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民间借贷的论文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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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rahene和
SChmidt还指出:
正规金融活动通过社会法律体系来执行交易,而民间借贷活动的交易执行则无需依靠社会法律体系②。
国内学者大多认可以下界定。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或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法人之间,为了生活或生产的需要,双方出于自愿,由出借人提供一定量的资金给借款人,由借款人到期返还出借人借款并支付约定利息的行为。
由于民间借贷的交易主体呈现多样化,相应地导致民间借贷的形式多样化,也表现为交易过程的多样化。
有的民间借贷交易是以自然人的身份独立开展资金融通活动;
有的民间借贷交易是依托民间借贷组织为中介而进行,有的民间借贷交易是在自然人与企业法人之间进行。
其中,民间借贷组织又包括多种形式:
地下钱庄、担保公司、财务咨询公司、民间互助会③等等。
民间借贷一直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存续着,与正规金融共同构成一国的金融体系。
民间借贷是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的一种信用行为。
作为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的补充,具有灵活、快捷、简便等优势,在正规金融服务空间收缩的欠发达地区较为活跃,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和生存空间。
但是,由于缺乏相关法规和制度的规范、约束,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高息集资”现象,冲击了经济金融发展的正常秩序,存在着较大的隐形风险和危害。
民间借贷与非
①何广文、李莉莉.善待民间金融.[J]中国财富论坛.2004年第10期,第29页
②陈蓉.我国民间借贷研究文献综述与评论.[J]经济法论坛.2007年第四卷
③这种组织形式在东南沿海地区比较典型,是一种共同储蓄、轮流提供信贷的活动,包括轮会、标会、摇会和抬会
等具体形式
④
法集资的主要区别是:
民间借贷中,当事人违反借贷合同将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而非法集资违反国家刑事法律,需承担严厉的刑事责任;
高利贷与正常民间借贷的区别,主要在于利率高低的界定:
超过银行同期利率4倍的,应当认定为高利贷,而不再作为正常的民间借贷予以保护。
这是目前区分民间借贷与高利贷的主要量化标准。
但要真正从本质上区别开,还必须靠立法解决,需要尽快完善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区分清民间借贷与高利贷、非法集资等,正确定位民间借贷对于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促进我国经济金融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间借贷的特点:
1、主体的特殊性。
民间借贷行为必须是自然人向自然人借款,或自然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或非金融企业向自然人借款。
除此之外的借贷行为,包括有金融机构介入的借贷、非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都不属于民间借贷。
2、资金来源的性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0号)的规定,民间借贷行为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自有的合法取得的货币资金,而不能是出借人吸收或转借的他人的资金。
否则,就属于间接融资。
3、资金用途的性质。
民间借贷行为中借款人借款的用途只能是为了自己生活或生产的合法目的,而不能用于投资、转贷等,更不能用于其它非法目的。
从民间借贷本身属于直接融资的角度出发,也必然要求借款人不能转借信用。
否则,就有可能违反相关金融法规,构成非法从事金融业务行为。
4、资金利率的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由借款人和出借人双方约定,但是受到一定的限制,即目前我国相关法规规定的,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④根据最高院1996年颁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非法集"
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
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二)民间借贷的形成原因
关于民间借贷的产生国际上有三种学说:
金融抑制假说⑤、信息不对称与信贷配给假说⑥、交易成本假说⑦。
民间借贷市场发挥了集中节余资金进行社会化配臵、延续消费与再生产链条的职能。
从这个意义上说,民间借贷在我国转型发展经济中的存在,不仅是不可或缺的,一定程度上是不可替代的。
民间借贷的存在有以下原因:
1、民间资金充裕。
改革开放多年来,各地经济实力都有不同程度的提升,人民的收入水平自然也在增加,拥有的财富、资金也越来越大。
民间资金量不断增大必然要寻求投资突破口。
这一切为高利息的民间借贷行为盛行创造了良好契机。
事实上,总体而言,越发达、资源越丰富、投资潜力越大的地区,高利息民间借贷越兴旺。
2.正规金融市场利率过低。
以2011年7月7日以来执行的存款利率为例,1年期的利率为3.5%,而民间借贷(以温州为例)月利息从1分到8分不等,有的甚至还有1毛多的。
相比之下,民间借贷的利息收益如此之高,人们自然没有将钱存入银行的意愿。
况且,当前CPI指数高企,如果将钱存入银行得到的利息实际收益远远不能弥补物价的快速上涨。
3.大众性投资渠道和品种受到限制。
近年国家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力度,致使房地产价格走势让很多人担心。
在此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人对投资房地产的前景感到担忧。
因此投资意愿明显没有前几年高涨。
股市对投资者的吸引力明显不高,其他投资品种和渠道明显远离众多的投资者(如贵金属、金融衍生品、矿产开发)。
相比之下,还是将资金投放到高利息民间借
⑤[美]罗纳德.麦金农.经济发展电的货币与资本[M].卢骆译,上海:
七海人民出版社,1988
⑥JosephE.Stiglitz,AndrewWeiss,CreditRationinginMarketwithImperfectInformation,the
AmericanEconomicReview,1981,393-410。
⑦林毅夫,孙希芳.信息、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J]经济研究.2005年第7期,第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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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更容易产生大的收益。
4.正常金融渠道不能满足资金需要。
①个人取得贷款比较困难。
由于我国尚未有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个人信用记录体系,加之拟举债者缺乏足够的资产抵押或者担保,很多情况下许多资金需要者无法从银行取得贷款。
有时,虽然符合银行贷款条件,但是繁杂的借款手续和限制性条款也让取得贷款的效率很低。
这都导致人们极有可能借助于民间借贷筹借资金,陷入高利贷也就很难避免。
②企业筹资困难。
由于众多中小企业不可能借助于资本市场筹措到足够的资金。
迫于生产经营压力,最后被迫转入民间资金借贷市场。
③投资的需要。
近年,国内艺术品市场日渐火爆、黄金价格不断上涨,还有其他一些投资品种也不时有暴富机会,一些人受其感染,也想加入其中追求高利润。
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自然可能借助于民间高利息借贷。
二、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
(一)民间借贷利率持续上扬
随着我国实体经济的强劲增长,社会融资需求不断增加,而我国现行的金融体制下,正规金融根本无法满足市场对资金的需求。
许多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等不具备从银行贷款的条件,更无法通过上市筹资,而民间借贷门槛低、手续简便,借贷双方基本以信用为主,大多无需抵押或担保,从而成为了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并日趋繁荣。
据央行研究局通过在2008年和
2010年就民间借贷领域所做的两次调研发现,当前我国民间借贷资金存量超过2.4万亿元。
这导致民间借贷的利率持续上扬,随同而来的是民间借贷主体的不断扩大和业务量增大。
(二)民间借贷纠纷不断
伴随着民间借贷的日益繁荣,借贷纠纷也在逐年上升。
2007年12月21日至2010年12月20日,条件日臻成熟,建议尽快制定出台相关的法律法江苏省淮安市盱眙法院共收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270件,案件总标的额近3000万元。
而且,由于这些民间借贷行为大部分没有规范的借款合同为依据,手续不齐全,有的还存在违法操作,使得案件事实的认定难度加大,给审判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
另外,民间借贷的犯罪率也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
在南方,浙江“亿万富姐”吴英非法集资案还尚未叫停,北方紧接着又传出包头亿万富豪金利斌不堪高利贷压力自焚身亡的消息。
对于民间借贷来说,目前在我国从正常合法的借贷行为演变成非法的、带有欺诈性的犯罪行为好像并不遥远。
由于法律法规之间缺乏协调性、统一性和逻辑性,认定标准把握不一,对于同一行为可能因依据不同而评价结果大相径庭,因此会出现关于吴英案件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三种观点的争论不休。
(三)民间借贷的法制不健全
1、法律规定缺乏统一性。
法律对民间借贷的规定分散于各个部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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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不乏冲突之处。
例如,虽然《宪法》认可运用自有资金放贷是市场主体的合法财产权利,但是符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民间借贷行为,按照
《取缔办法》和《贷款通则》就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而遭取缔。
而法律的分散规定,使得民众不能很好的掌握相关规定,从而导致民间借贷市场混乱。
法官在实际判案中,也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2、法律规定尚不完善。
首先,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判断标准规定不清晰,司法实践中容易造成错判。
尤其是以大规模投资为目的的合法民间借贷与违反规定的非法集资之间,界限模糊,不易区分,使得正当的民间借贷也存在相当大的制度风险。
其次,最高院的指导意见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
但是这一标准通常不被遵守。
据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对某市民间借贷平均利率的监测,利率约定通常在1
5%~40%之间浮动,已经远远高于法律规定的数值。
因此,“倍”的标准并不能真正遏制高利贷市场,关于“倍”的规定尚有待斟酌。
3、法律规定存在缺失。
首先,我国缺乏对民间借贷的专门立法。
民间借贷尤其复杂性、分散性和难以规范性,分散的立法往往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评判标准。
且民间借贷的风险控制、民间借贷主体的合法性标准、民间借贷资本来源及去向等都缺乏相应法律规定。
其次,市民之间以及农村的民间借贷往往以口头形式达成协议,出现纠纷时债权人往往不能通过司法途径有效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三、当前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地位不明确
作为我国信用体系中的一种非正规信用形式,民间借贷长期以来处于法律地位不明确的尴尬地位。
至今为止,没有一部专门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法规,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若干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涉及面较窄,还不够具体,不能适应民间借贷快速发展的需要。
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一直处于剪不断、理还乱的境地。
据了解,目前我国对民间借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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