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诊断X射线空气比释动能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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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标准考核证书实验室,允许他们以原证书参加比对,稍候提供更换后的标准考核证书,以新证书为依据。
未提供标准考核证书实验室,在提供传真件后参加了比对实验,缺少溯源证书实验室,提供传真件后并要求在提交报告时补齐溯源证书,要求正在变更设备的实验室,提交报告时提交合法的设备变更表复印件。
各参比实验室基本上在约定的时间内如期完成了比对实验,少数单位由于设备原因及单位考评稍作调整。
33家参比实验室中31家完成了比对。
其余两家:
一家未建标,另一家实验时的主标器与标准考核证书不符。
未建标实验室未列入比对范围,主标器与标准考核证书不符实验室视为未完成。
二.参比单位
按计量司计划,本次比对由省级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参加,考虑到部分市级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参加意愿强烈,实际参加单位为建立标准的省级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和部分市级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同时同意准备建标的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院参加实验。
共33个单位,以下简称参比实验室。
这33个参比实验室是:
1.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院,简称黑龙江院
2.辽宁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简称辽宁院
3.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简称北京院
4.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简称内蒙院
5.河北省计量监督检测院,简称河北院
6.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简称天津院
7.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简称山东院
8.山西省计量监督检定测试院,简称山西院
9.河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简称河南院
10.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简称上海院
11.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简称浙江院
12.江苏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简称江苏院
13.安徽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简称安徽院
14.湖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简称湖北院
15.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简称福建院
16.江西省计量测试研究院,简称江西院
17.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简称湖南院
18.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简称广东院
19.海南省计量测试所,简称海南所
20.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检测研究院,简称广西院
21.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简称云南院
22.贵州省计量测试院,简称贵州院
23.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简称重庆院
24.陕西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简称陕西院
25.青海省计量检定测试所,简称青海所
26.宁夏回族自治区计量测试院,简称宁夏院
2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简称新疆院
28.甘肃省计量研究院,简称甘肃院
29.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简称深圳院
30.长春市计量检定测试技术研究院,简称长春院
31.西安市计量技术研究院,简称西安院
32.大连市计量检定测试所,简称大连所
33.吉林省白山市计量检定测试所,简称白山所
三.比对安排及时间
本次比对采用固定地点比对模式,各参比实验室携带计量器具集中在主导实验室完成比对量的测量。
各参比实验室比对时间安排如表一:
表一参比实验室比对时间安排
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主导实验室)
2013-4-89:
10-10:
10
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2013-4-9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
2013-4-910:
30-11:
30
海南省计量测试所
2013-4-914:
20-15:
20
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
2013-4-915:
40-16:
40
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
2013-4-109:
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
2013-4-1010:
西安市计量技术研究院
2013-4-1014:
河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2013-4-1015: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检测研究院
2013-4-119:
长春市计量检定测试技术研究院
2013-4-1110:
湖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
2013-4-1114:
江苏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2013-4-1115:
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院
2013-4-129:
青海省计量检定测试所
2013-4-1210:
安徽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2013-4-1214:
河北省计量监督检测院
2013-4-1215:
2013-4-1217:
00-18:
00
陕西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2013-4-159:
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
2013-4-1510:
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2013-4-1514:
大连市计量检定测试所
2013-4-1515:
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
2013-4-169:
山西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2013-4-1610:
江西省计量测试研究院
2013-4-1614:
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2013-4-1615:
吉林省白山市计量检定测试所
2013-4-1617:
宁夏回族自治区计量测试院
2013-4-179:
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2013-4-1710:
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2013-4-1714:
甘肃省计量研究院
2013-4-1715:
辽宁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2013-4-189:
贵州省计量测试院
2013-4-1810: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2013-4-1814:
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
2013-4-1815:
2013-4-1817:
四.比对样品
本次比对样品为医用诊断X射线辐射源,由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负责提供。
主导实验室选用西南医用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D171H-22/48-150型,编号35-8915医用诊断X射线辐射源作为本次比对的样品。
主导实验室在比对前的约一个月即2013-3-4~2013-3-25对比对样品进行了相关参数的测试。
测试时,除焦室距选用75cm外,其余条件与比对方案中的条件相同,使用75cm焦室距是为了考察稳定性时,减小距离的影响。
考虑到部分参比实验室在我单位溯源,主导实验室对样品的辐射质作了一定的调整,调整后的辐射质与溯源时的辐射质有一定差异,但符合IEC61267的要求,即在5%内一致。
样品及参数如下:
球管:
RONTGENHAUBECOMET
型号规格:
D171H-22/48-150
编号:
35-8915
生产厂家:
西南医用设备有限公司
生产日期:
2004年1月
管电压范围:
(40~125)kV
管电流范围:
(0.5~6)mA
时间:
(0~5)min
焦点:
2.0
附加过滤:
2mmAl
表二测试的比对样品参数
管电压
HVL
不均匀性*
管电压变化
重复性
稳定性
70kV
2.70mmAl
<
1.8%
±
0.1kV/月
0.10%
0.9%/月
100kV
3.78mmAl
1.4%
0.05%
0.7%/月
*为距出窗表面25cm平面,中心φ10cm区,剂量分布的不均匀性
五.比对技术方案
2012年11月29日,在成都举行了“医用诊断X射线空气比释动能量值比对方案”审定会,各参比实验室对主导实验室起草的草案逐条进行了审定和讨论,一致通过了讨论后形成的方案。
主要内容有:
1.比对实验采用固定地点比对模式,于2013.4.9~2013.4.18,各参比实验室分时段集中在主导实验室完成比对实验;
2.测量条件
测量条件1:
管电压:
70kV,管电流:
2mA,焦室距:
50cm,固有过滤:
2mmAl,
射野:
14cm×
14cm,测量时间:
10s
测量条件2:
100kV,管电流:
注:
为便于准确确定焦室距,将焦点到出射窗表面距离认同为25cm。
3.各参比实验室使用本单位所建医用诊断X射线辐射源计量标准按上述两组指定测量条件完成医用诊断X射线辐射源空气比释动能的测量。
4.提交报告方式
各参比实验室在比对实验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比对报告(含不确定评定报告)和原始记录。
比对报告量值为10s的空气比释动能及其扩展不确定度,空气比释动能量保留四位有效数字,单位为mGy,测量结果扩展不确定度的包含因子k取2。
5.比对结果评价
参比实验室比对结果的评价使用En值判定。
当
≤1时,判定为满意;
>
l时,判定为不满意。
六.实验情况
主导实验室给各参比实验室随机生成了实验室代码,以该代码为序安排比对实验先后次序。
33家实验室参加了比对实验,实验工作从2013年4月9日开始,于2013年4月18日全部完成。
完成实验后,各参比实验室回原单位整理数据,评定不确定度,31家参比实验室向主导实验室提交了比对报告、不确定度评定,30家实验室提交了原始记录,其中有几家未按规定时间提交。
提交比对报告后,云南院与大连所两家参比实验室发现数据异常,分析原因:
怀疑主标器有问题,向主导实验室提交申请,重做了比对实验,在第二次实验中,发现仪器有时过滤片切换不到位,导致测量数据异常。
主导实验室和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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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用 诊断 射线 空气 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