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基础知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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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基础知识,省统计局政法处吴晓秦2011年9月,主要内容,一、我国统计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二、统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三、统计执法主体及程序四、统计行政复议和诉讼制度,一、我国统计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1、广义和狭义统计法的区别狭义的统计法是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它是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广义的统计法是指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
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统计规范性文件。
(1)统计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统计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2005年12月16日)、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3)地方性统计法规:
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日)。
(4)统计规章:
包括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
例如: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部门令、部门规章);湖北省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省政府令,政府规章)。
(5)统计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解释):
如:
关于说明拒报统计资料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统字1998220号)、关于对如何认定拒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复函(国统字1997282号)。
2、统计法律体系以上五个方面组成了我国现行的统计法律体系。
在统计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体系中的最核心、基础的部分,也是效力最高的部分。
其余的四个方面都是以统计法为依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确定的原理、原则和条文具体展开和说明。
以上五个方面效力排列顺序是:
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统计规范性文件。
二、统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一)统计违法行为1.统计违法行为的概念和特征统计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统计活动中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对统计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形成侵害的行为。
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2、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
(1)统计工作的领导者(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
(2)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泄露国家秘密,(3)统计调查对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迟报统计资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二)统计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统计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1、统计行政法律责任:
统计行政处罚、统计行政处分;取消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利益、撤销晋升职务,处罚与处分的异同:
都是对违犯行政法律、侵害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的一种惩罚性措施。
两者既可并用也可单独使用,2、统计刑事法律责任统计法第40条、第47条,本节需要重点注意的问题:
关于违法行为的定性、定量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屡次迟报迟报关于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个人不能罚款罚款不能单处,必须与警告并处关于罚款数额(最高罚款数额翻了两番)调查对象有5种行为一般情节罚5万元以下,严重情节罚520万元,2种行为:
罚1万元以下。
(第41、42条),案例分析,某县县委书记为达到争优创先指标,暗示县统计局长将该县的人均收入由1300元改为2300元。
统计局长遂指示本单位业务骨干进行修改,遭到该统计人员的拒绝。
于是,统计局长亲自修改了统计数据,并将该统计人员下放到乡镇统计站做报纸收发的工作。
有关部门依法对此案进行了查处。
请回答:
1.该县县委书记有何种统计违法行为?
2.该县统计局长有何种统计违法行为?
3.哪些机构有权对该县涉案县委书记作出处分决定?
三、统计执法主体及程序,
(一)统计执法的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国家统计局各调查队。
现行的执法主体依据为实施细则第六条,新统计法涉及到调查队及其执法的有关条文有: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四十八条。
调查队的执法领域:
新法三十三条和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限于国家统计局派出机构组织实施的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其他主体资格。
监察机关:
执法对象为下级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
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规定的有关部门。
(二)统计执法程序,1、统计执法检查程序2、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程序,程序在统计执法中的重要性,统计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执法权的要求:
实体合法:
统计行政执法本身处理决定的合法性程序正当:
统计行政执法的程序和手段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统计执法程序不当或违法的法律后果,行政复议法第28条:
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诉讼法第54条:
将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作为衡量其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之一,违反法定程序的后果是法院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消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行政处罚法:
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机关,由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有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统计部门开展统计执法所依据的程序性法律规范,行政处罚法、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定、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相关条款、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等。
1、统计执法检查程序,制定检查计划。
包含执法检查的依据、时间、对象、内容和组织形式等。
注意:
对未发现违法嫌疑的单位,同一检查机关每年对其实施统计执法检查不得超过一次。
通知被检查单位。
应当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对象的具体要求等。
对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实施检查,检查通知可于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认为适当的时间下达。
实施检查。
实施检查对检查人员的人数有要求,要求至少两名以上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在检查时应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
未出示合法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提交检查报告。
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分别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统计违法行为轻微的,责令被检查对象改正,或者提出统计执法检查意见。
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统计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违法行为仍在继续的除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1)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统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注意:
出示证件、告知、填写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
(2)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处理结案,立案,立案,是统计行政机关,对涉及统计违法行为的材料进行审查、分析和研究,认为确有违法事实存在并依法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决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立案前的初步审查,统计违法案件的材料来源主要有:
(1)统计部门在日常的执法检查中发现的;
(2)上级机关或领导批办的;(3)有关部门要求复议或复查的;(4)部门、单位和个人揭发检举的。
立案的条件,
(1)有明确的行为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经初步审查,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情节较重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3)按照职责与分工规定,属于管辖范围内的。
填写立案审批表,对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并已调查清楚的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补充立案。
调查,调查取证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统计检查查询书、统计报表催报单,处理,在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重大案件的处理由统计检查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告知程序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告知程序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
(1)告知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
“告知”,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其法定的权利;而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则是其法定的义务。
(2)实施行政处罚,无论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适用一般程序,行政机关都必须履行告知程序,否则就违反了法律规定。
履行告知义务,必须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在作出处罚决定同时或是事后都是程序违法。
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由听证程序参加人就有关问题进行相互质问、辩论和反驳,从而查明事实的过程。
行政处罚法第42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于统计部门来说,吊销许可证(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给予较大数额罚款的统计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要求组织听证。
关于较大数额罚款,听证申请。
对可以要求听证的案件,统计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向当事人送达统计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有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必须在统计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听证通知。
统计行政机关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认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有关事项。
当事人申请听证超过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举行听证。
听证结束后,统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听证笔录,依照行政处罚法第38条规定作出具体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结案,办案期限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备案与报告立卷归档原则:
谁办案谁立卷归档要求:
材料齐全、排列有序、装订整齐、便于查阅,四、统计行政复议和诉讼制度,统计法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中,对国家统计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其他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在该派出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一)统计行政复议和诉讼的范围,1、统计行政处罚行为。
主要是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2、统计执法机关的不作为行为。
(行政许可)3、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两种行政救济方式的选择,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选择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选择不申请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统计行政复议的管辖,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2、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国家统计局3、国家统计局省以下调查队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四)统计行政诉讼的管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除由国家统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重大复杂以外的统计诉讼案件。
中级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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