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办法佛山市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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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引导激发社会创新创业潜能,催生和扶持一批具有较高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使其成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经济发展活力的重要引擎。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引领、支持创新、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绩效管理的原则,确保资金分配机制创新、安全高效。
各区要按照市场需求遴选项目,发挥财政资金在万众创新和大众创业两个层次的引导和撬动作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初创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职责
1.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受理各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审核;
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需要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列入部门预算安排。
需要申请省、市补助资金,要及时上报本地资金需求情况,审核上报相关申报资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
2.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使用专项资金;
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提交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3.加快项目建设,确保资金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严格资金管理,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职责
1.受理各区及市直单位申报省、市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核。
负责编制全市资金需求年度计划,按程序报请审批。
需要本级安排的资金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需要申请省补助资金,按照省的要求做好资金需求的上报、项目的申报和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2.负责对各区、各单位申报市级资金的项目通过组织专家评审等公平公正的方式,研究拟定市级资金补助对象和资金补助方案,通过集体研究等程序及时提出市本级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请审批。
3.负责结合各区、各单位的申请,对省核定下拨的补助资金提出分配方案,及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下达资金。
4.按规定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绩效目标。
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及时了解专项资金使用以及项目验收等情况,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估工作等。
第七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联合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具体政策,根据工作要求和资金需求,落实资金安排。
2.联合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省、市补助资金需求情况的上报、申报和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3.对各项补贴申请进行复核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
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加强资金监管。
(二)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牵头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资金管理要求。
2.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编制的年度部门预算落实本级资金安排。
审核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本级资金安排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
3.配合做好申报省补助资金的各项工作。
4.按照资金支付的相关规定及时分配、下达和划拨资金。
5.加强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八条
市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创新创业,对适应国际和国内需求的质量高、技术含量高、使用效能高的创新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服务给予重点资助。
(一)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市从各区推荐的优秀项目中评选一批市级优秀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20万元资助。
各区推荐的项目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有较强创新示范性、市场价值和带动就业能力。
市对获得我市市级创业大赛(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主办)前三名(或相当奖级),并于获奖之日起两年内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创业项目,给予每个项目5万元至20万元资助。
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主办的大赛,主办单位应在赛前和赛后,分别将大赛方案、获奖名单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奖补。
对达到市级示范性基地评选标准的,市分别按每个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以上奖补资金分配遵循效益导向机制,以优秀创业项目成果为主要评选依据。
通过公开征集项目、专家评审等方法相结合进行分配;
各区和有关单位筛选、推荐或者申报一批技术成熟度高、市场迎合度高、项目前景好的创新型创业项目。
经行业专家团队对备选项目从项目前景、示范效应等角度进行分析,对综合排名靠前的项目及项目单位给予奖补。
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按照省的规定落实常规类创业补贴。
(一)创业培训补贴。
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非毕业学年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可参加创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免费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创业培训机构可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相应补贴,其中创办企业培训每人最高1000元;
由有关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发,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纳入补贴范围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每人最高2500元。
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
支持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省组织的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
1.创办企业培训补贴。
创办企业培训补贴申请流程按照《关于明确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请和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发〔xxxx〕213号)创业培训补贴有关规定执行。
2.创业(培训)实训补贴。
支持有关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开发创业培训(实训)项目,对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后纳入补贴范围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按省规定程序申领。
3.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补贴。
帮助初创企业经营者提升素质能力,支持我市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企业经营者,积极争取纳入省每年按每人1万元标准,资助不超过500名初创企业经营者的资助范围内,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
(二)一次性创业资助。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创业(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申请5000元的创业资助。
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申请创业资助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
其中,属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应提供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其他身份认定证明复印件,属在校生或毕业生的应提供学生证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属军转干部、复退军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下同);
2.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申请人按规定提交前3项材料,并承诺6个月内提供第4项材料的,可先行核发一次性创业资助。
(三)租金补贴。
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可申请每年最高6000元的租金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租金补贴直接补助到所创办企业。
申请人在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法定登记注册手续)起3年内,可按年度申请租金补贴,申请补贴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
3.初创企业的银行账户;
4.场地租用合同(租用地址应与注册登记地一致);
5.缴纳租金的凭证复印件(发票、收据或银行流水);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申请人按规定提交前3项材料,并承诺6个月内提供第4至6项材料的,可先行核发租金补贴。
(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
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可按年度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招用人员花名册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4.初创企业的银行账户;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最近3个月用人单位为相关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申请人按规定提交前4项材料,并承诺6个月内提供第5、第6项材料的,可先行核发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首次申领此项补贴,以申请时实际吸纳就业人数核发补贴。
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用工人数核发补贴。
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五)创业孵化补贴。
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承担政府补贴孵化服务的,应与所在地区级或区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协议(协议应明确孵化基地软硬件标准、提供服务内容、责任义务等内容)。
签订协议的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为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创业孵化服务的(不含场租减免),按实际孵化成功(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户数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
创业孵化基地申请创业孵化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入驻创业单位花名册、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与入驻创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书面服务协议及提供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
3.创业孵化基地的银行账户。
(六)创业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劳动者创办初创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个人贷款额度最高2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
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个人贷款和捆绑性贷款可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
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创业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审核程序按各区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七)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扶持创业服务项目。
1.公共创业服务补助。
创业政策宣传、创业项目库建设、创业项目推介、展示交流、创业大赛、创业导师参加创业志愿服务交通伙食费补贴,及其他必需的创业服务和专项活动组织实施经费,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公共创业服务补助由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厉行节约、从严掌握的原则提出资金需求,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2.购买社会专业化创业服务。
市有关部门、各区可通过政府采购形式,购买社会创业服务机构、社团组织、行业协会等为自主创业人员或初创企业提供的有关创业服务。
服务项目可包括信息服务(项目开发、政策资讯等)、事务代理(工商、会计、税务等)、咨询指导(管理、法务、融资等)、创业孵化服务等,具体项目清单由市有关部门、各区结合实际制定。
购买服务补贴由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实际提出资金需求,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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