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作三方协议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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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它资金来源:
如供货公司垫资,新合伙人投资等。
3、甲方在合作之前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自行处理,不参与三方合作项目范畴。
第二条、盈亏责任分配
1、三方在指定的销售点(xx,其它销售点除外),经营xx销售,所销售的浓缩料、乳猪料利润中先给予甲方提出300元/吨的市场资源及管理费用(按当月实际销量计算,每月底最后一天现金结给甲方)
2、剩余利润根据实际销售情况,由三方共同享有,并造册入帐,用于正常销售动作;
3、经营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如招待费、运费、工人工资等由三方共
同承担,三方协商后解决;
4、经营期间用户欠款等应由三方知晓,三方共同拥有债权,并设立欠款明细帐。
第二、经营管理
1、合作三方是销售点的管理者和决策者,均拥有决策权力,如遇招聘人员,网点扩张,费用支付等问题应由三方共同协商解决;
2、合作三方设立资金管理岗位:
由甲方管理帐薄(册),建立进出货流水帐、库存帐、现金流水帐等,丙方管理现金。
三方共同监督管理合作资金动作情况;
3、每月至少开2次销售及资金状况通报会,讨论合作运转等情况,并做出盈亏报表;
4、如需增加投资,三方确认后,在商讨期限内增加。
第四、合作责权及违约责任事宜
1、自本协议签订起,三方所投入的资金需到合作期限满后方可提出利润分配和拆资请求,如中途要求拆资,则按20%违约金扣除投资本金及利润;
2、合作期限满后,三方协商处理利润、债务,并确认是否续签合作;
3、合作期间利润均用于投资及经营,如需借支等需三方确认;
4、合作期间债权、债务均由三方享有和承担。
第五
1、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2、未尽事宜,可拟定补充协议。
签订日期:
第二篇:
三方投资合作协议书
项目合作协议由:
项目出资人简称甲、乙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简称丙方
身份证:
籍贯:
乙方:
丙方:
甲、乙、丙三方本着友好合作、相互支持、共谋发展的精神共同经营红星,三方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达成如下投资协议,此协议需三方共同遵守,需公平,公正,保护三方的合法权益。
一、甲、乙两方以现金出资的方式投资,分别投资20万元,丙方以技术、管理方式投资,该公司经营“各种广告、玻璃门、艺术门”等。
二、甲、乙、丙三方在合作期间,需同心协力,风雨同舟,不谋取私利,不偏私情,以快速发展,开拓市场为奋斗目标。
三、甲、乙、丙三方如果经营不善或其它原因造成损失或破产的,需共同承担全部责任,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逃避。
四、公司成立后,所有财产为公司公共财产,甲、乙、丙三方不得在没有得到另外两方同意后挪用资金或其它公共财物。
在合作期间有任何问题,需三方共同协商解决,不
得回避。
五、在合作期间,甲、乙两方管理财务和现金,丙方管理公司的运转。
三方都有权参加公司经营管理和督导工作,有权知道公司所有的资金用处各公司运营情况。
六、公司开始运营后,每月月底结算一次,除各项开支外,在还完投资贷款后,经营状况做到日清月结,盈利三方平均分成。
公司财产三方共有。
七、本协议有效期为八年,即XX年在合同有效内不能以任何借口撤资,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需向别外两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十、争议处理:
1、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如果三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本协议到期后,三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
本协议继续有效,如果不再继续合作的,退出方应提前三个月向另两方提交退出的书面文本,并将已方的有关本合同项目的资料及客户资源都应交给另两方。
十一、违约处理:
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害。
十二、协议解除:
1、一方有违反本合同协议的,另两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2、合作协议期满。
3、三方同意终止协议的。
4、任何一方合伙人出现法律上问题及做对企业有损害的,另两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年月日
第三篇:
三方股份合作协议书
股份合作协议
身份证号:
住址:
为维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顺利开展合伙事务,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企业基本情况
名称:
出资额:
类型:
经营范围:
第二条合伙期限【】年,自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条各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缴付期限如下:
姓名出资额(单位:
万元)比例出资方式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并于全体1
合伙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条合伙企业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计算该年度企业利润,所获利润优先用于各合伙人回收出资成本,利润分配方式如下:
(一)合伙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前,各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对合伙企业利润进行分配;
(二)合伙人投资的成本全部回收以后,合伙企业的利润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即各合伙人各自享有三分之一的利润分配额。
第五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及债务承担方式如下:
(一)合伙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前形成合伙企业债务及亏损,由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担。
(二)合伙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后形成合伙企业债务及亏损,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即各自承担三分之一的债务额度。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协议规定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各合伙人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其余各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相关合伙人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六条委托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每季/半年/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七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协议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九条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除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第十一条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二条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三)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十三条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四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
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十七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十八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第十九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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