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论俄罗斯刑事法律制度的改革 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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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俄罗斯刑事法律制度的改革
一、俄罗斯刑事实体法律制度产生的背景为什么诞生了具有全新内容的俄罗斯刑法典,这是剖析现行刑事法律制度存在的前提。
不可否认,处于急剧转型期的俄罗斯必须创造有利于缓解社会冲突、创造社会和谐的条件。
法律与秩序的构建是其中重要的环节。
而选择什么样的法律与取舍怎样的法律内容是政治动荡降温、社会利益均衡、市场竞争规范、抗议情绪缓和的试金石。
刑法是最后的社会保护屏障,是社会隐患的最后一道制裁关口,借助国家之力发出禁止与命令性规范,明示哪些行为是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哪些人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什么样的犯罪应受刑罚,何种情况下减免刑罚。
如此打造出的刑法典,即便是新法律彻底推翻了旧法律,即便是林林总总的法典众多,都是每一个阶段每一个时期,立法者为维护特定的法律关系不得不废旧立新的抉择。
任何一部法律的产生一定天然带有自身所追求的法律精神。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法律是人类的理性,各国的法律是人类理性在特殊场合里的适用。
因此,法律和地理、地质、气候、人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人口、商业等等都有关系,而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1]。
俄罗斯刑法典毫不例外,在新情况新现象的考验下,追求着新时代的法律精神,并且由于俄罗斯政治、经济、社会意识形态的根本变革而涅磐重生。
﹙一﹚民主政治孵化了新型的法律起初,俄罗斯全面借鉴西方,推行拿来主义的政治改革,使国家陷入政治动荡中。
休克疗法式的政治转轨,囫囵吞枣地吸收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违背了制度变迁的渐进性规律,欲速则不达,反而是教训惨痛。
政治博弈的结果是,俄罗斯力求政治稳定、国家强大为最高目标,不断推动多元化民主政治发展,同时不时发出强权统治的警示信号。
1993年,全民公决和新宪法的颁布,昭示了资本主义的民主政治与传统的铁腕治国达成了相容性的交集。
毕竟,俄罗斯特色的民主政治模式已经有效发挥着作用,宪政体制在治理社会与振兴国运进程中势不可挡。
新的法律秩序恢复与重建,新的刑事法典酝酿与出台在民主政治改革中脱颖而出。
﹙二﹚经济的动荡激活了新型的法律1991年的苏联解体阵痛引起一浪高过一浪的冲击,俄罗斯在风雨飘摇中从世界经济强国一路狂跌倒贫穷的底层。
经济体制由原来计划大一统的公有制突然被抛向了市场化的私有制,低迷的经济,绝望的生活,贫富分化,金融寡头,所有这一切都将俄罗斯打入了无底深渊。
据统计,俄罗斯在1990年—1996年间,整个国民生产总值几乎下降到了原来的50。
收入导致的社会分层状况超出了国家稳定的差距指数﹙10倍﹚,收入最高的10的人是收入最低的10的人的15倍之多,最高工资收入是最低工资收入的27倍[2]。
这些无疑透视出俄罗斯改革进程中的诸多弊病。
只有力除这些弊病,才能恢复社会经济,使整个社会结构良性运行。
普京上台后,重视社会经济政策调整,限制寡头势力扩张,改善贫困人群的生活,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统一社会力量,争取一切制度合法化。
于是,在经济改革大潮的洗礼中,孕育出了新的刑事法律理念与制度。
﹙三﹚社会意识形态映射了新型的法律俄罗斯进入自由的资本主义社会后,社会中普遍盛行的是个人自由主义。
有的学者认为,已经深人到俄罗斯大众意识中的价值观包括政治和经济自由原则、分权思想、多党制原则、媒体独立的观念、自由选举意识和法制国家思想等[3]。
社会主义思想意识形态能否再现昔日辉煌,到底该不该捍卫社会主义制度,这些都不是俄罗斯人最关切的问题。
他们更关心的是赶紧斩断激进的政治革命思想,尽快树立保障个人自由与民主的稳定信仰,努力将全社会已经觉醒的民主自由意识纳入到法律框架中。
这些新的意识形态为俄罗斯现行刑事法律制度奠定了思想基础。
在疾风暴雨的改革中孕育了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又在稳定发展的过程中不断修订完善刑事法。
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思想的客观变化,俄罗斯刑事法律制度在考验中日渐成熟与理智。
二、俄罗斯现行刑事法改革的基本内容笔者认为,俄罗斯刑法典以及之后陆续修改补充的决定、命令等,共同组成了当下俄罗斯刑事法的基本内容。
究其主题而言,围绕着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重与罪轻、刑罚严苛与宽缓予以了周密的立法。
换句话而言,是非罪化还是入罪化,是非刑罚化还是刑罚化,是轻刑化还是重刑化等刑法上永远争论不止的问题,俄罗斯通过刑事立法形式给予了肯定回答。
﹙一﹚外在形式衬托现行刑法典的严谨1996年俄罗斯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由编章条款项连接为一体,体系完整,条理清晰。
编下设章,章里包含着若干条,每一条中分为几款或者附注的项。
从1997年至今,俄罗斯刑法典体系没有发生变动,依旧是分为12编34章360条,只不过在每个条目下有增有减。
按照惯例,第一编为刑法指导性范畴,正如第一章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的任务和原则,而第二章是刑法的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那样,总之开篇是刑法的基本前提说明。
第二编涉及到刑事法原理部分,即犯罪论的鸿篇释读。
俄罗斯刑法典第二编犯罪由6章组成,无论是第三章犯罪的概念和犯罪种类及其第四章承担刑事责任的人规定,还是第五章罪过的立法规制,均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细微注释。
在规定了典型的犯罪样态后,接着着墨于不典型形态的犯罪,不论是第六章未完成之罪及其第七章共同犯罪的内容,还是第八章排除犯罪性的行为的阐释,所有这些都触及到罪数、累犯、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的总则精髓,也涉猎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执行命令、拘捕人犯职务行为非犯罪行为的划定。
刑事法原理除了犯罪论范式外,还有刑罚论的铺垫。
从第三编起,进入了刑罚制度的视野。
第三编刑罚分为两章,一是第九章刑罚的概念、目的和种类,二是第十章刑罚裁量。
这里主要规定了刑罚裁量的基本原则、减轻与加重刑罚情节、数罪并罚、缓刑的内容。
既然承担了刑事惩罚,就要面临刑罚的处罚,而一旦因为各种原因免除处罚,必然关系到排除刑罚的后果。
于是,第四编就是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免除内容,分为三章,首先是第十一章刑事责任的免除,主要包括积极悔过、刑事和解、情势变更、时效届满而免除刑事责任;其次是第十二章免除刑罚,主要是指假释、轻刑替代余刑、判决时的时效届满而免除刑罚;最后是第十三章大赦、特赦、前科。
此处除了列明大赦、特赦适用条件外,还提及了前科消灭制度。
此外,还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等内容。
从第七编侵犯人身的犯罪开始,可视作是刑法分则,以此为界都是关涉具体罪名的内容。
依次为第八编经济犯罪、第九编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第十编危害国家安全罪、第十一编军人违反职责罪、第十二编破坏人类和平与安全罪。
通过以上的列举,笔者已经言简意赅地说明了俄罗斯刑事法体系内容,既囊括了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基本主干,同时又以细致的编章条目总结了立法的成果,以刑法、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个罪的排列显示了立法的丰富与严密的立法技术。
﹙二﹚五项原则勾勒了刑法的全貌若从俄罗斯刑法典的逻辑性考察,首先吸引人的是高调提出刑法的多项基本原则。
一般国家刑事立法大多承认罪刑法定原则,其他原则可有可无。
俄罗斯刑事立法似乎要急于搭建法律的大厦,唯恐不够细密与缺失,足足写入了五个基本原则。
第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耳熟能详的罪刑法定原则,或者称作法制原则。
俄罗斯刑法第3条规定,应以刑法的规定确认犯罪与刑罚。
禁止类推适用刑事法律。
这就是经典法谚在俄罗斯刑事法中的再次确证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法制原则是第一次真正在立法中出现,因为以前的刑法典即便规定该原则,但又保留类推,反而是类推得到了合理扩散并冲淡了法制原则。
第二个基本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该原则是俄罗斯宪法原则在刑法基本法中的具体化。
俄罗斯刑法第4条规定,对犯罪人,无论性别、种族、民族、语言、出身、财产状况、职务高低、居住地、宗教信仰、归属社团等其他情况,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个基本原则是罪过原则。
这是前苏联和现今的俄罗斯立法的一贯做法。
罪过是行为人对行为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
俄罗斯刑法第5条规定,禁止客观归罪,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只能是因为有罪过地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并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
第四个基本原则是公正原则。
任何法律都包含着公平、公正的精神。
这是世界刑法普适性原则在俄罗斯刑法中的体现,可以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代替之。
俄罗斯刑法第6条规定,应当公平地对犯罪人实施刑罚和其他刑事制裁方法,即与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性质及其程度、实施犯罪的情形、个人的罪过相适应。
任何人不得为同一个犯罪承担二次刑事责任。
第五个基本原则是人道原则。
俄罗斯刑法的人道原则体现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对受害人的人道,另一方面是对犯罪人的人道。
俄罗斯刑法第7条规定,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律保障人的安全。
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和其他刑事制裁方法,不得以造成身体痛苦或者侮辱人格为目的。
可见,人道主义原则涵盖了人的权利诸多方面,是将人的价值、尊严、自由、幸福提上了重要高度。
俄罗斯刑法典一改过去的刑法体例,将保护个人权利放置在分则之首,是刑法人道原则的再次展示。
﹙三﹚犯罪概念与犯罪种类浓缩了入罪法网俄罗斯刑法典共配置了350多个罪名,经过多次增补与删除,罪名数还是300以上。
大量的个罪各有自己的犯罪构成,也有不同的法定刑。
不管怎样,这些细小的每一个犯罪行为都无法回避最原始的犯罪概念与犯罪种类的制约。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抛弃了以往扩张实质犯罪概念,弱化形式概念的做法,而是实质与形式并存又突显形式特征的犯罪概念,这也是俄罗斯更加注重法治的端倪闪现。
犯罪概念的混合型,突出了刑事违法性,科学解决了什么是犯罪的疑惑。
同时,强调行为社会危害性,公正回答了为什么规定为犯罪的深层究问。
在宏大的犯罪概念支配下,编织了俄罗斯刑法典的犯罪圈,高屋建瓴划定了入罪与排除犯罪的分水岭,塑造了不同犯罪行为的临界点,划清了不同特质行为的界限。
不论怎样条分缕析,最终都汇聚到起始的源头犯罪的概念上。
刑法典第14条规定,有罪过地实施本法以刑罚相威胁并被本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是犯罪。
形式上符合本法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因情节轻微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不是犯罪。
正如俄罗斯学者评价道,没有统一的概念,不仅阻碍了学科研究,还为实践活动带来困难,障碍了与犯罪的斗争[4]。
俄罗斯刑法典的分则规定了各种具体的犯罪,内容庞杂,客体众多。
看似琐碎的犯罪排列背后,其实按照罪重与罪轻清晰划分为四大类犯罪行为。
这是俄罗斯刑法首次提出,依据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划分犯罪的种类立法条款。
俄罗斯刑法经过2001年的修改,第15条犯罪的种类内容发生了细微变动,主要有如下5个条款第1款是犯罪种类的纲领式宣言,依据本法规定的社会危害性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不同,将犯罪划分为轻罪、中等严重的犯罪、严重的犯罪、特别严重的犯罪。
可见,俄罗斯刑法所言的犯罪总共有四种,划分的基础在于行为性质的严重与否、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接着就是深入解释符合什么样条件,可以认定为轻罪,还是严重犯罪。
第2款是轻罪的立法定义。
即,实施本法规定的剥夺自由刑期最高不超过2年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是轻罪。
第3款是中等严重犯罪的法律界定。
即,实施本法规定的剥夺自由刑期最高不超过5年的故意行为和超过2年的过失行为,是中等严重犯罪。
第4款是严重犯罪的立法概念。
即,实施本法规定的剥夺自由刑期最高不超过10年的故意行为,是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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