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排水管道安装施工技术规范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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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槽铺设管道的沿线临时水准点,每200m不宜少于1个;
1.5.3临时水准点、管道轴线控制桩、高程桩,应经过复核方可使用,并应经常校核;
1.5.4已建管道、构筑物等与本工程衔接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开工前应校测。
1.5.5施工测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施工测量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
平地
土20
(mm)
山地
土6
导线测量方位角闭合差
土40
(”)
导线测量相对闭合差
1/3000
直接丈量测距两次较差
1/5000
注:
1.L为水准测侧闭合路线的长度(km);
2.n为水准或导线测量的测站数。
2、沟槽开挖与回填
2.1施工排水
2.1.1施工排水应编制施工设计,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排水量的计算;
2)排水方法的选定;
3)排水系统的平面和竖向布置,观测系统的平面布置以及抽水机械的选型和数量;
4)排水井的构造,井点系统的组合与构造,排放管渠的构造、断而和坡度;
5)电渗排水所采用的设施及电极。
2.1.2施工排水系统排出的水,应输送至抽水影响半径范围以外,不得影响向交通,且不得破坏道路、农田、河岸及其他构筑物。
2.1.3在施工排水过程中不得间断排水,并应对排水系统经常检查和维护。
当管道未具备抗浮条件时,严禁停止排水。
2.1.4施工排水终止抽水后,排水井及拔除井点管所留的孔洞,应立即用砂、石等材料填实;
地下水静水位以上部分,可采用粘土填实。
2.1.5冬期施丁时,排水系统的管路应采取防冻措施;
停止抽水后应立即将泵体及进出水管内的存水放空。
2.1.6采取明沟排水施工时,排水井宜布置在沟槽范围以外,其间距不宜大于150m。
2.1.7在开挖地下水水位以下的土方前,应先修建排水井。
2.1.8排水井的井壁宜加支护;
当土层稳定、井深不大于1.2m时,可不加支护。
2.1.9当排水井处于细砂、粉砂或轻亚粘土等土层时,应采取过滤或封闭措施。
封底后的井底高程应低于沟槽槽底,且不宜小于1.2m。
2.1.10配合沟槽的开挖,排水沟应及时开挖及降低深度。
排水沟的深度不宜小于0.3m。
2.1.11沟槽开挖至设计高程后宜采用盲沟排。
当盲沟排水不能满足排水量要求时,宜在排水沟内埋设管径为150~200mm的排水管。
排水管接口处应留缝。
排水管两侧和上部宜采用卵石或碎石回填。
2.1.12排水管、盲沟及排水井的结构布置及排水情况,应作施工记录。
2.1.13井点降水应使地下水水位降至沟槽底面以下,并距沟槽底面不应小于0.5m。
2.1.14井点孔的直径应为井点管外径加2倍管外滤层厚度。
滤层厚度宜为10~15cm。
井点孔应垂直,其深度应大于井点管所需深度,超深部分应采用滤料回填。
2.1.15井点管的安装应居中,并保持垂直。
填滤料时,应对井点管口临时封堵。
滤料应沿井点管四周均匀灌人;
灌填高度应高出地下水静水位。
2.1.16井点管安装后,可进行单井或分组试抽水。
根据试抽水的结果,可对井点设计进行调整。
2.1.17轻型井点的集水总管底面及水泵基座的高程宜尽量降低。
滤管的顶部高程,宜为井管处设计动水位以下不小于0.5m。
2.1.18井壁长度的允许偏差应为土100mm;
井点管安装高程的允许偏差应为土100mm。
2.2沟槽开挖
2.2.1管道沟槽底部的开挖宽度,宜按下式计算:
B=D1+2(b1+b2+b3)
式中B-------管道沟槽底部的开挖宽度(mm);
D1---------管道结构的外缘宽度(mm);
b1一—管道一侧的工作面画宽度(mm),可按表2采用;
b2------管道一侧的支撑厚度,可取150~200mm;
b3-----现场浇筑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管渠一侧模板的厚度(mm).
表2管道一侧的工作面宽度(mm)
管道结构的外缘宽度D1
管道—侧的工作面宽度b1
非金属管道
金属管道
D1≤500
400
300
500<D1≤1000
500
1000<D1≤1500
600
1500<D1≤3000
800
注1.槽底需设排水沟时,工作面宽度b1应适当增加;
2.管道有现场施工的外防水层时,每侧工作面宽度宜取800mm。
2.2.2当地质条件良好、土质均匀,地下水位低于沟槽底面高程,且开挖深度在5m以内边坡不加支撑时,沟槽边坡最陡坡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深度在5m以内的沟槽边坡的最陡坡度
土的类别
边坡坡度(宽:
高)
坡顶无荷载
坡顶有静载
坡顶有动载
中密的砂土
1:
1.00
1.25
1.50
中密的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砂土)
0.75
硬塑的亚粘土
0.67
中密的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粘性土)
0.50
硬塑的亚粘土,粘土
0.33
老黄土
0.10
0.25
软土(经井点降水后)
1.当有成熟施工经验时,可不受本表限制;
2.在软土沟槽坡顶不宜设置静载或动载,需要设置时,应对土的承载力和边
坡的稳定性进行验算.
2.2.3当沟槽挖深较大时,应合理确定分层开挖的深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工开挖沟槽的槽深超过3m时应分层开挖,每层的深度不宜超过2m;
2)人工开挖多层沟槽的层间留台宽度:
放坡开槽时不应小于0.8m,直槽时不应小于0.5m,安装井点设备时不应小于1.5m;
3)采用机械挖槽时,沟槽分层的深度应按机械性能确定。
2.2.4沟槽每侧临时堆土或施加其他荷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影响建筑物、各种管线和其他设施的安全;
2)不得掩埋消火栓、管道闸阀、雨水口、测量标志以及各种地下管道的井盖,且不得妨碍其正常使用;
3)人工挖槽时,堆土高度不宜超过1.5m,且距槽口边缘不宜小于0.8m。
2.2.5采用坡度板控制槽底高程和坡度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坡度板应选用有一定刚度且不易变形的材料制作,其设置应牢固;
2)平面上呈直线的管道,坡度板设置的间距不宜大于20m,呈曲线管道的坡度板间距应加密.井室位置、折点和变坡点处,应增设坡度板;
3)坡度板距槽底的高度不宜大于3m。
2.2.6当开挖沟槽发现已建的地下各类设施或文物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处理。
2.2.7沟槽的开挖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扰动天然地基或地基处理符合设计要求;
2)槽壁平整,边坡坡度符合施工设计的规定;
3)沟槽中心线每侧的净宽不应小于管道沟槽底部开挖宽度的一半;
4)槽底高程的允许偏差:
开挖土方时应为土20mm;
开挖石方时应为+20mm、-200mn。
2.3沟槽支撑
2.3.1沟槽支撑应根据沟槽的土质、地卜水位、开槽断面、荷载条件等因素进行设计,支撑的材料可选用钢材、木材或钢材木材混合使用。
2.3.2撑板支撑采用木材时,其构件规格宜符合下列规定:
1)撑板厚度不宜小于50mm,长度不宜大于4m;
2)横梁或纵梁宜为方木,其断面不宜小于150mmX150mm;
3)横撑宜为圆木,其梢径不宜小于100mm。
2.3.3撑板支撑的横梁、纵梁和横撑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根横梁或纵梁不得少于2根横撑;
2)横撑的水平间距宜为1.5—2.Om;
3)横撑的垂直间距不宜大于1.5m。
2.3.4撑板支撑应随挖土的加深及时安装。
2.3.5在软上或其他不稳定土层中采用撑板支撑时,开始支撑的开挖沟槽深度不得超过1.0m;
以后开挖支撑交替进行,每次交替的深度宜为0.4~0.8m。
2.3.6撑板的安装应与沟槽槽壁紧贴,当有空隙时,应填实。
横排撑板应水平,立排撑板应顺直,密排撑板的对接应严密。
2.3.7横梁、纵梁和横撑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横梁应水平,纵梁应垂直,且必须与撑板密贴,联接牢固;
2)横撑应水平与横梁或纵梁垂直且应支紧,联接牢固。
2.3.8采用横排撑板支撑,当遇有地下钢管道或铸铁管道横穿沟槽时,管道下面的撑板上缘应紧贴管道安装;
管道上面的撑板下缘距管道顶面不宜小于100mm。
2.3.9采用钢板桩支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板桩支撑可采用槽钢、工字钢或定型钢板桩;
2)钢板桩支撑按具体条件可设计为悬臂、单锚,或多层横撑的钢板桩支撑,并应通过计算确定钢板桩的入土深度和横撑的位置与断面;
3)钢板桩支撑采用槽钢作横梁时,横梁与钢板桩之间的孔隙应采用木板垫实,并应将横梁和横撑与钢板桩联接牢固。
2.3.10支撑应经常检查。
当发现支撑构件有弯曲、松动、移位或劈裂等迹象时,应及时处理。
雨期及春季解冻时期应加强检查。
2.3.11支撑的施工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撑后,沟槽中心线每侧的净宽不应小于施工设计汁的规定:
2)横撑不得妨碍下管和稳管;
3)安装应牢固,安全可靠;
4)钢板桩的轴线位移不得人于50mm;
垂直度不得大于1.5%。
2.3.12上下沟槽应设安全梯,不得攀登支撑。
2.3.13承托翻土板的横撑必须加固。
翻土板的铺设应平整,其与横撑的联接必须牢固。
2.3.14拆除支撑前,应对沟槽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槽壁进行安全检查,并应制定拆除支撑的实施细则和安全措施。
2.3.15拆除撑板支撑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撑的拆除应与回填土的填筑高度配合进行,且在拆除后应及时回填;
2)采用排水沟的沟槽,应从两座相邻排水井的分水岭向两端延伸拆除;
3)多层支撑的沟槽,应待下层回填完成后再拆除其上层槽的支撑;
4)拆除单层密排撑板支撑时,应先回填至下层横撑底面再拆除下层横撑,待回填至半槽以上,再拆除上层横撑。
当一次拆除有危险时,宜采取替换拆撑法拆除支撑。
2.3.16拆除钢板桩支撑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回填达到规定要求高度后,方可拔除钢板桩;
2)钢板桩拔除后应及时回填桩孔;
3)回填桩孔时应采取措施填实。
当采用砂灌填时,可冲水助沉;
当控制地面沉降有要求时,宜采取边拔桩边注浆的措施。
2.4管道交叉处理
2.4.1给水排水管道施工时若与其他管道交叉,应按设计规定进行处理;
当设计无规定时,应按本节规定处理并通知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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