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非法所得法律文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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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拆除或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设施;
可并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3,履行的程序和履行程序的依据
根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1,受理案件,2符合查处条件的立案查处3,调查勘测清楚具体违法事实违法主体违法责任4,行政处罚意见的审批,5,下达行政处罚决定.6,听证:
对做出没收的处罚按照职权或者根据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遇节假日顺延)内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7.被处罚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自行履行本处罚决定履行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的程序
8、履行处罚程序不受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影响,如果对行政处罚不服,被处罚人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綦江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9、对违法没收的财物和撤销、变更的行政处罚需要退赔的,按《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退赔。
4,履行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的程序的详细程序和依据: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重庆市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
(1)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定的期限内自动腾空违法用地建筑物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封存,并自封存之日起5日内将其移交区财政局,行政机关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必须向当事人开具规定的专用收据(该收据是行政机关依据其实施罚款和没收财物的法律、法规、规章向同级财政部门领取的专用收据),不开具专用
收据或专用收据不符合规定的,当事人有权拒交。
(2)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定的期限内未自动腾空违法用地建筑物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当事人发出腾房通知书;
在腾房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腾房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移交没收的违法建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重庆市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
除依法可以由行政机关直接处理的物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没收之日起五日内将没收物资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移交违法用地建筑物,应当制作移交通知书及清单,并将移交通知书及清单、《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法律文书、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文书一并移交。
移交清单应当注明违法用地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建筑物的位置、数量、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建筑物结构和移交时间等。
移交清单一式两份,由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双方签字盖章。
违法用地建筑物处置后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同级政府财政主管部门。
处置违法用地所需经费,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另行拨付。
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根据根据《重庆市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财政部门对行政机关没收的物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该行政机关保
管或处理。
行政机关对受委托保管的没收物资不得使用、调换和擅自处理,并确保其安全、完整。
行政机关对受委托处理的没收物资应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理。
财政部门的工作
对行政机关上交的没收物资必须委托管委会指定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门对接收的违法用地建筑物应当登记造册。
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和消防部门对违法用地建筑物进行鉴定;
对于可以保留使用的违法用地建筑物由具有合格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登记造册和处置的依据。
财政部门对行政机关没收的物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该行政机关保管或处理在接受委托后,行政机关应当将依法直接处理或受委托处理的没收物资的变价款,自处理之日起二日内缴付财政局代收机构。
财政局依法处理的物资需要办理入户、过户、登记手续的,有关部门应依法办理。
5.关于处置中的合法化问题的建议
对于可以保留使用的违法用地建筑物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对于经营性用地上的建筑物,在依法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连同土地一并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拍卖;
(二)对于非经营性用地上的建筑物,在依法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可以由原违法用地的当事人申请回购;
(三)对于政府出资的公益事业的建筑物,由当地区县政府报经市政府同意,依法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可以无偿返还。
对原违法用地当事人要求回购非经营性用地上的建筑物的,应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财政局按评估报告确定的价格与当事人办理回购手续。
违法用地当事人不回购的,可由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其他人购买。
处置违法用地建筑物后,当事人凭拍卖成交书或回购协议书、缴款凭证到违法用地建筑物所在地的土地与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相关税费由当事人承担。
篇二:
违法所得
各种违法行为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
工商行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罚则中经常会出现这样一句话:
违反本法规第某条某款某项,有非法所得没收非法所得,处于某元罚款或非法所得的某倍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于某元罚款等。
所以准确理解和计算非法所得对行政处罚案件具有深刻意义。
那么什么是非法所得呢?
《行政处罚法》是这样规定的:
是指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从事非法经营等获得的利益。
非法所得的概念我们基本清楚了就是行为人非法经营所获得利益,但由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同,对非法所得与罚款的处理方式有三种不同情况:
1、是比较普遍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某元或某倍的罚款。
如: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2、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可以选其一,也可以并罚。
《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等。
(第六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
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3、某些法规没有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只规定了罚款处罚,本着行政机关“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法律原则,不应对其做出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三十三条所规定的那样。
(第三十二条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责令改正;
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分公司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法规,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兴、出租、出借、转让让分公司营业执照,或者未将分公司营业执照置于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分别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下面讲一讲以下几种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
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违法所得计算方法
一、在生产经营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构成投机倒把违法违章行为的,其非法所得的计算方法是:
凡有进销价(包括批发价、零售价)的,以销价与进价之差作为非法所得;
属于生产加工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的销价与成本价之差作为非法所得。
1.(直接费用是指正当的运输费、保管费、差旅费等三种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费用).2、(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运输工具收取的运输费是否属“非法所得”:
当事人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运输等其他方便条件,构成《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行为的,其从中获取的经济利益包括运输费,应视为非法所得;
如果当事人只是在从事正常的运输业务中上当受骗,未构成投机倒把的,其所收取的运输费,不应视为非法所得)。
3、“成本价”,即生产加工产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格,不含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其它费用。
二、为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活动提供货源、支票、现金、银行帐户等其它方便条件,或者代出证明,代开发票,代订合同以及虽未直接参与违法经营活动,但在违法活动中采用各种手段,牟取非法利益的,以全部非法收入作为非法所得。
三、投机倒把违法违章行为人如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已缴纳税款的,在计算非法所得时应予以扣除,未交纳的不予扣除。
四、在计算非法所得时,如有商品已经售出,货款尚未收到的情况,也应包括在内。
总结为以下工式
生产的:
销价—成本价格(指原材料购进价格)—已交税金。
经销的:
销价—进价—已交税金。
为投机倒把提供货源等方便条件的以全部非法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倒卖票证的违法所得等于全部销售款。
商品已售出,货款未到应计算违法所得。
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非法所得计算方法:
无照经营的案件违法所得计算方法按投机倒把案件方法计算违法所得。
没有任何正式票据的按其全部收入为违法所得。
对个人无照经营案件难以确定的按违法行为人口述或提供的书面清单做为确定违法所得的依据。
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的不扣除生产加工成本。
对经核准登记但经营方式中无生产加工方式擅自加工假冒伪劣商品,不扣除生产加工成本。
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中非法经营额计算问题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侵权人所经营的全部侵权商品(已销售的及库存的)均应计算非法经营额。
对于生产、加工商标侵权商品的
其非法经营额为其侵权商品的销售收入与库存侵权商品的实际成本之和;
对于侵权人的原因导致实际成本难以确认的,视其库存商品的数量与该商品的销售单价之乘积为实际成本;
没有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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