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期末复习大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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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期末复习大纲
国际结算的基本概念
国际结算(InternationalSettlement)是在国际间办理货币的收付以清偿位于不同国家的两个当事人之间由于政治、经济、文化交流等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
其实质是货币的跨国收付活动,是保障与促进国际间各项活动与交往正常进行的必要手段。
凡是由于商品交换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称为国际贸易结算,凡是由于国际间的其他经济活动和政治、文化交流活动所引起的债券债务关系的结算称为非国际贸易结算。
非国际结算包括:
a)国际间的资本流动;
b)技术转让;
c)劳务输出或输入;
d)利润的汇回;
e)国际旅游活动;
f)侨民汇款;
g)国际间的文体交流等。
贸易结算和非贸易结算构成了国际结算的全部内容,但贸易结算是国际结算的主要内容。
现代国际结算主要是银行的非现金结算,这种结算工具主要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它们被称为是国际结算的基石。
正是依赖这些票据的使用和传递,资金才会在全球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完成转账结算。
票据的使用极大地提高了国际结算的效率和安全程度。
国际结算的产生与发展
1、国际结算是伴随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产生发展的:
货物交换→货币交换
2、现金结算→非现金结算:
最初的国际结算均采用黄金、铸币、白银等来支付,后来,随着国际贸易活动的扩大与扩展,单纯的现金结算已越来越不符合实际的需要,于是出现了商业汇票等非现金结算方式。
3、从买卖双方的直接结算向有银行介入的结算发展:
买卖双方直接结算不适合实际情况;银行发展,且在结算方面,银行更具专业性,使银行介入结算活动成为可能。
4、国际结算单据化为凭票据结算奠定基础,使国际结算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环节,仅凭单据上所述的事实,便可以进行结算,无需过问原始合同。
5、随着国际贸易的各个环节向电子化方向发展,传统的国际结算方式也将发生一场深刻的革命。
电子数据交换(EDI)将最终替代纸质单据成为国际结算的主要形式。
票据概述
票据是指出票人自己承诺或委托他人(付款人)在见票或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且可流通转让的一种有价证券。
二、票据的特性
票据是非现金结算工具,它能够代替货币使用,因为票据具有如下特性:
1、流通性2、无因性3、要式性4、提示性5、返还性6、设权性7、文义性8、有价性
三、票据的功能
票据的功能主要是作为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和信用手段。
汇票
汇票是由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即期或于一定日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向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的支付命令。
汇票的必要项目包括:
1)写明“汇票”字样
2)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3)出票地点和日期
4)付款时间
5)一定金额的货币
6)付款人名称和付款地点
7)收款人名称
8)出票人名称和签字
汇票行为
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拒付与追索等。
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或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背书转让是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只有持票人才能进行票据的背书。
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一经背书转让,票据上的权利也随之转让给被背书人。
种类:
(1)转让背书。
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又分为一般转让背书和特殊转让背书。
(2)非转让背书,又称变则背书或非固定背书。
指背书人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
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
承兑为汇票所独有。
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为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
如果付款人签字承兑,那么他就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否则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本票
本票(PromissoryNote)是一项书面的无条件的支付承诺,由一个人作成,并交给另一人,经制票人签名承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支付一定数目的金钱给一个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
本票的特点:
1、本票是无条件的支付承诺
2、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受款人
3、本票为自付票据
4、本票无需承兑
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英国将其视为汇票的一种。
支票可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支票一经背书即可流通转让,具有通货作用,成为替代货币发挥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职能的信用流通工具。
支票的特点
支票是一种特殊的汇票,因此它在许多方面都同汇票类似。
如都是无条件的付款命令,都有三个基本关系人。
支票的专有特点有:
1、支票的付款人是特定的,仅限于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
2、支票为即期付款的票据,即见票即付的票据。
划线支票(不能请求支付现款)
划线支票又称平行线支票、横线支票,是指出票人、背书人或持票人在支票正面划二条平行线,或在二条平行线中记载某银行的名称或其他内容,付款人仅对银行支付支票金额的一种支票。
汇款概述
汇款方式的概念与性质
汇款(Remittance)又称汇付,是银行(汇出行)应汇款人(债务人)的要求,通过其作为付款行的国外联行或代理行,以一定方式将一定金额的款项,付给收款人(债权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汇付是一种商业信用的支付方式,即银行只提供服务而不提供信用。
结算工具的流向和货款的流向是同一个方向,所以汇款属于顺汇性质。
电汇汇款的概念
电汇汇款(TelegraphicTransfer,T/T)是汇款人(付款人或债务人)委托银行以电报(Cable)、电传(Telex)、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WIFT)方式,指示出口地某一银行(其分行或代理行)作为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电汇的特点:
1、交款迅速。
2、安全可靠。
3、费用较高。
4、银行无法占用资金。
信汇汇汇款的概念
信汇(MailTransferM/T),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请求,通过邮寄信汇委托书(MailTransferAdvice,M/TAdvice)或支付委托书(PaymentOrder)的方式通知汇入行,请其向收款人支付款项的一种方式。
信汇的特点:
1、资金的划拨速度较慢。
2、银行可短期占用资金。
3、信汇费用相对低廉。
票汇汇款的概念
票汇(RemittancebyBanker'sDemandDraft,D/D),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其开立以汇入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并交还汇款人,由汇款人自寄或自带给国外收款人,由收款人到汇入行凭票取款的汇款方式。
票汇以银行即期汇票作为结算工具,其传送方向与资金的流向相同,所以票汇同电汇一样属于顺汇。
票汇的特点:
1、入行手续简化。
2、收款人使用灵活。
3、汇出行可无偿占用资金。
托收概述
托收的定义
出口商(或债权人)根据买卖合同先行发货,然后开立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或两者兼有,委托出口托收行通过其海外联行或代理行(进口代收行),向进口商(或债务人)收取货款或劳务费用的结算方式。
在托收中,票据或单据的流动方向与资金的流动方向正好相反,故称之为逆汇法。
托收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委托人最终是否能取得付款或承兑,依赖于付款人的信用,银行仅提供服务而不承担责任,只要其本身没有过失。
光票托收概念
光票托收意指金融单据的托收,是不伴随任何商业单据而委托银行代收款项的一种托收结算方式。
贸易上的光票托收,其货运单据由卖方直接寄交买方,汇票则委托银行托收。
常见的光票有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旅行支票和商业汇票等。
有时汇票仅附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也属于光票托收。
跟单托收概念
跟单托收(DocumentaryCollection)是指附带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的托收和不附带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
所谓附带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的托收,意指委托人既签发商业汇票又同时随附有商业单据的托收。
(在此情形下,托收是以汇票作为付款凭证的,而其他商业单据是汇票的附件,起到“支持”汇票的作用。
托收项下的汇票由委托人签发,通常应记名背书给托收行,再由托收行记名背书转让给代收行,凭以向付款人提示汇票以获得付款或承兑。
)
而不附带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指仅有商业单据而无金融单据的托收。
(此类跟单托收主要是避免某些国家对汇票须按税法规定征收票面金额一定比例的印花税而产生的。
由于没有了汇票,也就失去了持票人可以通过票据法保护自己的功能。
在托收顺利的情况下,不会有风险;但一旦付款人拒付,也就没有办法作成拒绝证书(Protest)行使票据业务中的追索权,对今后委托人起诉付款人非常不利。
)
付款交单
凭付款交单是指代收行必须在进口商付清票款后,才将商业单据包括提单交给进口商的一种交单方式。
按出口商开立汇票付款期限的不同,凭付款交单分为凭即期付款交单与凭远期付款交单。
1、凭即期付款交单
凭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sagainstPayment,D/P或D/Patsight),就是凭付款人对即期汇票付款或简单地凭付款而交出单据(therelease/deliveryofdocumentsagainstpaymentofsightdraftsorsimplyagainstpayment.)。
凭即期付款交单(D/Patsight)是指代收行提示跟单汇票给付款人要求其付款,而付款人见票即付后,代收行才交单给付款人的一种交单方式。
单据凭着这样的汇票付款或简单地付款而交出,代收行/提示行即不承担进一步的责任了。
2、凭远期付款交单
凭远期付款交单(D/PatxxDaysaftersight),就是凭付款人对远期汇票付款而交出单据(therelease/deliveryofdocumentsagainstpaymentoftenordrafts)。
具体而言,是指代收行提示跟单汇票给付款人要求承兑,付款人承兑后由代收行保管全套商业单据,于到期日提示付款,付款人付款后取得单据。
跟单托收的风险
托收这种方式,不论交单条件是D/P还是D/A,总是出口方发货在先,收取货款在后。
出口方与托收行之间,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的关系,仅是委托和接受委托,代理和接受代理的关系。
因此,出口货款能否收妥,何时收妥,收多收少,两家银行概不负责。
出口方唯一依靠的是进口方的信誉,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商业信用。
在跟单托收业务中,银行仅提供服务,而不提供任何信用担保。
银行在传递单据、收取款项的过程中不保证付款人(进口商)一定付款,对单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买卖合同规定也不负责,即使有的银行按“合同一致”(单据与合同一致)的原则来审核单据,也仅仅是出于对委托人(出口方收款人)的“善意”和额外服务,若单据与合同不一致,托收行仅是提醒委托人注意“单同不一致”的情况,是否要修改由委托人自行作出决定,银行对此没有强制性。
对货物到达目的地后,遇到进口方拒不赎单而导致的无人提货和办理进口手续等情况,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否则银行无照管货物之责。
因而,跟单托收作为一种结算方式,对出口方收款人有较大的风险,对进口方付款人也有一定的风险。
1、出口方(收款人)的风险
在跟单托收业务中,出口方收款人采用托收作为结算方式,依靠的是进口方付款人的信誉,相信进口商在被提示汇票和单据时,会履行合同规定的付款或承兑及付款义务。
若进口商能按时履约,结算能顺利进行;但如果进口方付款人违约,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或因种种原因无力付款,则出口方收款人将陷入极为被动的局面。
常见的出口方收款人的风险有:
a)进口方付款人破产、倒闭或失去偿付能力。
b)进口地货物价格下跌或产生不利于货物的其他情形,进口方付款人借口拒付或承兑,甚至承兑到期后仍拒绝付款。
c)出口方收款人交付货物的质量、数量、包装、时间等不符合买卖合同规定,进口方付款人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或要求降低价格,甚至要求索赔。
d)进口方付款人进口所在国家限制或“有条件进口”的产品,需要凭“进口许可证”或类似的特别证明才能进口该类产品,但在货到目的地、单据到达或付款到期时, 还未取得该类证明文件,使货物到达目的地时被禁止进口货被处罚;或在外汇管制国家,进口方付款人未能及时申请到外汇,不能按时付款取货。
e)进口方付款人在承兑交单方式下,凭承兑汇票取得单据后,到期拒付,出口方收款人虽然可以凭进口商承兑的汇票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但打一个跨国官司,费钱、费时又费力,有时收汇的款项还抵不上聘请律师的费用,或在此时进口方付款人已经破产、倒闭,最终可能仍然“钱货两空”,甚至倒贴各种费用。
跟单托收的风险防范
由于跟单托收有利于进口方付款人、不利于出口方收款人的显著特点,因此,跟单托收的风险主要是指出口方收款人的风险。
出口方收款人如何在跟单托收结算方式下,趋利避害,安全收汇,一直是广大外贸工作者关注的焦点。
作为出口方收款人,必须把握下述几个主要方面:
1、事先调查进口方付款人的资信状况和经验作风
2、了解出口商品在进口国的市场行情
出口方必须了解出口商品在进口国的市场行情,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决策。
如:
当出口商品在进口国属于滞销商品,出口商又急于使该商品进入进口国市场,在进口商资信和经营作风良好的条件下,为鼓励进口方经营该商品,给予进口商一定的优惠,可考虑使用远期承兑交单;反之,当出口商品在进口国家属于畅销商品,进口方又急于要货的情况下,若进口商资信和经营作风一般,则可考虑使用付款交单。
3、熟悉进口国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理法规
4、要了解进口国银行的习惯做法
5、使用适当的价格术语,争取出口方收款人办理保险
6、办理出口信用保险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
信用证的定义
国际商会对信用证下的一般定义为:
跟单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详细地说,信用证是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即期或在一个可以确定的将来日期承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UCP600关于信用证的定义为:
信用证是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根据这一定义,信用证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素:
1、信用证应当是开证行开出的确定承诺文件。
信用证的开证机构为银行,代表了一种银行信用。
值得说明的是,在UCP600中删除了可撤销信用证的概念。
这表明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撤销或修改信用证的内容。
2、开证行承付的前提条件是相符交单。
在受益人相符交单的情况下,开证行必须履行承付责任,即根据信用证的付款条款向受益人付款。
3、开证行的承付承诺不可撤销。
开证行自开立信用证之时起即承担了不可撤销的承付责任。
承付是UCP600中出现的一个全新的概念。
通过创设这一概念,开证行和被指定银行在信用证下的所有承诺和付款行为(不包括开证行和保兑行对被指定银行的偿付)被概括为两种:
承付和议付。
根据该定义的字面描述,可以作出如下解释:
1、承付行为被限定在三种信用证下,即承付是在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项下的行为,而在议付信用证下则没有承付行为可言。
具体而言,承付是指:
(1)即期付款信用证下的即期付款行为;
(2)延期付款信用证下对延期付款责任的承诺以及在承诺到期日的付款,即承诺+到期日付款共同构成延期付款信用证下的承付;
(3)承兑信用证下的对受益人出具的汇票进行承兑以及在承兑到期日付款,即承兑+到期日付款共同构成承兑信用证下的承付。
2、并不是开证行、保兑行或其他被指定银行在信用证下所有的付款行为都称为承付。
例如下列付款行为便不符合承付的定义:
在议付信用证下的所有付款行为,包括被指定议付行的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对议付行的偿付、被指定银行未议付时开证行或保兑行的付款、开证行对保兑行的偿付;在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下开证行和保兑行对被指定银行的偿付;在延期付款信用证或承兑信用证下,被指定银行在承诺延期付款或承兑后但在到期日之前向受益人的付款不视为承付,因为其不是在到期日付款。
信用证的特性
信用证应贯彻独立和分离的原则(independentandabstractionprinciple),即: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2、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与贸易合同分离。
3、信用证是纯粹的单据化业务。
实行的是单据严格相符的原则,即要求“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信用证的开立形式
按照通知受益人的方式来分类,信用证可以分为信开信用证和电开信用证。
1、信开信用证(Creditopenedbymail)
信开信用证也可以称为以邮寄方式开立的信用证(MailCredit),这是银行最为传统的开证形式。
开证行按照申请书缮制信用证格式,然后将完整的正本信用证邮寄给通知行,请该行通知受益人。
通知行应负责验核信用证的真实性,并对信用证不完整、不清楚之处,向开证行查询。
开证行与通知行之间,应事先建立代理关系,互换签字样本和密押,使通知行可凭之核对信开信用证上的开证行签字。
2、电开信用证(Creditopenedbyteletransmission)
电开信用证也可以称为以电信方式开立的信用证(TeletransmissionCredit),开证行用包括电传、海缆电报、普通电报,或SWIFT等方式将加注密押的信用证发至通知行,经通知行核押相符,将电开信用证通知受益人。
电开信用证又可以分为简电通知、全电开证和SWIFT开证三种:
(1)简电通知。
仅有信用证金额、货物数量、装运期、信用证有效期等主要内容的简单电报、电传预先通知出口商,并注明“详情后告”或“随寄证实书”等内容。
简电通知不是有效的信用证文件,受益人不能凭以装运货物,银行不能凭以付款/承兑/议付,必须等待有效文件即证实书寄到方可凭以付款/承兑/议付。
(2)全电开证。
全电开证(CreditopenedbyFullCable/Telex)的电报全文就是整个信用证内容,因此电报本身就是一个完整的、生效的信用证,无须另寄证实书。
(3)SWIFT开证。
SWIFT信用证的特点是快速、准确、简明、可靠,使用SWIFT开证使信用证有了标准化、固定化的统一格式的特征,当前已被全球大多数国家与地区的银行广泛使用。
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或议付行等有关当事人同意,不得随意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只要受益人按该证规定提供 有关单据,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保证付清货款。
不可撤销信用证有如下特征:
1、有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
对于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而言,在其规定的单据全部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时,即构成开证行按照信用证固定的时间付款的确定承诺。
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是:
(1)对即期付款的信用证——即期付款;
(2)对延期付款的信用证——按信用证规定所确定的到期日付款;
(3)对承兑信用证——a.凡由开证行承兑者,,承兑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于到期日支付票款;b.凡由另一受票银行承兑者,如信用证内规定的受票银行对于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不予承兑,应由开证行承兑并在到期日支付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者,如受票银行对汇票已承兑,但到期日不付,则开证行应予支付;
(4)对议付信用证——根据受益人依照信用证出具的汇票及/或提交的单据向出票人或善意持票人履行付款,不得追索。
2、具有不可撤销性。
这是指自开立信用证之日起,开证行就受到其条款和承诺的约束。
如遇要撤销或修改,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依然有效。
当然,在征得开证行、保兑行和信用证受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即使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也是可以撤销和修改的。
信用证的修改
即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
根据兑付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
UCP500规定,按使用信用证金额的不同方式,一切信用证均须表明它适用于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
1、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PaymentCredit)
又称付款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将即期汇票(如需要)连同单据提交给被指定银行(付款行)后,只要构成相符交单,便可以从被指定银行收到货款的信用证,属于即期支付的信用证。
为了规避印花税,此类信用证也可不要求汇票,仅凭商业单据收款。
因为这种信用证能够即期收汇,所以是对受益人最有利的一种信用证,但是实务中很少有被指定银行愿意履行付款的责任,而仅仅是以交单行的身份转递单据给开证行,即按指定行事的较少。
2、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PaymentCredit)
是指被指定银行(承兑行)在收到受益人的相符交单后,先承兑远期汇票,再于汇票到期时履行付款责任的信用证,属于远期支付的信用证。
此类信用证对受益人而言,只要得到了银行承兑的汇票,就等于得到了票据法的保护,即便出现纠纷,还可根据国际惯例和相关票据法要求承兑行付款,因此较为有利。
同时,银行承兑后的汇票又容易通过贴现或其他方式获得现金,解决了受益人融资的需求;而对于开证行、被指定银行或申请人而言,承兑信用证推迟了付款时间,不占用银行资金并满足了进口人需要融资的需求。
3、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PaymentCredit)
又称迟期付款信用证,是指被指定银行(付款行)在收到受益人的相符单据后,向受益人出具延期付款承诺,承诺在将来确定的日期履行付款责任的一种信用证。
这类信用证一般不使用远期汇票,和承兑信用证一样都属于远期付款信用证,区别在于有无汇票。
此种信用证的付款期限一般根据生产周期及贸易操作的需要确定,可规定装运或交单后60或90天甚至一年付款。
由于延期付款信用证不使用汇票从而节省印花税,再加上UCP600项下有对延期信用证中被指定银行融资的保护,该证的使用比例逐渐提高。
远期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是银行(即开证行)依照进口商(即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对出口商(即受益人)发出的、授权出口商签发以银行或进口商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保证在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必定承兑,等到汇票到期时履行付款义务的保证文件。
远期风险:
(一)套资诈骗风险
(二)挪用风险
(三)市场风险
(四)进口商
远期防范
(一)按制度办事,从严审查远期证业务。
(二)加强保证金管理,贯彻统一授信制度。
(三)严格付款期限及进口商品的审查。
(四)重视对远期证的后期管理。
商业单据
商业发票的概念
商业发票(CommercialInvoice)是出口方向进口方开列发货价目清单,是买卖双方记账的依据,也是进出口报关交税的总说明。
商业发票是一笔业务的全面反映,内容包括商品的名称、规格、价格、数量、金额、包装等,同时也是进口商办理进口报关不可缺少的文件,因此商业发票是全套出口单据的核心,在单据制作过程中,其余单据均需参照商业发票缮制。
商业发票的作用
(一)商业发票是全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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