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项目工程分包商确定的方式和招投标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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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择分包商的程序
通过工程分包立项审查并获得批准的工程分包,其选择分包商的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发包方确定选择分包方式;
(2)发包方招标或发布工程分包信息;
(3)发包方选择参加竞标的合格分包商;
(4)分包方投标或竞标;
(5)评审小组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者;
(6)发包方定标;
(7)正式确定中标者的审批。
选择分包商工作由公司工程经济部组织,工程经济部总经济师负责。
图1.1-1选择分包商程序图
(二)招标方式
目前我国在招投标市场上选择分包商的市场竞争方式主要有: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招标和议标等。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考虑工程项目的专业性和特殊性上述方式中,主要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在工程项目中因服务专业性、合作稳定性要求常以邀请招标作为主要招标方式。
询价招标:
对工程项目工序分包、施工作业分包,通常可采用询价招标方式,从已报价分包商中选择几个合格要求的分包商,再根据其报价竞标,从而确定出中标者。
议标:
在工期紧,专业性强或涉及保密工程时,可选择在我公司工程分包施工中信誉和业绩良好的分包商,通过合同谈判方式,与分包商分别协商达成协议。
(三)分包商资质
参加竞标的分包商,必须是具备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能力、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信誉良好(称为合格分包商)。
为此,发包方必须对有意参加竞标的分包商进行资质审查。
只有获得合格分包商资格的,方可参加竞标。
证明分包商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应按国家法规和工程所在地政府规章的规定执行。
现行规定必须具备以下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年检(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可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或分包商出具,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保持一致。
法人授权委托书应明确委托范围、被委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授权单位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委托期限等项目;
(3)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主项资质等级、承包工程范围、变更栏、年检记录、有效期为5年。
根据原建设部建建[2001]8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
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分为12类,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分为60类,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分为13类;
(4)安全生产许可证: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有效期为3年,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5)工程所在地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
没有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均属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
当各种施工条件完备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开工。
(6)分包商施工简历、近三年安全、质量施工记录:
企业概况(简历),近几年工程业绩或由总承包商(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质量评价。
资质审核工作由工程经济部进行,工作不许做好资格审查记录。
(四)招标过程
发包方确定选择分包方式并开始招标或发布工程分包信息,分包商根据信息进行准备投标。
公司建立分包商资源库,资源库供公司各工程分包备选合格分包商,发包方应首先在公司分包商资源库中选择参加竞标的合格分包商。
发包方应设立工程分包竞标的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应由有一定施工经验的经营、工程技术、设备物资和财务人员参加。
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后,必须向公司提出书面评审报告。
报告除应有竞标的基本情况外,应有以下明确结论:
(1)推荐的中标候选者;
(2)经评审的分包商排序;
(3)经评审的各分包商的价格比较以及与工程承包合同相应价格的比较;
(4)分包方的资信、施工能力和技术力量能否满足工程承包合同有关工程分包部分的质量、安全、技术和进度要求。
评审报告应有参加的评审人员其所属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公司应召集领导成员集体研究,从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者。
对选定的分包商,在按规定上报审批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正式通知中标者。
(五)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
(1)工程分包必须签订合同。
未签订合同的,除通过特别审批可适当延后补签外,都必须先签好合同,才允许签约分包商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工程分包任务的施工。
(2)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
必须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审查并获得批准,发包方方可与分包商正式签订合同。
(3)工程分包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4)工程分包合同应必须包含以下条款(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合同主体,合同书中发包人、承包人应与中标通知书上所确认的招标人、中标人相吻合,更应注意其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
合同签字、盖章的主体应与发包人、承包人主体相一致。
2)分包范围及内容,工程分包合同内应明确分包的工程范围以及相关工作内容。
3)工程技术质量标准,工程技术质量应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但本工程应达到“合格,力争获奖”的要求。
4)合同价款,被发包人经招标程序确认的承包人投标报价,若合同为可调价格合同,在此处可注明“暂定”字样。
5)双方权利及义务,合同书中可明确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6)结算与支付。
7)交工验收。
8)工程质量保证期
9)违约责任
(5)工程分包合同必须规定分包商的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占工程分包合同总金额的比例,至少应与发包方和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比例相同。
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签字前汇到公司的开户银行帐号上。
(6)工程分包合同必须规定分包商的质量安全保证金。
发包方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占结算工程款的比例,至少应与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比例相同。
(7)工程分包不允许支付工程预付款。
(8)工程分包合同价格总体上应控制在工程承包合同相应的中标价范围内,取合理低价成交。
与工程承包合同中标价格相比,工程项目分包采用单价承包的,其主要单价不应倒挂,估算的合同总价不应倒挂;
采用总价承包的,承包总价不应倒挂。
工程项目工序分包、施工作业分包应采用单价承包,按完成工程量(产量)结算;
承包单价应在工程承包合同相应项目中标单价分解、分析的基础上,按不应倒挂的原则确定。
如进行分析后,由于投标策略或投标失误等原因造成突破中标价格的,应按照公司工程分包管理细则要求上报公司进行审批。
(9)工程分包合同中应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减少因分包商拖欠农民工工资带来的风险。
(10)工程分包合同的草拟、谈判、上报审批、签署由工经部负责:
1)工经部负责与选定的分包商协商,草拟工程分包合同。
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商的,合同内容应不背离招标文件(包括合同条件)。
2)合同谈判,我公司选派主管商务、技术等部门的人员参加。
对质量、安全、施工设备配置和工程物资供应有特别要求的,相关部门的人员也应参加。
合同谈判应有记录(作为发包方工作备忘),参加谈判的人员应在谈判记录上签字。
3)合同谈判结束后,我公司对合同草案进行内部评审,并作好评审记录。
对合同草案上报审批并获得批准后,方可与分包商正式签署工程分包合同。
4)工程分包合同的签字人应为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并加盖发包和承包双方单位印章。
5)合同是否需要公证,由签约双方商定。
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需要公证的,必须公证。
(11)工程分包合同正式签署后,自签署之日起十日内,报送公司备案,关于设备材料物资采购及租赁的合同应同时报送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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