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单位对专业承包甲指分包的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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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单位对专业承包甲指分包的管理规定
总包单位对专业承包、甲指分包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1.为保证整体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划分总包单位与专业承包、甲指分包单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保证交叉作业的有序进行,使整体工程顺利交工,同时也为建设方提供更好的服务,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进入总包现场的专业承包和甲指分包施工生产活动,以及对其实施地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3.鉴于专业承包是非总包单位的直接分包,总包单位对专业承包的选定无参与权或决定权,总包单位只是作为对建设单位的服务来对进入总包现场的专业承包单位进行代建设单位管理;但对专业承包单位出现的各种劳务用工问题及违反国家、北京市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等行为以及出现的安全生产问题,总包单位会被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负有管理责任,所以对专业承包单位的管理必须严格纳入总包管理;而任何形式的甲指分包总包都负有管理责任,所以甲指分包也同样严格纳入总包管理,各级管理人员应明确思想认识,加大对其管理力度。
4.所有专业承包、甲指分包企业在进入总包施工现场前,认真学习本管理规定,并组织对工人的教育,严格执行本规定的各项条款。
5.使用总包临设(包括宿舍、库房、办公室、食堂及在总包管辖区内自建食堂)、机械设备时必须遵守本管理规定和总包单位的专项管理规定。
6.专业承包和甲指分包单位进场前必须与总包单位签订各种专项协议(安全、环保、消防保卫、劳务管理、道路交通、临时用电)。
7.专业承包和甲指分包单位进场必须遵守本管理规定并满足以下条件,否则不得进场施工。
A.报送符合施工内容的资信资料(通过年检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B.报送总包单位拟用管理人员的上岗证件(承包工程负责人的法人委托书、项目经理、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
C.已与总包单位签订各专项管理协议。
D.通过总包单位的审核,并取得总包单位签发的进场通知书(见附表)。
8.水电费:
施工用水、用电必须征得总包方同意后方可接驳,建设单位未向总包单位支付专业承包和甲指分包施工水电费的,在总包提供的接驳点上接入水电表,双方定期记录确认用量,按建设方或社会主管部门收取总包单位的电费单价计取,并承担使用期间的摊耗。
9.专业承包单位和甲指分包单位需要另行使用总包单位的各种机械设备(包括大型垂直运输、中小型机械设备、脚手架、电动吊蓝等)、材料以及需要总包提供劳动力支持时,双方另行约定计取费用。
因专业承包和甲指分包的原因导致料具、设备和人员延迟退场的,按当时市场租赁价格双倍赔偿总包单位。
10.由于专业承包或甲指分包单位的原因导致出现的安全事故、群体事件给总包和其它参建单位造成损失的按双倍进行赔偿(包括现场的停工误工,机械设备停滞、总包设施的损坏)。
因专业承包或甲指分包单位的原因造成总包形象受损的,按以下标准分别接受处罚,罚款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A.建设单位对总包单位批评通报的,罚款5000元
B.建设单位对总包单位经济处罚的,按处罚的双倍进行罚款。
C.社会行政主管部门对总包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罚款2万元。
D.社会行政主管部门对总包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按处罚的双倍进行罚款。
E.社会各种媒体曝光(报纸、电视以及网站发布转贴)的,罚款4万至10万元。
F.同时出现上述情况的,按照每一标准规定的处罚额累计进行处罚。
11.由于专业承包或甲指分包单位的原因导致总包方和其它参建单位施工进度、施工工序受到影响,发生场地占用延时,返工,成品、半成品破坏以及材料的增加使用等情况,必须按总包单位的主张和其它参建单位向总包单位的主张,进行赔偿。
第二章内业资料管理
1.进场前报送总包单位有效年检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专业承包合同(复印件)。
合同尚未办理完毕的,延迟至合同办理完毕后的7日内报送。
2.合同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内报送《北京市建筑业企业施工项目交易备案注册证书》(专业承包合同备案);花名册(建委注册);专业承包企业将本工程劳务分包给外阜劳务企业的,另需报送《外地施工队伍来京备案通知书》。
3.进场前提供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安全员、施工员、质检员、项目经理);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进场前提供分包单位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等企业自身的管理制度和工资分配制度。
5.进场前提供分包单位项目经理法人委托书;
6.进场前提供所有进场人员的工伤、医疗保险办理完毕、全部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进行完安全教育考核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必须加盖公章,并每月10日前逐月报送总包单位。
7.凡有人员变化,要求及时与总包单位联系,新进场人员要在进场前通知总包单位劳务管理员,并将新入场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及备案花名册报总包单位。
8.进场前报送工程进度计划和已通过监理单位审批的施工方案。
9.对违反上述内业资料管理规定或延迟报送资料的,每项资料每延迟一天罚款200元。
由于合同备案以及人员备案拖延,使总包受到建委的处罚,总包单位双倍处罚责任单位。
第三章劳务用工管理
1.执行现行的国家和北京市对劳务用工的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管理规定。
违反单位自行承担一切责任,赔偿总包单位因此受到的损失,同时总包按情节轻重处罚1000至10000元。
2.专业承包和甲指分包单位所用管理人员及劳务人员必须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手续,并持暂住手续接受总包单位检验。
3.专业承包和甲指分包单位应在进场前办理人员进出场证件,并凭证件进出总包单位施工现场和生活管辖区。
对无证件进场人员,每人次罚款200元。
对无理取闹强行进入的,每人次罚款500元。
4.施工现场和总包生活区内严禁留宿家属及与本工程施工无关人员。
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5.专业承包和甲指分包单位对有危害作业提前做好安全危害告知,职业病防治等事宜,出现事故及危害,承、分包单位自行负责。
赔偿总包单位因此受到的损失和影响。
6.对现场施工人员要严格执行建委劳动用工标准,严禁使用零散工、童工、年龄在55周岁以上人员、女工、残疾人员,发现后将对所在单位按200元每人次进行处罚,并清出现场。
第四章材料料具管理
1.材料、料具进场必须征得总包单位生产主管同意后,方可进场,并必须在进场时与总包单位门卫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凡出场的材料、机具与进场登记不符或无总包单位开具出门条的,一律不得出场。
2.专业承包单位材料进场,自行负责保管和防护,总包单位不负任何责任,分承包方的材料、半成品、工机具以及附属和防护设施的短缺、丢失、损坏、污染全部自行承担。
3.材料、料具进场不得随意占用总包现场场地,必须服从总包单位材料部门的指挥和安排,且材料、料具必须码放整齐,废弃材料及包装物必须及时清理回收,不得影响总包单位现场,否则按每次1000元处罚。
4.材料进场计划应根据施工进度和施工人员的需要而进场,严禁材料到场后长时间不使用,占用施工场地。
施工用剩余材料亦必须及时退出施工现场。
一经发现未征得总包单位同意长时间占用场地的情况,罚款1000元,同时勒令其限期清运,勒令后仍不清运的,罚款按占用场地物品价值的一半进行处罚。
5.借用总包单位材料必须办理借用手续,如不归还,则必须支付相应款项;使用总包单位的周转材料必须及时拆除,并运至能装车地点码放整齐,以便总包单位归还租赁站,如不及时拆除或不运至指定地点的,总包单位将安排人员拆除和运输,该部分人工费用由使用分包单位支付,并且该批周转材料的同期租赁费由分包单位支付;分包单位使用总包单位的周转材料,如不清理、修理、保养的,则以租赁站收取的相关费用进行双倍罚款;如造成周转材料报废、丢失,则以周转材料的原值进行双倍罚款。
6.施工过程中严禁私自使用和破坏总包单位现场堆放的材料、料具,一经发现按丢失或损坏材料、料具原值的双倍进行赔偿。
同时按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如确需使用,必须到总包单位的材料部门办理调拨手续,付款后准许使用。
在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附近施工,没有进行保护,或保护不到位而损坏的,以被损坏材料的价款的2至5倍进行罚款。
7.对施工中随意损坏总包单位的(改短、电气焊、打孔、弯曲等均为损坏)钢管、扣件、卡子模板(包括大模板及其配件)、脚手板、安全网等周转材料的,以被损坏材料价款的5至10倍进行罚款;任意摔、砸、扔总包单位建筑材料而造成损坏的,以被损坏材料的价款的10倍以上进行罚款。
第五章安全生产管理
1.专业承包和甲指分包单位进场后必须服从总包单位的管理,总包单位对其的管理只是作为为建设单位服务的内容之一,并不对其安全负有责任,专业承包和甲指分包单位对自身发生的一切安全生产事故和自身因素给总包和其它分包、承包单位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社会影响负全责。
2.专业承包、甲指分包单位进入现场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地方(北京市)现行安全规范、标准、规程的相关规定。
违反单位自行承担一切责任,赔偿总包单位因此受到的损失,同时按情节轻重处以1000至10000元罚款。
3.专业承包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施工过程中如违反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总包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4.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配备各种安全防护设备和器具,并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监察管理工作,防止安全事故、人员伤亡事故、中毒及火灾事故的发生。
5.进场前同总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协议,负责自身施工的所有安全防护和有毒有害作业的防护,并承担其所引起的所有安全责任。
6.施工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认可手续。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凡进入施工现场的电、气焊工、防水工及电工要持证上岗,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请示总包方,并由总包方开具用火证后方可进行作业。
作业时清除周围易燃物,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设专职看火人。
施工现场内未签发用火证严禁使用明火。
违反上述规定者按每人次500元进行处罚。
7.施工中使用的易燃、易爆及化学物品,要有专人负责,妥善管理。
一经发现该物品随意乱堆乱放或无人看管的,每发现一次处以500元处罚。
8.凡使用化工材料和有毒有害材料作业时,作业场区必须设立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违者按每次500元处罚。
9.施工作业前要对作业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别是作业中可能存在高危和有毒有害的工种,掌握职工作业所需的安全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10.发生事故时,必须在30分钟内通知甲方现场负责人,并及时尽力施救,同时保护好现场,以便有关部门进行勘察、鉴定,伤亡事故定性后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
发生机械设备人身事故时,事故处理完毕且添加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再次使用该设备。
11.因专业承包方原因,造成总包方或现场内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专业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
赔偿因此受到影响的现场内任何参建企业的损失。
12.进入施工现场的企业自有机械设备,必须是国家认可的合格产品。
严禁采用国家明令规定的性能落后、安全防护差、能耗高、环境污染大的淘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
设备安装调试后,必须进行安检,做好安检记录方可投入使用。
13.进入施工现场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执行北京市技术监督局的有关文件,压力容器必须检测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压力表必须每年检测一次,不得随意调压,要求每天将气罐内杂质放掉,及时填加空压机机油。
14.电动工具,必须是绝缘性能好,防护罩齐全牢固,电器装置安全可靠,漏电保护装置有效。
操作人员使用电动工具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
15.施工现场的各种消防器材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埋、压、破坏。
消防通道严禁堆料圈占。
16.50人以上的分包单位要建立义务消防队,并定期在总包消防部门的组织下进行消防演练。
17.施工现场使用的锅炉、火炉、电路、大功率照明灯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使用。
18.严格执行国家及北京市施工现场用火、用电安全操作规程及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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