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名词解释汇编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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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实体法:
是指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如民法、刑法等。
9、程序法:
是指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10、一般法:
是指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的社会组织普遍适用,而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就是一般法。
如民法、刑法。
11、特别法:
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12、法系:
主要是按照法律的特点和历史传统对各国法律时分类的一种方法。
主要分为大陆法系、英国法系等。
13、大陆法系:
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我国台、澳地区属大陆法系。
14、英国法系:
是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仿效英国法律传统的各国法律。
15、法律的历史类型:
是从纵向的历史发展上,对法律进行最基本的本质性的分类。
凡是经济基础及体现的阶级意志相同的法律,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律。
16、行政法规:
专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它的效力及于全国范围。
17、地方性法规:
专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18、法律后果:
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人们的行为符合或违反该规范时将会产生的某种可以预见的结局的那一部分。
法律后果大体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肯定性的,另一类是否定性的。
19、禁止性规范:
是指规定人们不得做某种行为的规范。
刑法中大部分都是这类规范。
20、义务性规范:
是指规定人们必须做一定行为的规范。
如婚姻法中关于夫妻之间义务的规定。
21、授权性规范:
是指规定人们可以自行抉择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规范。
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称为命令性规范;
把授权性规范称为任意性规范。
22、确定性规范(二级名解):
是指直接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而不依赖别的规范来说明或补充的规范。
这在法律规范中占绝大多数。
它直截了当,便于了解和遵行。
23、准用性规范:
是指没有直接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只规定在适用该规范时,准许援用它所指定的其他有关规范的规范。
24、法律汇编:
就是按照现行规范性文件所属的法律部门、颁布的年代或其他分类方法,分门别类地加以编排,并汇成书册,而不改变法律规范的内容。
它不是立法工作。
25、法律编纂:
是一种立法活动。
在这一活动过程中,要按照宪法的精神和法制统一的原则,将一个法律部门的所有的规范,重新进行审查,从内容上加以整理,或增删或修改,然后编纂成为一部结构严密、规范之间协调统一、内容系统完整的法律文件,即法典。
这种活动只能由具有相应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来进行。
26、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
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27、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是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各个法律部门的现行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28、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
是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社会主义法律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因此,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实质上就是把广大人民的意志,转化为人们的行为。
29、法律的解释:
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
30、立法解释:
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对法律所作的解释。
我国宪法规定,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31、司法解释:
是指最高国家审判机关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国家检察机关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32、行政解释:
是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33、违法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34、法律规范:
是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35、社会主义法律实施:
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36、法律的适用:
即通常所说的执法,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
37、法律的遵守:
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
38、法律的效力:
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内,对什么人有约束力,包括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39、法律责任:
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
40、法律制裁:
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
41、社会主义法律关系:
指受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2、法律事实:
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
43、社会主义民主:
即人民民主,就是全体人民真正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的一种国家制度。
44、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是无产阶级法律观点的总和,它包括人们对法律的基本看法,对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人们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也包括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和修养等。
45、宪法:
是集中反映一国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确认和保障该国民主制度的国家根本法。
46、违法:
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47、法律责任:
是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
48、法律制裁:
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
49、社会主义法律关系:
是指轻罪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50、法律关系的客体(亦即权利客体):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
一般地说,法律关系的客体有:
A物。
B智力。
C行为。
51、法律上的权利:
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能和利益。
其表现为权利的享有者可以自己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一定的行为。
52、法律事实:
那些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叫做法律事实。
53、社会主义法制:
是社会主义国家按照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是立法、执法、守法和监督法律实施等几方面的统一。
54、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55、国家性质:
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又称政权性质,或称国体,指的是社会各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
56、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指统治阶级所采取的用以实现其国家权力的形式,即统治阶级为了反对敌人,保护自己而组织起来的国家政权机关。
57、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来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
58、选举制度:
是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应遵循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资格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选民与代表的关系等内容。
59、民族区域自治:
就是在我国领土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遵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由少数民族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事务。
60、集会自由:
就是公民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
61、结社自由:
就是公民按照一定的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
62、游行自由:
就是公民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自由。
63、示威自由:
就是公民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自由。
64、批评权:
是指公民对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缺点和错误,有权提出批评意见。
65、建议权;
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有权提出自己的主张和合理化建议,帮助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改进工作。
66、申诉权:
是指公民对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错误或违法的决定、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致使他或他的亲属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述理由,提出改正或撤销决定、判决或赔偿损失的请求。
67、劳动权:
就是凡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获得工作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68、物质帮助权:
就是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69、审判权:
就是依照法律审理和判决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权力。
70、回避制度: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办案人员不参加处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案件,以防止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并可避开嫌疑,以利于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
71、两审终审:
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72、检察权(二级名解):
指的是对宪法、法律的实施进行检察监督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73、国家结构形式:
调整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的形式,即调整国家整体和其所属区域之间的关系的形式。
74、行政区域:
是国家领土内划分的各级行政单位所管辖的区域。
75、公民:
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76、政治权利和自由:
就是管理国家、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
通常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
77、国家机构:
是统治阶级为实现国家权力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体系的总称,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工具。
78、行政:
即国家事务的管理。
在我国,行政活动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做出的决定、批准的计划的执行活动。
79、行政法:
是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0、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81、行政机关:
执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又称国家管理机关或政府。
82、公务员:
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83、行政行为:
指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
84、行政立法:
指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
85、行政执法:
指行政机关依法执行法律、法规,实施行政管理的活动。
86、行政决定:
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针对特定的事件而采取的处理决定。
87、行政处罚:
特定的行政机关,对于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给予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
88、行政强制执行:
指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依法采用一定的方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
89、行政司法:
指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裁决人,对行政争议作出裁决的活动。
90、行政复议: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有关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司法活动。
91、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指对于行政机关和行政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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