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收支重大经济项目审批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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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账(会计账、出纳账)、统一建立会计档案并集中保管;
各出纳人员在每月末当日结账,并把经联社、经济社单据在次月5号前分别提交经联社、经济社监事会审核,经审核无误的交由财务管理服务中心记账。
第六条财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要保持相对稳定,没有特殊情况不能随意调换岗位。
财务人员如需调换岗位的,经股东代表会议通过,报街道办事处审核,经区农林水利局审批并备案后执行,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新上任的财务人员由区农林水利局负责业务素质考核。
第七条财务人员必须遵守执行财经纪律和制度,坚持财务管理原则,如违反财经制度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财务管理服务中心的工作经费由经联社、经济社两级负担。
第九条财务管理服务中心主任,由经联社财务主管担任,主要负责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工作的管理、监督,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经联社、经济社监事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十条财务管理服务中心每年应组织财务人员不少于一次业务、规章制度和政策的学习。
财务管理服务中心的财务人员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培训、考核和监督。
第三章财务计划制度
第十一条经联社年初应编制本单位当年的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和财务收支计划,充分发挥计划的指导、控制和监督作用。
年度计划应包括:
固定资产购建和投资计划、管理费用预算、福利和公益事业日常开支预算、收入和使用计划、收益分配计划、资金筹集和使用计划以及有关支出标准等。
年度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和财务收支计划必须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街道办事处备案,并印发到监事会成员手上,接受监事会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超计划支出或计划变动,须经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通过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四章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
第十三条因发展经济和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可在合法范围内以一事一议方式筹集资金和劳动力。
第十四条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应遵循群众急需、共同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的原则。
第十五条筹资筹劳的范围包括:
社区内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和股东认为需要兴办的其他集体生产生活及公益事业项目;
政府给予资金补助、股东直接受益的斗渠(或相当于斗渠)及小型农田水利、社区内道路建设、养护项目。
干渠、支渠及其它大中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社区以上的道路建设、学校建设和维护、五保户供养等应由财政支出或补助的项目,以及兴办企业亏损、偿还债务等所需的费用和劳务不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第十六条筹资对象为本社区社区股东。
筹劳对象为符合上述条件的18周岁至60周岁男性和18周岁至55周岁女性。
第十七条对家庭确有困难的,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股东,由该股东提出申请,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给予减免;
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由本人或家人提出申请,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给予减免;
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
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劳务。
第十八条筹集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准挪作他用,并接受股东的监督。
第十九条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不得随意增加股东负担。
第五章财务收支制度
第二十条一切收入统一由会计员开票,出纳员收款,禁止其他人员收款。
当天收到的款项必须存入银信部门,禁止坐支。
第二十一条所有开支必须手续齐全,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会计、出纳签名,用途要写清楚,并符合开支规定。
否则,谁支出谁负责。
第二十二条经联社一般开支2000元以下,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一般开支2000元以上(含2000元)10000元以下的,由经联社董事会集体讨论决定,会议纪要由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字,由监事会监督执行;
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重大开支按民主决策程序进行表决通过,并做好会议纪要,由监事会监督执行。
经济社一般开支1000元以下,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一般开支1000元以上(含1000元)5000元以下的,由经济社董事会集体讨论决定,会议纪要由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字,由监事会监督执行;
一般开支5000元以上(含5000元)10000元以下的,由经济社董事会集体讨论决定,会议纪要由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字,并报经联社审批,由监事会监督执行;
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重大开支按民主决策程序进行表决通过,并做好会议纪要,并报经联社审批,由监事会监督执行。
董事会集体讨论通过或按民主决策程序通过的开支,由董事长审批并签字,会计人员审核记账,并附上会议纪要作为附件。
监事会对以上程序和开支进行监督,未经以上程序开支的事项,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因公事暂借款必须填制统一的“借支单”,严格审批手续,入账处理,并在公务完成后10天内报账,不得拖欠。
非公事不得借支。
第二十四条不得用公款为个人购置通讯工具和交通工具。
经联社董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给予交通、通讯补贴:
(一)交通补贴:
每人每月不高于200元的标准。
(二)通讯费补贴:
正职按每人每月不高于400元,副职每人每月不高于350元,其他董事会成员按每人每月不高于300元的标准。
经联社根据本社区的实际情况定出补贴具体标准,报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审批后执行。
经济社董事会成员的交通补贴、通讯费补贴参照以上标准,具体由经联社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经联社董事会成员每年按照元旦节、春节、五一节、国庆节等四大节日领取补贴,每大节日补贴不得高于1000元,具体标准由经联社报所辖街道办事处审批执行。
经济社董事会成员的节日补贴参照以上标准,具体标准由经联社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禁止发放除本制度规定外的任何补贴、津贴或奖金,禁止发放一切未经所辖街道办事处审批的补贴、津贴或奖金。
发现违反以上规定发放补贴、津贴或奖金的,将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经济项目投资,必须做到事前有计划、有方案,进行实地观察、市场调查,可行性分析和综合性评估,广泛听取意见,提出可行性报告。
重大的投资项目(100万元以上),应请专家进行论证评估,不得盲目投资。
第二十七条各项投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具体如下:
(一)经联社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董事会讨论通过;
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的项目,必须经过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后方可实施;
(二)经济社投资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董事会讨论通
过;
投资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以下的项目,必须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联社备案;
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并报经联社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购建各项固定资产必须纳入年初计划,落实责任人、工作部门和具体人员负责,董事会要严格把关,监督落实,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固定资产审批标准如下:
(一)经联社购建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必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经济社购建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必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经联社备案;
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必须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报经联社审批。
(二)经联社购建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必须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经济社购建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必须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并报经联社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应加强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确保集体资金安全。
第三十条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全面使用基本户,
实行用款申报制度。
(一)经联社的基本账户要有经联社财务专用章、董事
长印章、经联社会计人员印章;
经济社的基本账户要有经济社财务专用章、经济社董事长印章、经济社会计员印章。
经联社、各经济社银行存款分开存放,专人负责。
经联社、经济社的财务专用章由财务管理服务中心主任统一保管。
(二)要严格执行现金支出管理制度,超过1000元的支出要通过银行结算,经联社、经济社用款应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1.经联社财务人员转账、取款10000元以下的,由财务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加具意见,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后,方能到银信部门取款;
转账、取款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由财务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和经联社董事长加具意见,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后,方能到银信部门取款;
2.经济社财务人员转账、取款5000元以下,要先由经济社董事长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单),由财务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加具意见,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后,方能到银信部门取款;
转账、取款5000元(含5000元)以上,要先由经济社董事长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单),由财务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和经联社董事长加具意见,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后,方能到银信部门取款;
3.经联社、经济社以现金方式收取的各项收入必须当日存入银行的基本账户。
凡是违反以上规定进行银行存、取结款,视作挪用公款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可用现金支付的项目主要包括:
工资、津贴、奖金、个人劳务报酬、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它支出、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款项、出差人员必需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在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零星支出,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本条款除了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款项、出差人员必需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外,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1000元人民币的,应当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三十二条经联社、经济社与外部单位的经济往来,除按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三十三条在进行经济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
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第三十四条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
一般情况下库存现金限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第三十五条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应当当日工作终了前核定库存现金,超过库存现金限额部分,应当存入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应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主任提出申请,并报董事长批准,于次日存入银行。
如超过限额或不办理申报手续,一切责任由出纳人员负责。
第三十六条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中支付或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时,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
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七条不得用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白条抵库);
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不准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储(即公款私存);
不准保留账外公款(设小金库)。
第三十八条会计每月要对出纳保管的现金、存折存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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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收支 重大 经济 项目 审批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