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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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配租是指对经申请符合保障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分配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对经申请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本县市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实物配租前发放货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第六条县住建局是本县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本县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以及拟定相关政策。
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保障事务。
住房保障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
申请人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县民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县住建局或其设立的住房保障经办机构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等工作。
第七条 县发展改革、监察、民政、财政、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信息管理平台。
住房保障机构应统一部署保障性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保障性住房登记、审核、准入、分配、退出等管理业务的网络集中办理。
第九条 县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动态档案(含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对保障对象的家庭信息档案和公共租赁住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房源筹集
第十条 县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要会同县发展改革、财政、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住房保障规划,综合考虑我县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产业政策、人口政策和人才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总体需求状况,在住房保障规划中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供应、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应符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方式布局,集中设置的项目应在交通较便捷、生活配套设施较完善的区域内安排。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由企业或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的向本单位职工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在新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开发区、工业园区各类产业园区集中配套建设的向本开发区(园区)员工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五)政府收购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
(六)政府向社会统一租赁的直管公房。
(七)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在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过程中,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注重发挥社会资金的作用,通过新建、配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形式筹集。
鼓励通过收储(长期租赁)和收购社会闲散住房等形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县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加强对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运营等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将其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资源实施统筹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由各项目建设、筹集单位进行后续管理。
鉴于新县城公租房和石桥政府公租房的住房配套设备、职工食堂运营及相关人员的管理单位是县机关事务局,且目前公租房保障的对象主要是跟随新县城搬迁的、无房或住房困难的干部职工家庭,为确保有序管理,提高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新县城公租房和石桥政府公租房交由县机关事务局统一管理,县保障办等相关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筹集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资金按下列渠道筹集: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
(四)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融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六)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四条 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支持企业和其他机构通过各种渠道筹集并经营公共租赁住房;
包括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各类经济和产业园区)利用自用土地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五条 单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向县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凭县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立项、报建等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使用政府资金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当年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项目业主须完善项目审批、土地、资金等前期工作,按基建程序向发展改革局提出申请,审核后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其他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按规定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备案。
第十七条 单位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在项目实施前与县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配建指标签订配建合同,明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十八条 新建成套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
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小户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我县年度土地计划,予以重点保障。
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
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及运营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减免政策执行。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享受的税收优惠,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政府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包括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均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贴息。
在留足住房维修资金、职工住房补贴款、职工住房公积金后,政府可按一定比例统筹行政事业单位的售房款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二十三条 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
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资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投资主体确定房屋权属,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县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中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及其性质;
属于共有份额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
企事业单位、开发企业等社会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国家及自治区、市政府、县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销售管理另有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本息,以及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的审核管理、投资补助、租金补贴、运营管理、物业管理、维修、设施更新以及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等费用。
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维修、养护和运营管理由投资主体负责。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县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部门根据本县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水平等因素确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以及纳入市县级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符合本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均可以申请。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由用人单位作为申请单位统一为本单位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进行集体申请。
利用公共租赁住房过渡安置棚户区居民的,由棚户区改造实施单位统一为棚户区居民进行集体申请。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我县无住房(含无自有产权房屋,租住政府直管公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或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我县规定标准的家庭。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等于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本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具有本县市区常住户口或取得本县《居住证》且在本县市区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非本县市区城镇居民户籍家庭。
(四)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见义勇为有功人员及其家属、伤残军人以及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退休人员住房困难家庭、因病致贫住房困难家庭等,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第三十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以家庭为单位,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作为成员参与申请;
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列入抚养方的家庭成员申请。
单身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
第三十二条 本县公共租赁住房按户籍、收入、住房等划分为A类和B类保障对象:
(一)公共租赁住房A类保障对象是指家庭成员具有本县县城区内城镇常住户口,且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等于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百分之五十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公共租赁住房B类保障对象是指家庭成员具有本县县城区内城镇常住户口,且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百分之五十、低于或等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
或在市区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居住证明,且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等于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和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为A类保障家庭户。
按照梯度保障原则,公共租赁住房除特别规定外,原则上优先分配给A类保障对象居住。
公共租赁住房B类保障对象原则上不发放租赁补贴,按照轮候顺序实行实物配租形式保障。
第三十四条 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申请人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精神、智力残疾单身家庭的;
二级(含二级)以上精神、智力残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成员(含精神、智力残疾人员)需二人以上(含二人),且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精神、智力残疾患者的法定监护人。
(二)申请人为孤儿且未满18周岁,其监护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三)法律法规明确有不予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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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苍梧 公共 租赁 住房 管理 暂行办法