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安全技术施工手续办理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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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安全技术施工手续办理流程
辽宁省公安厅和各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是全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技防设施设计、施工单位从业资格的审批;组织技防设施设计方案的论证、审批;组织技防设施的竣工验收;负责办理来我省承接技防设施设计、施工或投标的省外从业单位资格等级审验;负责技防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准产证》、《准销证》的发放;办理外省产品准入和向省外推荐我省技防产品等项工作。
一、办理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产品有关事项导则
(一)技防管理工作所遵循的法律法规是:
1、《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科[2000]26号);
3、《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4、《〈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辽公研[1999]198号)。
(二)办事机构:
1、各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
2、省公安厅技术防范办公室。
(三)服务承诺:
1、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以法行政,不徇私情。
2、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3、严格遵守技防管理中各种证件的审批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4、热情接待办事人员,语言文明,礼貌待人,行为规范。
二、办理有关事宜的程序和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一)《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施工资格证》的审批程序:
1、办理依据:
①《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八条规定,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防设施设计、施工的单位,已取得建设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必须到公安机关备案;其中专门从事技防设施设计、施工的单位在到建设部门办理专项证书手续前,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查手续;
②《〈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辽公研[1999]198号)第十九条规定,我省从事技防设施设计、施工单位的管理实行设计、施工资格证书制度。
资格等级按其实际能力分为四级,有条件的从业单位可以申请双重资格。
2、申请办理的基本条件:
①持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核准从事的经营范围;
②具有熟练掌握技防设施专业设计知识和施工、维修技术规范的工程设计人员、施工人员、维修人员以及与本业务相关的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
③具备与技防设施设计、施工、维修资格等级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和检测手段,主要仪器设备应有计量合格标志;
④具有满足技防设施设计、施工准备、维修调试的固定工作场所;
⑤建立与技防设施设计、施工资格等级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合格的《质量手册》,从业人员政治可靠,事业心强,服务态度好,对承接的技防设施严格保密。
3、申请单位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①《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施工资格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
③在册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
④近三年来已完成的技防工程合同书及验收报告;
⑤质量手册、保密措施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4、办理程序:
①申请单位持填写好的《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施工资格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市公安局技防办办理初审手续;
②初审通过后,再持上述材料到省公安厅技防办办理审批手续;
③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和省外单位,直接到省公安厅技防办办理审查、审批手续。
5、办事时限:
办理上述有关手续的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二)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方案论证、审批程序:
1、办理依据:
①《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九条规定,技防设施设计方案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防范行业标准和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将技防设施设计方案按以下规定送公安机关审批:
a.一级风险等级或者总投资额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由省公安机关批准;
b.二级风险等级以下或者总投资额不足人民币50万元的(含50万元),由市公安机关批准,报省公安机关备案(调整后的办理程序)。
②《〈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辽公研[1999]198号)第三十二条:
技防设施设计方案的论证:
a.一级技防设施的设计方案,由省厅技防办与建设单位所在地市局技防办会同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组织设计方案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b.二级以下技防设施的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所在地市局技防办会同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设计方案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
2、相关标准:
①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GA/T74-94);
②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
③文博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GB/T16571-1996);
④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GB/T16676-1996)。
3、申请单位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①《辽宁省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方案论证申请书》一份;②设计方案(含系统设计方案及系统功能;器材平面布防图及防护范围;系统框图及主要器材配套清单;中心控制室布局及使用操作;管线敷设方案;工程费用概算和建设工期等)。
4、办理程序:
①召开由建设单位和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共同主持,业务主管部门、设计施工单位及一定数量的技术专家参加的方案论证会,对设计方案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查,对其技术、质量、工期、服务和预期效果做出评价,提出论证意见。
②技防设施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应按论证意见对原设计方案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形成正式设计文件并填写〈辽宁省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方案审批表〉一式三份。
③建设单位、公安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等签署意见。
(三)辽宁省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竣工验收结论办理程序
1、办理依据:
①《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十二条规定,技防设施竣工后,必须经原审批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未经公安机关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技防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②《〈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辽公研[1999]198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技防设施的验收。
技防设施按设计任务书和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经试运行达到设计、施工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视为竣工。
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写出竣工报告。
双方认为已具备验收条件后,由施工单位向审批设计方案的技防管理部门提交《技防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2、验收条件:
①提供以下文字材料:
a.《辽宁省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一式一份);
b.竣工报告(含设施概况、安装设备清单、工程质量情况自我评估等);
c.初验报告(含系统试运行情况、质量初验情况等);
d.图纸资料(含:
设计任务书、设施合同、设计方案论证审批表、设计方案与相关图纸等);
e.系统质量检测报告(授权检测单位出具的)。
②一、二级风险等级或投资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技防设施在正式验收前,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向省公安厅技防办申请办理委托系统质量检测手续,由省厅技防办委托经公安部批准的《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沈阳)》进行系统质量检测。
申请办理系统检测需提供下列技术资料:
a.选用设备的产品检测报告;
b.工程初验报告;
c.按正式设计方案施工的系统原理图、平面布防图、器材设备清单等。
3、验收程序:
①组建设施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
其成员由:
建设单位负责人、建设单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公安技防管理部门、检验机构代表及技术专家组成。
②验收委员会下设:
施工质量验收组;技术质量验收组;资料审查组。
施工质量验收组验收的内容有:
①设备安装质量;
②管线敷设质量。
技术质量验收组验收的内容有:
①系统的主要功能和技术指标检查;
②系统中所用产品的检查是否符合标准规定;
③系统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检查;
④系统设备的安装数量与位置的检查;
⑤报警系统检查;
⑥电视监控系统的检查;
⑦出入口控制系统的检查;⑧巡更系统的检查;
⑨中心控制室检查。
资料审查组审查的主要内容:
①图纸资料内容齐全,标记确切,文字清晰,数据正确,图文表一致;
②图样的绘制应符合GA/T74-94《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及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4、验收结论:
①技防设施验收委员会(或小组)根据系统的质量检测、技术验收、施工验收及资料审查结果,写出验收结论。
②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四)办理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1、办理依据: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号)第四条规定,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分别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对未能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管理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实行生产登记制度。
2、申请单位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①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
②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
③公安部授权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或鉴定证明;
④生产登记申请书(到当地公安局技防办领取);
⑤主要技术人员职称证书或学历证明;
⑥售后服务措施书面材料;
⑦每种型号产品的标准、照片和说明;⑧企业简介。
3、办理程序:
①持上述材料到企业所在地公安局技防办提出申请。
②地市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生产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初审合格的,报省厅技防办复审;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③省公安厅技防办在接到地市级公安机关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
复审合格的,做出批准登记决定,填发生产登记批准书,并将生产登记批准书送地市级公安机关,由地市级公安机关通知提出申请的生产企业领取;复审不合格的,做出不批准登记决定,并将不批准登记决定和理由书面通知地市级公安机关,由地市级公安机关通知申请生产企业。
(五)办理销售技防产品《准销证》
1、办理依据:
①《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十六条规定,销售技防产品,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必须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②《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技防产品的销售实行准销证制度。
2、申办《准销证》必须具备的条件:
①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
②有掌握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专业知识的管理和销售人员;
③有存放、经营场所;
④有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
⑤经销的产品必须获得“生产登记批准书”,外省技防产品还应有省公安厅技防办核发的《准入证》。
3、办理程序:
①持产品检测报告、生产登记批准书、销售制度(进货验证制度等)、售后服务制度等材料到所在地公安局技防办提出申请;
②填写《辽宁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证申请书》;
③由所在地公安局技防办审查销售场所及相关材料;
④审查合格的,地市级公安局技防办发放《准销证》,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六、办理外省技防产品《准入证》和技防设施从业单位资质审验
1、办理依据:
①《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十六条规定,销售省外的技防产品,持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部核发的有关证明,到我省公安机关办理核准手续。
②《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实放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外省到我省销售技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明确指定我省一个单位负责全省销售网络管理、掌握产品销售情况、承担产品售后服务工作。
③《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实放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外省的技防设施设计、施工单位到我省行政区域内承接技防设施设计、施工任务,必须持有所在地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公安机关颁发的资格证书和推荐函(介绍信),经省厅技防办按本实施办法规定审验合格并发给《外省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施工单位资格等级审验书》后,方可承接相应等级的技防设施设计、施工任务。
同时到设施属地市局技防办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
2、申办《准入证》应准备的有关材料:
①持产品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生产登记批准书》;
②该产品生产单位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
③所在省公安厅技防办出具的《推荐函》;
④委托销售文件;
⑤产品说明书、经营条件情况介绍。
3、办理程序:
①持上述材料到省公安厅技防办领取并填写《准入证》申请表;
②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省公安厅技防办发放《准入证》;
③销售单位或者个人持《准入证》到销售地市公安局技防办办理《准销证》或登记备案。
4、外省技防设施施工单位承接我省技防工程须办理准入手续,其程序如下:
①持本省发放的技防工程资质证和本省公安厅出具的证明函到我省公安厅技防办提出申请;
②要在工程所在地市建立维修服务机构;
③对维修服务机构进行审查;
④合格的,发放《外省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施工单位资格等级审验书》。
七、办理《推荐函》、《证明函》手续
我省企业到外省销售技防产品和承接技防工程,需向承接技防工程的所辖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技防办提交生产登记批准书(或技防设施设计、施工资格证)、公安部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营业执照。
我省技防企业,办理省公安厅技防办出具的《推荐函》,须持所在市公安局技防办的介绍信、《生产登记批准书》(或工程资格证)到省公安厅技防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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