间的整体联动,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专业化的金融服务;
(四)密切关注汽车行业以及各汽车厂家的发展动态,搜集整理行业信息并定期在行内进行发布;
(五)负责对总行核定的汽车厂家的汽车金融网络业务授信额度在系统内进行分配和协调;
(六)负责对全行汽车金融服务工作开展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
(七)开展有关汽车金融网络业务的内部交流和组织培训。
第九条汽车金融网络业务主办行是指经总行确认的,承担对与总行签定网络合作协议的汽车生产厂家具体维护与沟通工作的分支机构。
主办行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汽车生产厂家的日常营销和维护工作,定期拜访汽车生产厂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发现厂家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时,应及时向总行汽车金融工作小组反映;
(二)每年就汽车生产厂家的网络额度使用情况及企业实际需求进行初步审核,就网络额度在新的年度中增减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并报总行审批;
(三)做好汽车厂家与总行、协办行之间的相关协调工作;
(四)负责所主办的汽车金融网络业务开展情况的总结工作,至少每季度一次向总行汽车金融工作小组报送《汽车销售金融服务网络业务运行情况报告》;
对网络业务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上报总行并提出解决方案;
(五)积极争取汽车厂家在行内的资金结算总量,办理网络内我行签发票据的托收及贴现等业务;
(六)总行汽车金融工作小组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汽车金融网络业务协办行是指在总行与汽车厂家汽车金融网络合作框架协议下,为经销商提供授信的ⅩⅩ系统分支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
(一)签署经总行认可的汽车金融网络从属协议,积极做好对当地经销商的开发与授信工作;
(二)按照协议约定及总行有关规定组织进行汽车金融网络业务的操作,加强对经销商的贷后管理以及与主办行、生产厂家之间的信息沟通工作,定期核实经销商汽车库存,了解当地汽车行业市场总体态势,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向总行汽车金融工作小组汇报同时通报主办行;
(三)准确、及时的报送汽车金融网络业务有关数据报表;
第三章合作汽车生产厂家的选择和审查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汽车金融网络业务合作厂家原则上以国内重点乘用车、商用车生产厂家为主,总行汽车金融工作小组根据汽车行业及市场状况选择主流厂家和主流品牌开展汽车金融网络业务合作。
第十二条汽车金融网络业务采取总行统一授信审批原则,各分行不得以自身名义与汽车厂家签订汽车金融网络业务的全面合作协议。
第十三条汽车厂家汽车金融网络业务授信额度的审查审批流程:
(一)原则上汽车金融网络业务的主办行作为汽车厂家的授信管理行,主办行应按照总行一般授信业务流程要求开展对汽车厂家的调查和初审工作以及合作协议的洽谈工作,总行汽车金融小组应进行必要的指导、参与、支持和协助。
(二)汽车厂家的汽车金融网络授信业务(网络额度)必须报总行审批,分行无权审批。
主办行按一般授信业务流程要求将授信资料及操作流程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查。
(三)主办行应将汽车金融网络合作协议相关法律文本上报总行汽车金融工作小组和法律保全部审查,经总行审核确认的合作协议文本由总行以正式文件形式下发各分行。
(四)汽车金融网络额度由总行汽车金融工作小组进行分配和管理,汽车金融工作小组根据汽车经销商的分布及各分行业务开展基本情况,将总额度分配至各分行。
第四章汽车经销商的选择和审查审批流程
第十四条汽车经销商的选择
加入汽车金融网络的经销商除满足我行《初选客户准则》之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销商已经取得厂家正式代理销售授权证书,且为当地区域的一级代理商,按照厂家标准建立了3S/4S专营店并经厂家验收合格投产;
(二)经销商管理层或股东有过汽车经销及售后服务的成功管理经验,有完善的销售渠道,能够比较专业化地经营与管理专营店,有长期经营专营店的经营计划;
(三)经销商销售业绩良好,具备较强的售后服务及维修能力;
(四)经销商整车库存总量不超过正常2个月的销售量;
(五)经销商是民营企业的,原则上其法人代表或最大自然人股东愿意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六)经销商既往履约记录良好,经人行信贷登记系统查询无不良贷款余额。
第十五条各分行在总行分配的汽车金融网络额度内,按照经销商选择标准自行选择经销商,并在分行权限内合理核定授信额度。
分行风险管理部门对经销商授信按一般业务授信流程进行审查,并对分行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敞口总量控制。
分行需要调整总行对其的分配额度时,应向总行汽车金融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六条各分行在进行汽车经销商授信调查过程中,应加强与主办行及汽车厂家的联系和沟通,了解经销商销售和库存状况。
第十七条一般情况下,我行对单一经销商授信敞口额度的确定应不超过以下参考标准当中的最低值,同时对经销商核定授信额度应考虑其在其他银行融资因素,避免过度授信:
(一)汽车生产厂商推荐的经销商敞口额度;
(二)单笔期限为3个月以内的银行承兑汇票,授信敞口应不超过经销商正常45天的销售额:
单笔期限为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银行承兑汇票,授信敞口不超过经销商正常2个月的销售额;
(三)分行信审委审批权限。
第五章签订汽车金融网络协议从属协议
第十八条经销商授信额度经审批通过后,协办行须按照总行下发的标准文本与汽车厂家、经销商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九条协办行需指派双人赴厂家所在地实地签约,并填写《汽车销售金融服务网络业务签约核实书》(附件1)。
实地签约前,协办行应主动与主办行或总行汽车金融工作小组联系,了解厂家所在地、联系人、有权签字人等相关信息。
签约时,协办行经办人员应要求厂家当面加盖有效印鉴;
如为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名章的,应取得相应授权书复印件(须加盖厂家印鉴)。
总行协调统一请厂家签署协议的按总行要求办理。
第二十条协办行经办人员应要求厂家书面指定银行承兑汇票传递与查询、合格证交接等手续的联系人,并取得相应的印鉴样本。
如厂家的授权人员和签字样本已经在三方协议中约定,则不需要另行出具授权文件。
第六章放款操作
第二十一条各分行具体经办汽车金融网络业务的机构必须配备专职信贷综合人员(简称综合员)负责汽车金融网络业务项下银行承兑汇票的交接和汽车合格证的管理工作,其任职资格应由各分行放款中心认定,并由放款中心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
同时协办行应将该信贷综合员的姓名、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以书面形式通报给主办行,并由主办行统一通知生产厂家。
第二十二条经销商在办理汽车金融网络业务前,应向协办行出具委托书(附件2)授权专人办理汽车合格证的领取手续。
汽车网络协议中已有明确授权条款的,可不另行出具授权书。
第二十三条经销商须在协办行开立保证金账户,用于存入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所需保证金及销售回款。
所有保证金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兑付协办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二十四条经销商每次向协办行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
(二)与生产厂家之间的购销合同或订单
(三)保证金入账冻结通知单(以存单作质押的,应提供存单原件,并签订质押合同)
第二十五条对于审批通过的汽车金融网络项目,分行放款中心独立行使对有关放款资料的审查工作,审查要点主要包括:
(一)所用各项协议文本是否与总行核准的标准文本一致,协议文本的填写是否完整、规范;
(二)批复的放款条件是否落实;
(三)是否已按协议要求存入保证金;
(四)对经销商授信敞口总量是否在核定额度之内;
(五)经销商以往业务操作执行情况,如销售回款是否正常,合格证管理情况是否规范等。
第二十六条协办行与经销商签订《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协办行会计部门按照放款中心的放款指令,签发以指定汽车厂家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
若以贷款方式操作,则由会计部门将贷款发放后,汇款至厂家指定账户。
第七章银行承兑汇票的传递
第二十七条对于汽车金融网络业务项下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协办行应根据汽车网络协议要求送达汽车厂家指定授权人,不得直接交给经销商。
厂家应向总行或主办行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专人办理收取银行承兑汇票、送达合格证、银行承兑汇票查询等事宜。
《授权委托书》正本由主办行保管,各协办行应主动向主办行索要《授权委托书》传真件或复印件(或总行将正本扫描后上传至内网),主办行必须给予积极配合。
汽车网络协议中已有明确授权条款的,厂家可不另行出具书面授权。
银行承兑汇票的交接一般采用以下方式:
特快专递寄送、当面递交厂家或者通过厂家授权派驻机构转交。
银行承兑汇票交接或寄送时,应附一式两份银行承兑汇票交接单(附件3)。
第二十八条采用邮寄方式交接的,应由协办行综合员办理邮寄手续,寄送地址和收件人应与三方协议或厂家授权书一致,特快专递回执由综合员妥善保管。
同时综合员电话通知指定接收人,厂家在银行承兑汇票交接单上签章确认并寄回协办行,综合员将回执专夹保管。
第二十九条采用直接递交厂家或厂家授权派驻机构的,应由综合员填制银行承兑汇票交接单,并进行登记,承兑汇票可由协办行指派客户经理送达,交接回执由客户经理交给综合员保管。
第八章汽车合格证的传递和管理
第三十条生产厂家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应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安排相应金额的车辆发送至经销商,同时汽车合格证原件送达协办行。
协办行应直接从生产商及其派出机构处获得合格证,不得通过经销商转交,若汽车金融网络协议另有规定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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